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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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第五条 城市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第七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这些项目的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第三章 工程设计消防管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任务。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工程消防设计负责。第十条 下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一)大中型工厂、仓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品储配设施,高层工业建筑;
  (二)地下工程、隧道工程和人防工程;
  (三)高层民用建筑;
  (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机场、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五)电力、邮电通信和能源工程;
  (六)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其他重要工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一)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及设计说明;
  (二)建筑单体设计的有关内容;
  (三)消防给水系统和电气防火设计;
  (四)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系统设计;
  (五)自动消防系统设计;
  (六)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七)灭火器的配置设计;
  (八)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而依据境外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的工程设计,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所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需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考察论证。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后提出修改意见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予以修改。第四章 工程建设施工消防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任务。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计。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焊割等明火作业或使用汽油、香蕉水等易燃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选用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需选用进口消防产品的,其所选产品应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消防工程保修期限对消防工程进行保修。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防验收。
  对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防专项验收。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消防产品及建筑防火材料的检测报告;
  (三)消防设施的各种调试记录;
  (四)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隐蔽验收记录;
  (五)工程竣工图;
  (六)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省、市(地区)、县(市、区)公安部门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以下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第五条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第六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宣传日。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非国家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医疗、抚恤待遇或生活保障;应当追认为烈士的,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的规定办理。第二章 消防管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消防规划,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落实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落实消防事业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工程;
  (五)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查处火灾事故。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可按规定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装备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基金。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将消防队(站)及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市区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增建。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用水需要。电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信畅通。第十二条 保险企业应当把预防火灾列为保险防灾的内容。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是:
  (一)遵守消防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二)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落实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经费和防火安全措施;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撒离危险区域;
  (六)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十四条 建筑物由两个以上用户使用的,应当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和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按规定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降低防火设计标准。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防火设计。
  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实行许可证、资质证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和安装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核发有关证件。第十八条 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和检测维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和管理,消防产品检测维修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消防安全咨询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消防教育和培训。
  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安全防火知识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做好消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应当经常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国家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沈阳消防审批需要多少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消防验收是哪个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一般是市消防大队建审处或是区消防支队按不同权限进行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议最好在市消防大队办理,就算在区消防支队办理也要上报市消防大队,多一道程序,太麻烦。 消防工程验收程序□ 送交申报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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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送监理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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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建设消防技术中心几时成立
显示:为适应建设工程消防发展新趋势,提升消防技术服务业务技能,推进建设工程消防管理体制改革,于2022年8月成立梧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中心。所以梧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中心在2022年8月成立。梧州市,古称“苍梧”“广信”,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地级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部,扼浔江、桂江、西江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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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资料怎么做
1,申请人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者《自动消防设施验收申报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建...

谁帮我找一下四川省公安局的公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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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院校有消防工程这个专业
消防工程专业开设院校如下:中南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西安科技大学、重庆科技学院、四川警察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西南交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徐州)。以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西南林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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