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门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全面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采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航道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规划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五级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五)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及时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七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 防洪、通航安全需要;
(二) 水工程或者桥梁等涉河工程设施出现险情;
(三)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者发生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临时不宜采砂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临时禁采期或者划定临时禁采区,并予以公告:
(一)水情、工情、汛情、风情发生重大变化;
(二)航道管理需要;
(三)发生地质灾害;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于每年12月依法公告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的具体地点、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
经营性河道采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实行统一办理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
属于经营性河道采砂,或者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或者使用船舶采砂的,还必须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后,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转报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征求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河道采砂许可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河道采砂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三)符合可采区作业工具控制数量要求;
(四)符合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作业方式;
(五)砂石弃碴处理方案和度汛措施符合防洪、通航安全要求;
(六)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齐全;
(七)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用少量砂石需要到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河道需要采砂的,应当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航道的还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航道管理机构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因临时性应急通航安全需要组织采砂的,应当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在进行采砂时,应当对所开采范围设置标识。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或者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在禁采期间,采砂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河床变化进行定期监测。经监测发现河床发生重大变化,对河道防洪、通航及其相关工程设施或者桥梁等涉河工程构成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虽尚未届满,但经监测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开采量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必须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碴;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河道采砂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证船舶作业和停泊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逾期不予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不清除砂石弃碴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对违法采砂行为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内沟河管理,保护内沟河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发挥内沟河的防洪、排涝、景观等综合效益,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内沟河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市区内沟河,是指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范围内,除晋江、洛阳江以外的八卦沟、小八卦沟、北渠、南渠等所有河道(包括入海河口、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内沟河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内沟河保护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的总体要求,注重保护水体水面、景观绿化、植被土壤等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水系格局以及沿河两岸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构筑物,符合泉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沟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内沟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及时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内沟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沟河日常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居民公约,引导内沟河两岸居民做好卫生保洁,自觉维护内沟河环境。第五条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沟河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内沟河的具体管理和维护工作。管理责任区段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内沟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沟河水系、水域、排污口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内沟河管理档案,加强内沟河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沟河规划、保护、整治、监督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内沟河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内沟河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内沟河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内沟河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对在内沟河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住建、环保、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内沟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内沟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传承历史等基本功能的要求,明确内沟河水系分布、管理范围和保护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内沟河管理范围包含内沟河水体、河床、防洪排涝泵站、滩地、堤岸、护栏、坝闸、明渠、隧桥、暗涵、管道、护坡、码头、驳岸、岸线及两岸景观等。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内沟河名称、管理范围、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禁止行为、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十二条 内沟河建设应当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为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内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做好两岸道路、路灯、管道、缆线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加强景观整治和提升,保持历史传统风貌。第十三条 内沟河清淤拓宽、污染源治理等整治工程以及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路灯、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的涉内沟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内沟河专项规划以及防洪排涝、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修建涉内沟河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涉内沟河建设项目的审查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签订施工修复协议。
  建设项目占用、损坏内沟河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对内沟河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增加的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和清淤疏浚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河道闽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二级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南平西溪口)、九龙江下游(北溪从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从郑店水文站至汇流口)、晋江(双溪口至晋江口)、富屯溪(光泽东西溪汇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阳溪汇合口至南平东溪口)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级、四级、五级河道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段长度以及流域面积等内容。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保护与治理。

  对在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河道的行为。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二章 河道规划第十一条 河道规划包括河道岸线、河道及入海河口整治、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河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岸线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注重河道自然岸线的保护、恢复和安全生态水系的建设。经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调整的区域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涉及通航河道、湿地保护的,经征求交通运输、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涉及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整治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河道岸线、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防洪排涝等规划相协调。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 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主要包括河道工程管理和社会管理两大职能。3. 河道管理主要内...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如下:一、总则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二、河道规划和建设 河道规划是河道管理的基础。制定河道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的原则,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土...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 河道整治和建设...
浙江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进行河道整治和建设,遵循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以确保河道安全和功能正常。首先,整治与建设须遵循流域综合规划,满足国家和省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确保行洪、航运顺畅无阻。在进行水利设施、防治水害等项目的建设时...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对省内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该条例旨在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涝畅通,保护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它适用于本省所有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等,并强调了河道管理应遵循防洪总体安排,兼顾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政府对河道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将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为我国河道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指导。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规划、保护、治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制度完善,确保河道的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 河道保护
湖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对河道保护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确保权限明确,管理有序。第十六条强调了需要列入河道管理范围的区域,包括已确定或由历史原因和社会共识确认的护堤地,堤防加固过程中涉及的堆土区、填塘...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
河道规划和建设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包括基础调查、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河道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和乡级,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公布。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的指导依据,需与综合规划和航道、渔业规划相协调,由相应级别的部门负责编制和批准。在城乡规划中,必须考虑河道的保护和新河道的建设,确保...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

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怎么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有关规定。河道两边规定应有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范围的大小由省或市级政府发布的《XXX省(或市)河道管理办法》,一般管理范围是堤坡线以外10~30米,保护范围堤坡线以外200米左右。\/iknow-pic.cdn.bcebos.com\/dbb44aed2e738bd49e...

德清县1535391773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关于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基本详情介绍)
冉娇羚羊: 1、《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经2015年11月27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该《条例》分总则、河道规划、保护范围划定、河道整治维护、涉河建设、河道采砂、法律责任、附则8章49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德清县15353917730: 福建省直公积金中心的上班时间是什么时候 -
冉娇羚羊: 福建省直公积金中心: 办公地址:福州市顺城大街广电大厦6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周六早上8:30-11:00 下午14:00--15:00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997年1月成立,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法人单位,隶属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和中央驻榕3000多家单位26万多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德清县15353917730: 福建省福建省公务员选拔任用条件是否为第一学历大专 -
冉娇羚羊: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第一学历大专可以报名参考福建省公务员选拔,具体你可以参考一下本次考试的报名条件! 推荐参考《《《2015年福建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 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8年3月11日至1996年3月11日期间出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六)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德清县15353917730: 福建省关于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哪些规定
冉娇羚羊: 根据国务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条件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4、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德清县15353917730: 福建省夷山九龙湾别墅k10属什么区
冉娇羚羊: 武夷山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位于福建省西北部武夷山市境内,在市区以南约15公里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