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19修正)

作者&投稿:营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谁知道中国有没有人体器官移植法?~

同样是受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东方儒家文化影响很深的近邻日本,在器官移植,特别是心脏移植也走过了一段不平常的道路。31年前日本进行了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术后接受心脏移植的病人仅仅活了几个月。从此,这一在医学上具有里程碑作用的手术被打上了耻辱的标记,而且这个标记直至今天仍未消除。探究起来原因不外乎心脏移植在某些方面和日本的伦理纲常相悖。要珍惜躯体这一来自父母的礼物;而且,从一个在医学上被判断为脑死亡的人身上取出心脏从而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是不人道的。但是日本人的观念也在慢慢转变。1997年10月日本通过了新的器官移植法律。日本也因此从法律上接受了脑死亡即人死亡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第一例合法的心脏移植手术是今年初进行的。到目前为止,日本今年已经进行了三次成功的心脏移植手术。医生们乐观地预计,越来越多的成功自然会带来亲切感。到那时,心脏移植手术也会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
借鉴世界各国发展器官移植的经验,加快我国器官移植的步伐,研究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建立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这一有益于人类的“绝对利他”型善举能够得到合法有序的进行。在这一方面,我们已经迈出了实践性的步伐。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该条例已经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的法规,该法规的颁布和施行给深圳乃至全国带来的深远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一届学术研讨会”上,卫生部科教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已三易其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此外,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法规文件也正在制订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恢复人体器官功能或者挽救生命,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移植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人体器官(人体组织)的捐献移植活动,但是下列人体组织除外:
  (一)血液及其制品;
  (二)精子、卵子;
  (三)胚胎;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条 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第四条 移植人体器官实行公正、公平的原则。
  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符合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人体器官移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是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第六条 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两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第七条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四)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是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给近亲属。
  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满两年以上。但是婚后患病确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除外。
  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条 人体器官捐献者(以下简称捐献者)、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以下简称患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有权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的可行性及其后果、手术的过程及对自身健康的影响,有权决定是否捐献人体器官或者是否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撤销已作出的捐献或者接受移植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行使知情权、决定权的患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决定是否接受器官移植。第九条 医院、医师应当告知捐献者、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并对捐献者和患者应当知情的事项作出真实、全面的说明。第十条 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的,应当经至少两名未参与治疗的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作出书面判定,确认捐献者死亡后方可进行。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第十一条 遗体需要依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人体器官。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明显与摘取的人体器官无关,并且等待依法鉴定将延误摘取时机的,经法医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可以摘取。第十二条 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后,对摘取部位应当予以妥善处理。第十三条 在摘取人体器官后两小时内,医师应当将摘取的人体器官及捐献者的有关资料报告医院,医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红十字会。第十四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应当设置人体器官保存库,妥善保存摘取的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摘取的人体器官经检查不适宜植入的,可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或者予以焚毁,但是应当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患者享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
  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是否适合接受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公认的医学标准。
  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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