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外来人员务工管理条例(2001修改)

作者&投稿:衷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1年5月18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15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九条、《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七条、《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济南市外来人员务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济南市职工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十一条均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户口户籍管理政策

户政管理
对当场受理并可当场办结的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民警应在15分钟内办结。特殊情况下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主动向申办人作好解释,并尽快办结。

对当场受理,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局应视情在5-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集体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搞好服务,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暂住证》发给申领人;对群众自行到公安机关申办《暂住证》的,只要手续齐全,应当场发证。

提高居民身份证制作效率。城市制发居民身份证在45日内完成。其中,派出所从县(市、区)公安局取证后的3日内应通知或发到申领人。农村地区制发居民身份证在60日内完成。其中,派出所从县(市、区)公安局取证后7日内通知或将居民身份证发到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快证制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身份证1日内办结。制证中心(所)每周至少两次开机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并将开机时间公布于众。
1、申请“农转非”、“非转非”、“农迁农”的,须申报申请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入户人原常住地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申请“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申报由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审批表》、本人申请、原常住地户籍证明、拟落户地的在济居住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济经商和投资的,还须申报由工商或外企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干部、个人因调动入户的,须持调动函、单位接收证明、原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拟落户地的在济居住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入户的,须持报到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落户地的在济居住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居民市区户口迁移和申报出生、死亡、注销、分户、并户、变更、更正等户口变动及登记手续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属派出所当场办理,一次办结。
“农转非”、 “地方城镇”和“非迁非”户口的办理
一、“农转非”户口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派出所提出户口“农转非”申请:

(1)在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及其他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来济投靠子女生活的。

(2)在农村无人照顾16周岁以下的子女,来济投靠父母的。

(3)夫妇一方在农村,入户人年龄29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的,并在济南有固定住所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6周岁的子女。

二、“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当地派出所提出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申请:

已符合“农转非”政策的夫妻投靠人员,因“农转非”指标所限不能办理“农转非”,入户人年龄26周岁以上、结婚3年以上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不满16周岁的子女(在校生不得超过14周岁)。

三、“非迁非”户口基本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户口“非迁非”申请。

(1)外地无职业的非农业人口,与本市非农业人口结婚3年以上的职工居民家属及其未婚无职业子女。

(2)外地退休(辞职)工人来济投靠夫(妻),或身边无子女必需来济投靠子女生活的。

(3)原户口在本市的退学人员。

四、上述三类户口申报手续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证明。

(3)入户人常住户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入户人及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入户人在济《暂住户口证》。

(5)其它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学证明、病情证明、残疾证等)。
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落户应完备下列手续
(1)报到证(审查正件,留存复印)。

(2)毕业证(审查正件,留存复印)。

(3)接收单位证明信(需注明具体落户地址)。

(4)《居民户口簿》或拟落户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5)省、市人事厅(局),省、市教委,省、市劳动厅(局)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6)《户口迁移证》。

(7)市政府人控办出具的“缴费单据”或“减(免)城市增容配套费审核批准函”。
干部、工人调动工作落户应完备下列手续
(1)省、市委组织部、省、市人事厅(局)或省、市劳动厅(局)、市教委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及调动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调配专用章)。

(3)单位接收证明信(注明详细落户地址)。

(4)落户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或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的)。

(6)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或居民身份证。

(7)市政府人控办出具的“缴费单据”或“减(免)城市增容配套费审核批准函”。
婴儿随父在济申报常住户口
按照在常住地登记户口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准许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在济落常住户口。

一、落户手续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审批表(全省统一印制);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证明或《准生证》(若无此证明,按农转非、非转非手续上报、交纳城市增容费);


5、婴儿母亲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新生婴儿随父落户介绍信》(全省统一印制,派出所应在审查结婚证、出生证、准生证后出具,以所为单位编号);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7、婴儿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二、落户程序

1、申报人完备上述手续报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审查有关手续,情况属实的填写《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审批表》报分、县(市)局户籍科审批,同时将已批准落户人员花名册报市局备案;

3、分、县(市)局户籍科审批后,由派出所按出生办理落户手续。

三、落户原则

1、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仍按有关规定,随母申报“农转非”或“非转非”、“农转农”户口,报市局审批;对其中母亲未达到户口“农转非”、“非迁非”、“农转农”基本条件,而孩子已接近学龄的,可优先申报。


2、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但在原籍已随母落户的,可由其父提出“农转非”或“非迁非”、“农转农”落户申请,按原规定手续,报市局审批,按迁移落户(不收增容费)。


3、子女已随父在济落户的其母要求户口迁济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入户手续
一、落户手续

1、省、市安置办出具的接收安置信。

2、市安置办的入户信。

3、复员、退伍证。

4、接收单位证明信。

5、从本市入伍的要交验家庭户口簿和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原系本市常住人口,从本市入伍的。

(1)完备落户手续后,到市人控办(市政府大院内)办理免收城市增容费手续。

(2)持上述手续及两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对异地入伍的,按(二)条1项1款办理缴(免)费手续后,再持有关证明到公安分局户籍科接待室审核签章,然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3、由农村入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的,完备落户手续,先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办理审核签章手续,再接(二)条1项程序办理医落户手续。

外地离退休干部来济落户
一、受理条件
1、退休干部夫妇一方在济南市,并具有济南市区常住户口;
2、退休干部身边无子女,多数子女在济南市并具有济南市区常住户口。
3、外地退休干部办理来济落户手续须提供以下证件:
(1)国家正式干部退休证;
(2)批准退休单位出具的证明信(本人情况、 所有子女情况、来济入户原因);
(3)退休单位所在地非农业户口证明(含随迁人员);
(4)本人身份证;
(5)结婚证;
(6)在济配偶或子女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
(7)本人书面申请(说明来济入户的原因);
(8)退休干部在济配偶或子女的常驻户口。
二、服务程序
外地国家退休干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来济入户手续,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异地入户审批手续当日办理。
三、服务时限
当日办结异地入户手续。
四、法规依据
《济南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五、投诉电话
济南市民政局监察室 2866182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基本条件及申报手续
一、基本条件:

市内户口迁移是指在济南市五区范围内常住非农业人口由于住址变动所进行的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必须坚持“人户一致、正当合理”迁移的原则。具体条件是:

(1)单位或房管部门分配住房及自己购房的。

(2)夫妇、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公爹(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相互迁移。

二、申报手续:

住房证、结婚证、单位或办事处等相关证明、双方家庭《户口簿》。

三、出生、死亡户口登记、注销手续�

(1)、出生登记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

(2)、死亡登记凭死亡证明、亡者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办理各类户口时限
1、居民申办家属及其子女“农转非”、“地方城镇”、“非迁非”、“迁农”户口,只要符合各类户口入户基本条件,手续齐全的,派出所户籍内勤、警务责任区民警要当场受理并签订“受理户口监督评议卡”,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经所长同意报分局审核;对手续不全的,要当场填写《补充户口材料通知书》,写明需补手续;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国家户口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经分局审查研究,符合政策的分局在每年1月、3月、6月、9月、11月、底前报市局,特殊情况的可随时上报。对其中属本区范围内的农迁农户口及市内五区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夫妻投靠,分局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市局在分局下次上报材料之前审批完毕。

2、对已批准的户口材料,分局应在10日内发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务责任区民警要在7日内主动上门将入户通知送到群众手中,及时介绍办理迁落户口事宜,并主动帮助办理落户手续;对不符合政策,未予批准的户口材料派出所民警要在7日内主动登门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3、居民因工作调动、毕业、升学、回国、复员、退伍、转业等原因办理迁移落户时,手续齐全,各级户政部门要按审批权限随来随办,每份限时20分钟。

4、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齐全,派出所应当场一次审批办理完,每份限时15分钟。对新峻工的住宅楼,辖区派出所要主动联系有关单位或主动登门集中时间现场办公,对尚未确定地名、编划门牌,要采取临时措施,编定临时门牌,在居民入住一个月内完成户口迁落手续。

5、办理其他市内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出国、参军等注销户口,以及出具《户籍证明》等,必须做到随来随办,户籍内勤需随来随办。每份限时10分钟。

(2)居民申请办理分户、并户登记,如手续齐全,理由正当户籍内勤当场办理,每份限时15分钟。

(3)居民申请更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变更更正登记时,出具有关证明,手续齐全的,户籍内勤应当场填写《变更更正登记表》,签订“受理户口监督评议卡”,由警务责任区民警10日内调查核实,对理由正当更改姓名(不满16周岁)或性别的,经所长审批后,7日内办理户口变更登记,由警务责任区民警将手续登门送到群众手中;更改年龄、民族或姓名(16周岁以上)的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户籍科,分局应在15日内审批办理(其中更改年龄的报市局审批),派出所警务责任区民警应在7日内将手续登门送至群众手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济南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科:7936626,制证所(南北丹凤街2号):5958563,制证所:5958564
转自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员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务工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外来人员务工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未取得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及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大桥镇、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辖区内常住户口的务工人员。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外来人员务工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劳动局是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外来人员务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外来人员务工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第四条 对外来人员务工应当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招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用本市市区城镇劳动力不能满足需要;
(二)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
(三)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四)具备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五)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
(二)持有居民身份证,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具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育龄妇女还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招工地区和用工期限,并提供单位设置批文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第九条 下列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市级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
(三)中央属、省属驻济机构和外地驻济机构。
前款所列以外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由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批复,逾期末批复的即视为批准。第十条 经批准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招工简章,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招工简章到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办理招工手续。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自行来济务工人员,可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证》。第十二条 《就业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务工的合法凭证,任伺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涂改和伪造。《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外来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期限。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结务工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完备的劳动保护条件,并定期组织体格检查。从事技术性、特殊性岗位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务工活动实行劳动监察。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务工活动情况;
(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情况;
(六)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情况;
(七)用人单位执行各项法定的保险福利、待遇情况;
(八)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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