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名法官,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作者&投稿:方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果你是一名法官,你认为本案最好的处理办法与结案方式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以,法庭应当支持土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吕伯奢
档案:生卒年不详,成皋(今河南荥阳)人。
社会关系:系曹嵩的结拜兄弟。不过因为吕伯奢看不起曹嵩结交权贵、买官的行为,两人多年没有来往。
被告:曹操
档案:(155年-220年3月15日),字孟德,一名吉利,小字阿瞒,沛国谯县(今安徽亳州)人。东汉末年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书法家,三国中曹魏政权的奠基人。
社会关系:曹嵩的儿子,大太监曹腾的孙子。


案件经过:189年曹操因为得罪董卓只身逃亡,在路过吕伯奢家里的时候因为某个原因将吕伯奢一门老小屠杀干净,留下名句“宁我负人,毋人负我”。
当然这个案件有四个版本:分别是三国演义、魏书、世说、孙盛杂记。
《三国演义》:操与宫坐久,忽闻庄后有磨刀之声。操曰:“吕伯奢非吾至亲,此去可疑,当窃听之。”
二人潜步入草堂后,但闻人语曰:“缚而杀之,何如?”操曰:“是矣!今若不先下手,必遭擒获。”
遂与宫拔剑直入,不问男女,皆杀之,一连杀死八口。搜至厨下,却见缚一猪欲杀。宫曰:“孟德心多,误杀好人矣!”急出庄上马而行。
行不到二里,只见伯奢驴鞍前悬酒二瓶,手携果菜而来,叫曰:“贤侄与使君何故便去?”
操曰:“被罪之人,不敢久住。”伯奢曰:“吾已分付家人宰一猪相款,贤侄、使君何憎一宿?速请转骑。”
操不顾,策马便行。行不数步,忽拔剑复回,叫伯奢曰:“此来者何人?”伯奢回头看时,操挥剑砍伯奢于驴下。
这个版本里面曹操因为一点怀疑就将父亲结义兄弟一家屠杀干净,而且在逃跑的路上再次杀掉吕伯奢,相当于是灭了吕伯奢满门。
按照这个版本判决那么曹操就是一个大奸大恶之辈,而且凶残没有人性应该直接枪毙。就应该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被大家鞭尸一百遍啊一百遍。
不过《魏书》记载曹操杀人是因为吕伯奢的儿子见财起意想要抢夺曹操身上的财务才被曹操杀死。
“从数骑过故人成皋吕伯奢,伯奢不在,其子与宾客共劫太祖,取马及物,太祖手刃击杀数人”。
如果是按照这个说法那么曹操最多就是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罪责。
至于那句著名的“宁我负人,毋人负我!”就可以解释成被相信的人伤害之后的发泄或者说一时感悟,只能说身在乱世就应该处处小心不能相信任何人。
《世语》则说吕伯奢虽然外出,但是五个儿子都很客气,以宾主之礼对待,但是曹操因为吕家对人太好,反而满怀疑心,拿剑在当天晚上杀了八人后离开。
《孙盛杂记》则提,因曹操听到异声(原文是食器声,不见得是刀具声),于是满怀疑心,连夜杀人,临走前悲凄的留下一句:“宁我负人,毋人负我!”
按照这两个版本怎么看曹操都是一个滥杀无辜的人,应该被判斩立决。
判断一个案子首先我们要弄清事实,这四个版本当中魏书因为是曹家人自己写的不足为信。
三国演义是罗贯中自己加工过的也不能当成事实,但是大致经过可以相信只不过罗贯中用了春秋笔法篡改部分而已。
《世说》和《孙盛杂记》想必还是比较可信的。
那么我们来还原一下案情:
189年愤青曹操不满董卓专权废立皇帝拒绝董卓的招揽逃出洛阳,董卓发下海捕文书捉拿曹操。曹操一边逃亡一边想着回到老家号召诸侯进京勤王。
曹操在路过父亲结义兄弟吕伯奢家的时候被吕伯奢一家热情招待曹操,吕伯奢一家杀猪宰羊款待曹操一行,并且表示希望曹操多留几日。
吕伯奢自己还专门到县城里去买最好的美酒来招待曹操。曹操这时起了疑心招呼随从奔赴后堂杀掉吕伯奢一家,然后急急忙忙逃走。
这是事情的大致经过,这件事情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看,三国演义当中我们都是从曹操的行为来看却没有从吕伯奢的行为来看这个案子。
这件事的关键点在于是曹操多疑胡思乱想疑心吕伯奢一家还是吕伯奢一家真的想谋害曹操。
如果是吕伯奢热情款待反而被曹操认为是要害他,那么曹操就是残忍好杀坐实了他大奸大恶的名头。
但是如果是吕伯奢害人在前呢?那么曹操不过是在危险来临之前自我防卫。那么就不能说曹操是一个大奸大恶之人。
个人觉得第二点是比较可信的,为什么这么说?
从吕伯奢的行为来看有两个疑点。
疑点一,吕伯奢为什么要杀猪款待曹操一行?
我们现在可能觉得杀个猪款待一下客人没什么,但是你要想一下在古代不是天天都杀猪吃肉的,只有在重要节日的时候才会有。
当然你也可以说吕伯奢和曹操父亲是结义兄弟,款待结义兄弟的儿子应该是理所应当的。但是杀猪的动静那么大,好像不怕周围的人知道自己家来了人。
要知道曹操是逃亡的,成臬就在京师附近,逃亡应小心翼翼怕走露行踪,引来追兵,愈早走开,走得愈远愈好。吕伯奢不会不知道这个道理,但是他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呢?
疑点二,吕伯奢作为曹嵩的结拜兄弟那么家境应该不错,很可能就是地方豪强。
那么吕伯奢家里会没有酒么?用得着跑到县城去买酒么?
侄儿来家里难道不应该作陪么?怎么还外出呢?再说买酒找一个下人去就可以了,何必自己亲自去。
疑点三,吕伯奢作为一个地方豪强对于中央要通缉曹操一行的事情应该是早就知晓的,况且成臬就在京师附近,那么问题来了?
这个时候吕伯奢作为曹操的长辈这个时候难道不应该想方法帮助曹操逃跑,甚至催促曹操逃跑么?怎么会要留下曹操呢?
退一万步说曹操现在被董卓通缉,吕伯奢作为一个普通的豪强应该没有心思或者胆量藏匿曹操的,那么为什么还要留下曹操呢?
猜测吕伯奢当时是有心要害曹操的,也有可能是害怕被曹操牵连想先下手为强。
有了这个猜测加上曹操当时被董卓通缉神经绷得紧紧的,一听到拔刀声有那样的反应也就不奇怪了。
在那样一个乱世之下不应该对曹操有太多苛求,曹操处于乱世如果不是这份小心谨慎也走不到三国的尽头。
当然曹操自己也是纠结的,虽然猜测对方是想谋害自己,总归还没有图穷匕见,为了安全起见先下手为强在道义上总归说不通。因此曹操才呛然说“宁我负人,毋人负我!”
最后宣判:曹操灭吕伯奢一案铁案如山不容辩驳,但是念在曹操事出有因,事后又有悔意,加上曹操与国有功,予以轻判:曹操总的来说还是一个有为青年,虽然犯错但是情有可原。
不过你对曹操杀吕伯奢一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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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原告作为一个普通的人,对于比较专业的作业,及耗电情况,并无知道义务。他只是按照说明书的情况进行安装,而作为一个普通人,并不能和专业人士那样“装好接地线”,并且不能明确知道沐浴器的耗电情况是否属于“耗电严重”。热水器的生产厂及销售商,应明知未按照热水器的要求装好接地线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有告知义务,或是安装义务,不告知,或是不安装,有较大的过错。 而漏电保护器,作为一个安装零件,普通人有知道安装正确与否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的一般意思。所以漏电保护器的生产商及销售商只对该保护器的质量保证的义务。
  所以,我认为,原告的过错寥寥无几,可视为无过错。而主要责任在于沐浴的生产商。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基于产品的质量而产生的事故,是由生厂商来曾担的,除非销售则有过错,而此时的销售则有告知或安装的义务,并无告知或安装,所以,沐浴的生产商曾担比较大的责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商曾担相对较小的责任。沐浴的销售商曾担最小的责任。
  综上所诉,沐浴生产商曾担半分之60的责任。漏电保护器曾担百分之30的责任,销售者曾担百分之10的责任。如果你认为原告有过错的情况,他可以曾担百分之5的责任。
  我的个人见解。法官要有自己的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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