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评价有哪些理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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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的主要观点和理论特点是什么?~

道德论的主要观点和理论特点主要是对当时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

  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1927——1978)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心理学家和教育家,也是现代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创立者。他在20世纪50年代完成的博士论文,就奠定了其终生的研究方向。科尔伯格沿着皮亚杰(Jean Piaget,1896——1980)研究儿童道德判断的路线,在儿童道德认知发展与道德教育领域辛勤工作了30多个春秋,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构建了一个包括道德发展的哲学、道德发展的心理学以及道德教育的实践策略的庞大理论体系。

  道德两难问题讨论法是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理论运用于儿童道德教育实践而提出的重要方法。它以道德两难故事为基本材料,让儿童对故事中的道德问题进行讨论并回答围绕该故事提出的相关问题,以此判断儿童所处的道德认知发展阶段并引导和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的方法。该方法的关键在于要以两难故事诱发儿童的认知冲突,促进积极的道德思维从而促进其道德判断的发展。提出和倡导这一方法,是科尔伯格早期以道德认知作为道德教育的核心并特别重视儿童道德判断推理能力发展的具体表现。在他看来,“儿童道德成熟的标志是他做出道德判断和提出自己的道德原则的能力,而不是遵从他周围的成人的道德判断能力”(瞿葆奎主编:《教育学文集•教育与人的发展》,721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因此他把道德教育的目的定为促进道德判断和道德思维能力的发展。他认为一个人道德判断的发展一般要经过“三个水平六个阶段”,是一个由低到高顺序发展的过程。科尔伯格曾对这“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的道德发展过程模式作了详细阐明,后又作过重大修正。他在70年代后期对该模式的概括是这样的:水平一是前习俗水平,包括阶段一 —— 以惩罚与服从为价值取向阶段,阶段二 —— 以个人的功利主义目的与交换为价值取向阶段;水平二是习俗水平,包括阶段三 —— 以协调人际关系为价值取向阶段,阶段四 —— 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履行个人义务为价值取向阶段;水平三是后习俗水平,包括阶段五 —— 以社会契约为价值取向阶段,阶段六 —— 以普遍道德原则为价值取向阶段。他认为儿童的年龄与其道德发展阶段有很大关系。一般0至9岁处于第一水平,9至15岁处于第二水平,16岁后向第三水平发展。但年龄并非是决定因素。尽管发展阶段不可跳跃、发展方向不可逆转,而在发展速度上则存在个体差异,有的发展快,有的发展慢,还有的可能长期处于某一阶段上停滞不前。科尔伯格主张用教育,特别是道德两难故事策略,促使其向更高一阶段发展得更快一些。

  实施道德两难问题讨论法的具体步骤和要求是:首先,根据道德判断测量表测出学生道德发展已达到的实际阶段,并根据测试结果给学生分组;然后再选择适当的道德两难故事和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教师在给学生讲述道德两难故事时,应能让学生完全听懂并能复述出故事里的情节,使学生能真正明确故事中的道德两难问题和矛盾冲突是什么。在组织学生讨论时应给学生一定的思考和准备时间,还需就故事里的道德难题提出一些相关问题以启发学生思考。讨论时可采取先分小组进行,然后再集中的办法,让每个人都有充分发表个人见解的机会。教师要注意让学生就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辩论,要能引起学生道德认知上的冲突,以引发更深的思考和逻辑推理,要让道德发展阶段相邻的同学有相互交流的机会,使较低水平的同学能学到较高阶段的道德推理。讨论不要追求意见一致的结局,而应通过讨论达到提高学生道德推理能力和认知水平的目的。讨论结束前要及时引导学生进行总结和继续对该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科尔伯格认为这种方法与传统教育有原则区别:它不是在学生面前强调成人的“正确答案”和传授学生现有水平还无法理解的高层次道德伦理,而是引发学生对道德问题的积极思考和认知冲突,给他们提供学习道德推理的机会,提供高于他们已有道德水平的一个阶段的思维模式。因为研究表明,儿童拒绝接受低于他们已有认知水平的信息,也不能理解高于他们两个阶段的信息。“成人的道德说理只有在高于儿童现有水平一个阶段时,才能被同化到儿童的思维中去。”因此,这一方法是有实证依据的。道德两难问题讨论法的确有效地促进了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道德行为产生了间接影响。但是,科尔伯格也看到这一方法还需补充完善,于是他进一步主张将道德讨论与课程教学相结合,并在道德讨论中增加一些对现实生活中道德问题的讨论,使道德判断的发展能更多更有效地影响学生的行为。


  亚杰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儿童的道德认知主要指儿童对是非、善恶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它包括道德概念的掌握、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以及道德信念形成三个方面。J·皮亚杰是第一个系统地追踪研究儿童道德认知以展的心理学家。他在1932年出版的《儿童的道德判断》一书是发展心理学研究儿童道德发展的里程碑。

  儿童道德认识发展阶段

  皮亚杰根据儿童对规则的理解和使用,对过失和说谎的认识和对公正的认识的考察和研究,把儿童道德认知发展划分为三个有序的阶段:

  第一阶段:前道德阶段(出生~3岁)。皮亚杰认为这一年龄时期的儿童正处于前运算思维时期,他们对问题的考虑都还是自我中心的。他们不顾规则,按照自己的想象去招待规则。他们的行动易冲动,感情泛化,行为直接受行动的结果所支配,道德认知不守恒。例如,同样的行动规则,若是出自父母就愿意遵守,若是出自同伴就不遵守。他们并不真正理解规则的含义,分不清公正、义务和服从。他们的行为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非道德的。

  第二阶段:他律道德阶段或道德实在论阶段(3~7岁)。这是比较低级的道德思维阶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单方面地尊重权感,有一种遵守成人标准和服从成人规则的义务感。也就是说,他律的道德感在一些情感反应和作为道德判断所特有的某些显著的结构中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是:一是绝对遵从父母、权威者或年龄较大的人。儿童认为服从权威就是“好”,不听话就是“坏”。二是对规则本身的尊重和顺从,即把人们规定的规则,看作是固定的,不可变更的。皮亚杰将这一结构称为道德的实在论。

  第二,从行为的物质后果来判断一种行为的好坏,而不是根据主观动机来判断。例如,认为打碎的杯子数量多的行为比打碎杯子数量少的行为更坏,而不考虑有意还是无意打碎杯子。

  第三,看待行为有绝对化的倾向。道德实在论的儿童在评定行为是非时,总是抱极端的态度,或者完全正确,或者完全错误,还以为别人也这样看,不能把自己置于别人的地位看问题。皮亚杰与英海尔德在谈到这个时期的儿童特点时说:“道德实在主义引向客观的责任观,历而对一种行为的评定是看它符合法律的程度,而不管是出于恶意的动机违反这个原则,还是动机好却无意违反了规则。例如,儿童在理解不准撒谎的社会价值之前很外(因为缺乏充分的社会化),在对有意的欺骗与游戏或纯粹的愿愿望有失真实区别之前,成人就告诉他们不要撒谎。结果说真话就成了儿童主观人格之外的东西,并引起了道德实在论和客观责任观,从而使儿童认为一切诺言的严重性似乎并不是看有意欺骗的程度,而是看实际上跟真实性相差的程度。”

  第四,赞成来历的惩罚,并认为受惩罚的行为本身就说明是坏的,还把道德法则与自然规律相混淆,认为不端的行为会受到自然力量的惩罚。例如,对一个7岁的孩子说,有个小男孩到商店偷了糖逃走了,过马路时被汽车撞倒,问孩子“汽车为什么会撞倒男孩子”,回答是因为他偷了糖。在道德实在论的儿童看来,惩罚就是一种报应,目的是使过失者遭遇跟他所犯的过失相一致,而不是把惩罚看作是改变儿童行为的一种手段。

  第三阶段:自律道德或道德主观主义阶段。皮亚杰认为儿童大约在7~12岁期间进入道德主观论阶段,这个阶段的道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儿童已认识到规则是由人们根据相互之间的协作而创造的,因而它是可以依照人们的愿望加以改变的。规则不再被当作存在于自身之外的强加的东西。

  第二,判断行为时,不只是考虑行为的后果,还考虑行为的动机。研究表明,12岁的儿童都认为,那些由积极和动机支配但损失较大的儿童,比起怀有不良动机而只造成小损失的儿童要好些。由于考虑到行为的动机,因而在惩罚时能注意照顾弱者或年幼者。

  第三,与权威和同伴处于相互尊重的关系,儿童能较高地评价自己的观点和能力,并能较现实地判断他人。

  第四,能把自己置于别人的地位,判断不再绝对化,看到可能存在的几种观点。

  第五,提出的惩罚较温和,更为直接地针对所犯的错误,带有补偿性,而且把错误看作是对过失者的一种教训。

  达到自律性道德阶段的儿童,在游戏时不再受年长者的约束,能与同年龄儿童平等地参加游戏,彼此明白自己的立场与对方的立场,共同制定规则,遵守规则,独立举行游戏比赛。

  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发展的这些阶段的顺序是固定不变的,儿童的道德认识是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转化的过程。他律道德阶段的儿童是根据外在的道德法则进行判断,他们只注意行动的外部结果,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他们的是非标准取决于是否服从面人的命令或规定。这是一种受自身之外的价值标准所支配的道德判断。后期儿童的道德判断已能从客观动机出发,用平等或不平等、公道或不公道等新的标准来判断是非,这是一种为儿童自身已具有的主观的价值所支配的道德判断,属于自律水平的道德。皮亚杰认为只有达到了这个水平,儿童才算有了真正的道德。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道德在被抛弃良久之后,终于渐渐重回视野,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然而似乎在当今中国,道德已成为大问题。缺乏社会道德素养的抱怨之声次此起彼伏,地沟油、毒大米等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不断刺激着人们脆弱的神经。这时,寻找一些道德原则以指导人们行事,似乎越发重要。
  
   那么道德是什么呢?在我们一般人的常识体系中,道德就应当是一种教条,凡孔圣人所言即为修身之道就是一例。西方也大致相同,圣经中耶稣怎么说的,就怎样做,这才是道德。在这本书中,康德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道德不是命题,道德应当是原理,并且符合逻辑。整本书,康德正是在阐述为何道德是原理,以及这些原理具体应当如何。
  
   据说,早年康德的理想是做一个研究自然哲学的大学教授,他想做一个有学问的人。但当他读了卢梭的书之后,受到了启蒙思想的强烈影响:
  ——“我生性是一个探求者,我渴望知识,不断地要前进,有所发明才有快乐。曾有过一个时期,我相信这就是使人的生命有其真正尊严的,我就轻视无知的群众。卢梭纠正了我。我意想的优点消失了。我学会了来尊重人,认为自己远不如寻常的劳动者之有用,除非我相信我的哲学能替一切人恢复其为人的共同权利。”
  
   他觉得,如果他的工作不能找到寻常人安身立命的根基,那就显得毫无意义。所以他将学问的目的设定于社会生活,十分重视在寻常人之中发现道德原理。他不愿成为高高在上的道德学家,像孔子一那样提出教条,认为不遵守教导的都是禽兽。相反,他立足于普通人,甚至那些道德上有缺陷的人,深入他们的内心,去探索道德在他们心中的根基。不难发现,书中正按着这思路,从最低层次,一步一步在人内心中挖掘道德。
  
   人都应当有道德,因为人都有理性。理性本身是道德的根基。所以如果道德只是教条,那么所谓遵从道德其实 是一种盲目的服从,与理性无关。且一旦教条出错,人就只能学坏了。真正的道德,需要激发起人内心固有的理性法则,并进行引导。所以康德主张苏格拉底式的教育。这种教育非常随和,从不将思想强加在他人身上。苏格拉底总是不断提问,把人们从问题的表层一步步引入深处,让人开动思维,将自己内在的理性催生出来。所以这也被称为智慧的助产术。
  因此,康德提出我们必须从日常道德出发,将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的道德法则单纯的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所以,他将本书分为三章,也即分为三个层次,三个过渡。
  
   第一个层次,从普通的,最朴素的底层道德理性知识向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过渡。每个人都有道德理性,包括那些所谓的坏人,很多情况下他也会讲道理,只是不愿意去遵守罢了。要把这种道德理性提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当然,无论是朴素的还是哲学的,在日常生活中都非常大众化的,例如“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所以都应当算作通俗的道德哲学。
   第二个层次,即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过度到道德形而上学。虽然我们的通俗道德哲学中已经集中了许多的道德智慧,但并没有能够形成一个体系,组成部分依旧零散。需要将其体系化,并找到一些基本的原理。
   找到原理并不意味着结束,还需要找到这些原理的依据,所以还要上溯到第三个层次,从道德形而上学过渡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都是我们的理性原理,这些理性在实践方面的应用叫做实践理性,而实践存在两个层次,一个是日常生活,另一个是道德。一般的实践理性,因为不纯粹,所以不能称之为道德,与之对应,这些实践理性纯粹的应用,就是道德。
  
   下面结合书本具体谈谈这三个阶段。
  
   我们每天都在从事着各类工作,时时刻刻面临着道德的评价。有些评价较为正面,而有些人则像鲁迅所言“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摩中国人”——对于别人任何行为,总存在着怀疑——自然他们的评价多数负面,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陈光标。
   康德发现,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些判断道德与否的基本标准。即使所谓的否定一切道德标准、昧着良心做事的坏人,内心还是存在一种标准,只是因为他们不相信,所以把世界上的道德全部否定掉了。因此,康德总结出,普遍人类理性都会承认的一个用来判断的标准,他把这个标准定义为“善良意志”。而“善良意志”的评判标准,既然不能求索于上帝,就只能藉由人类理性进行判断,判断行事究竟出于什么目的。也即,如果行事的出发点是善良的,就应当被认为道德。他认为每个普通人仅拼凭自己的健全的知性就可以领会这一道理,所以“无需教导,只要解释就行”。
   但为什么需要解释呢?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爱好还是出于某种别的想法,着实很难分清。,人心怎么能够摸得透。甚至有时候自己都不一定弄得明白,做一件事,究竟因为我是道德的,还是仅仅因为我做了利弊衡量,得出了一个明智的选择。二者表现形式相同,实在难以区分。这种混淆同时存在于经验和事实上。理论上,我们也经常将做好事等同于这个人是一个好人,而不进行区分。这才出现了那么多伪善者。当然,我相信很多同学献血,他绝对不是为了入党。
  
   康德说,往往人们的目的并非纯粹或单一,“义务”和“爱好”时常无法做出良好的区分。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将普通的道德理性提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层面上。就是要将出于义务的行为与合乎义务的行为区分开来。只有哲学的道德理性,才能做到这一点。
  于是康德列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问题。
   第一个例子,买卖童叟无欺。这是对他人的消极义务。思考童叟无欺的原因,必然非其所愿,人们更愿意相信商人的本质是利润最大化。童叟无欺实乃一种为了长远利益的策略,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把自己的义务当做手段,当然换不到敬重。但是,如果当其他商人都在卖假货赚钱时,他坚持不卖,这就值得敬重,因为这时遵守不卖假货的底线,即将其视作目的。
   第二个例子,能不能自杀的问题。这是对自己的消极义务。康德认为,人出于本能都不会自杀,但是如果在某些恶劣环境下,人的处境十分困顿,一死了之是最好解脱时依旧活下去,那么可以认为这种坚持是道德的。基督教说自杀是违背上帝的意愿所以不能死,而康德说,如果活着仅仅出于人的义务,对于自己义务的遵守,例如考虑到自己的妻子,这才是道德的。
   第三个例子,帮助他人。这是对他人的积极义务。例如陈光标把自己的钱捐出去,他感到很愉悦,得到了幸福感。但这是否道德却不一定,因为不确定捐助本身究竟是否是陈光标的目的。还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愉悦感。
   第四个例子,增加自己的幸福。这是对自己的积极义务。增加自己的幸福是实现一切的前提。如果不增加自己的幸福,在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情况下,我甚至没法遵守道德准则。为了更好的履行道德义务,需要追求幸福。
   从这四个例子康德得出了三个通俗的道德哲学的命题:
  第一个,只有出于义务才是道德的。可以有别的考虑,但是出发点需要出于义务。见义勇为设立的基金等等问题康德不反对,但动机不应是为了钱才见义勇为。
   第二个,价值不在于行为,而在于动机。这才有道德的价值。而行为带来的效果是好是坏,则相对次要了。并且,一个推论是,好心办坏事也不足以说这样的事情是不道德的。所以对康德来说,后果不重要。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评判标准,人们常说不要以成败论英雄即一例。
   第三个,义务是一个出自对法则尊重的行动的必然性,这敬重所针对的法则是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
   这三个命题最后归结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所期待的结果,也不在于由期待结果而产生的任何原则,纯粹的责任观念能够充分意识到自身的尊严,逐渐成为那些来自经验观念的主宰。
  
   但是否到达通俗的道德哲学就够了呢?康德认为显然不够,因为通俗的道德哲学受制于人们的既有观念,很容易被人带坏:表面上是义务,实际上有别的动机。那么必须要从通俗的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把基本的原理梳理清楚。
   道德形而上学,一般不太为中国人所理解。一般来讲,中国人往往喜欢讨论实际之物,对超越现实生活的不太关心。但康德认为,我们要搞清楚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就必须要超越现实生活,甚至超越人类,超越到一切有理性者之上。故书中提及人类,总喜欢用“有理性的人”这样的词。因为有理性的人不仅仅是人,包括人类想象中的上帝,只要是有理性的存在者,都适格于道德形而上学的规则。这样,才能从纯粹理性出发,讨论到义务概念的源头,就可以从中提取出纯粹的理性。
  
   有理性的行动依据人的意志。意志为何物?以人为例,意志即“能够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的能力。 表象在这里就是一种目的,把规律形成一种目的,意志就是一种合目的的行为。凡是有理性的人都具有这样的能力。这种能力当然超越自然规律,在自然规律尚未产生之前,我就能按照我对规律的表象来行动。目的是在目的实现之前就已经存在于我的表象之中了,它超越后果。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后果并不一定如预期般实现。为何?因为存在感性的干扰。所以达到目的,需要排除感性的干扰。如人所言,一个有意志力的人,就是能够排除干扰做自己事情的人。意志在于不受到感性的干扰而能够坚持实现自己的目的。从这点看,意志成为了一种自我约束的命令。既然如此,在道德领域,命令这个概念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康德将命令分为两种,一种有条件的叫做假言律令,一种叫做真言律令。所谓假言律令是指那些有条件的命令,他们以感性的条件作为前提,存在于感性的目标之间。以假言律令,克服现在的感性欲望,是为了之后的感性欲望。做所有事情都是有条件的。这样推倒下去最终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要活下去。第二种真言律令是一种无条件的命令。即无条件的遵守某些准则。假言律令的形式是,如果有A那么B就是C。而真言律令没有如果,A就是B。康德说,在逻辑上真言律令是没有前提的,也正因为它没有前提,是绝对的,所以凌驾于一切假言律令之上。不管为了什么目的,你也应当做,这就是真言律令,是道德律令。康德为道德律令列出了一个公式,“你应当按照你同时愿意他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要成为普遍法则,这样才是道德的。准则是直观的。法则是普遍客观的,要将准则升华为法则,就是要保持主观准则的逻辑一贯性。 依其所言,这种成为普遍法则的过程就具有逻辑一贯性。个人的准则能否成为普遍法则,是道德律的经典。用孔夫子的话来说,“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甚至还可以拓展一下,不仅仅是自己,对所有人都可以这样。孔子的回答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对于绝对律令的公式,康德说需要解释,将这个公式罗列为三条直观理解的公式:
   1,自然律公式。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的行动的准则可以像一条自然法则一样。其实跟前文看起来相似,只是牵扯进了自然,类似物竞天择的自然法则。不妨判断一下,如果人们生不如死就自杀,那么自杀使之不再能够拥有自杀这种状态,就会出现自相矛盾,该条准则就自我取消了,因此无法认为它是道德的。骗人显然也不能成为普遍法则。每个人都说谎,就没有人相信任何人了。当没有人相信的时候,说谎就失去了他的效力。反之大家都不说谎,促进社会发展,他也不会导致自我取消。这就符合绝对律令。
   2.目的公式。永远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当做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简化一下就是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其实生下来肯定要把别人当做手段的,衣食父母明显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康德认为,虽然每个人都在把别人当做手段,但是不能仅仅当做是手段。所以人的目的需要把人性作为落脚点,作为最终归宿,作为一个最高的目的。其实自杀也是此理,它要求的是不把他人的人性当做手段。康德认为真正的幸福是尊重,要让人活的有尊严,不把他人当做手段正是对他人的尊重。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致可以用来理解康德。但区别在于,要看他是否以人格人性作为目的。
   3.自律公式。自己立法和别人立法完全不同。只有自律才是道德的,无论是什么公式,都是有理性者自己建立的。康德要把道德建立在自律之上。真正的自由也是如此。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但在康德看来,这是一瞬间的自由,下一刻就不自由。真正的自由应当一贯自由。你自己为自己订立法则,按照自己的理性,按照自由意志把他确定下来,这样你就达到了不受感性目标限制的自由。自律公式最高的表达了他的道德理念,甚至可以把前面两条概括进去。
  每个人都是目的,因为每个人都是立法者。你不会把立法真当做手段。只有当你真正自律的时候,你才有责任。如果他律情况下完全可以讲责任推卸到其他人身上,但是自律情况下只能承担责任。一个不自律的人就像动物一样,而摆脱人类动物性的做法,就是为自己立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有尊严的体现,是对尊严的追求。
  
   在逻辑上,每个人都应该把自己的行为准则作为一条普遍法则。理性上认可,但是根据何在呢?一般来说主观的就是主观的,为何可以把主观的选择客观化?这就是借用了康德的第三个层次,纯粹实践理性批判。他的根据,就在于人的自由性。人可以不受其他的限制,比如说感性的欲望,各种冲动。如果人是自由的,那他就是超越一切的。
   康德说:“于是真言律令之所以可能,就是由于自由的理念使我成为了一个理知世界的成员”,但由于我同时又是一个感官世界的成员,我的一切行为就不是合乎、而且是“应当”合乎意志自律, “所以这种真言的应当就表现为一个先天综合判断,这样,在我的由感官欲求刺激起来的意志之上,又加上了同一个意志的理念,但这个意志却隶属于知性世界而是纯粹的、独立实践的”。就是说,自由使我具有了一个“理知世界”成员的资格,并以这种资格面对感官世界的种种诱惑而凌驾于其上,构成了“我应当……”这一真言的先天综合命令。至于自由本身是如何可能的,康德认为这个问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我们是出于意志(而非出于认识)要把自己看作是自由的,但自由却不是一个经验概念,不能形成知识。
   但是,如果自由的知性世界与自然的感性世界完全不相谋,那么道德律的真言律令就会永远只是一个空洞的教条而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作用了。然而康德又认为道德律的作用还是看得出来的,这就是人们对道德律所感到的“关切”。这种关切在人们心中的基础是道德情感,即“敬重”,它不是道德评判的准绳,而只是“道德法则对意志造成的主观效果”;但他又认为,“关切就是那理性借以成为实践的、即成为一个规定意志的原因的东西。”理性只有在道德实践中才有对行为的纯粹关切或直接的关切,而在其他功利行为和认识活动中只有对行为的间接关切。
  
   那么,敬重究竟是“道德法则对意志造成的主观效果”,还是使理性“成为一个规定意志的原因的东西”呢?康德的意思是,从理知世界的角度看,敬重只是道德律在感官世界中造成的效果;但从感官世界的角度看,敬重恰好成为规定意志的动机,它代表道德律在感官世界中作用于意志,使意志排除一切其他感性关切和爱好而为道德律扫清障碍,它是取消一切其他情感的情感,即“谦卑”。这就彻底解释了在日常生活中由普通的道德理性所直观地了解到但并未深究的道德律和义务概念的根源及运作机制。
  
   康德本书的最后一句话是:“我们不理解道德命令的实践的无条件的必然性,但我们却理解它的不可理解性,而这就是对一个努力追求人类理性诸原则的界限的哲学所能合理要求的东西。”
  
  
   由上,康德语境下的道德似乎已经清晰了起来。
  
  
  
  参考书目:
  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 九州出版社 2007
  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苗力田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弗兰克·梯利 《西方哲学史》葛力译 商务出版社 1995
  波特兰·罗素 《西方哲学史》 何兆武译 商务出版社 2007
  张宽前《康德道德哲学读书报告》厦门大学哲学系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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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贸凯特: 道德评价方式 :1、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标准就是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调整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非暴力性的行为规范,通过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道德...

武邑县18565499952: 在教育中是运用品德评价法有哪些 -
莱贸凯特: 所谓FRC品德测评法是事实报告计算机辅助分析的考核性品德测评方法.这种品德测评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借助计算机分析技术,从个体品德结构要素中确定一些基本要素,再从基本要素中选择一些表征行为或事实,然后要求被测评者就自己是否...

武邑县18565499952: 人力资源道德评价有哪些 -
莱贸凯特: 人力资源道德评价是人类特有的对道德行为进行价值辨析和判断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道德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企业道德行为和机制的确认与完善,以及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与改善,都具有重要的...

武邑县18565499952: 如何做出合理的道德评价 -
莱贸凯特: 道德评价是道德维系的基本元素,如何正确进行道德评价,深入分析评价对象影响道德评价合理性的诸因素的关系很有必要.在道德评价中,评价对象的明晰度、复杂性、亲缘性以及同一性等因素往往影响评价标准的确立、评价方式的选择,从...

武邑县18565499952: 德育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
莱贸凯特:[答案] 德育方法,是为进行德育思想品德教育而采取的各种方式的总和.在现代德育工作中应着重运用以下几种方法: 1、榜样示范法 一般最有影响力的人物有以下几种: (1)革命领袖和英雄模范人物,是学生最敬仰、热爱的榜样,对学生具有强烈的...

武邑县18565499952: 如何评价一个行为是否道德 -
莱贸凯特: 道德评价,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善恶评价,它从某种既定的或为某一社会、群体、集团、阶级所认同的道德价值准则出发,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正当与否的评价.道德评价在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及,只要有道德活动 的地方,就有道德评价.道德评...

武邑县18565499952: 道德是通过什么来评价人的行为的 -
莱贸凯特: 是通过道德舆论的褒扬与贬斥及传统习惯的力量 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评价人的行为的.道德评价能力的培养有助于道德信念的形成,也是对道德行为的一种积极的强化. 通过道德评价使人们了解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帮助一起分析原因、动机,找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通过舆论工具,扶扬正义和真善美,打击压制假恶丑,制约人们的行为和思想.

武邑县18565499952: 道德是以什么作为评价方式
莱贸凯特: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以善恶为评价标准来评价和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发挥自身的调节作用.公民道德规范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公民道德规范主要由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家庭美德规范构成.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适用于不同社会群体,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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