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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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盐产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供人直接食用的盐;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用盐;畜牧、渔业和饲料生产用盐。
  工业用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制革、染料、肥皂、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行业生产、加工产品用盐。
  其他用盐是指食盐、工业用盐以外的用盐。第四条 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盐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未设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土地、矿产、海洋、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盐业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盐资源开发和盐场保护第七条 严格控制新开发盐资源和扩大盐业生产规模。
  开发盐资源(含利用海水制盐、开采岩盐和井矿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模的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海盐场应划定合理的保护区。盐场防护堤临海正面一千米以内和两侧五百米以内的潮间带(含纳潮沟、运输航道)及场外排洪沟,为盐场保护区。第九条 禁止在盐场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海水养殖;
  (二)填(围)海或取土、取水;
  (三)修建影响盐业生产的建筑物;
  (四)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有损盐业生产的行为。第十条 鼓励制盐企业对小型、分散、低产、劣质的盐田实行停产或者转产,发展多种经营。盐田停产或者转产,按隶属关系报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一条 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实行定点生产制度。从事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碘盐加工企业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 盐业生产和碘盐加工企业按照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或加工。第十三条 碘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场(厂)。
  碘盐存放超过规定的保存期或者保管不善,含碘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当地碘盐加工企业进行补碘。第十四条 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碘盐并实行小包装。
  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保管使用方法等。
  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禁止印制假冒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印制假冒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提供生产场地、设备、仓储保管及运输服务。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井矿盐卤水不得用于食品、副食品加工或者直接食用。第十七条 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药物等并以食盐产品销售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后方可生产。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十八条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第十九条 纯碱、烧碱生产用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并限于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内自用,不得转让或者销售。第二十条 除纯碱、烧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进行管理,由各级盐业公司经营,确保供应。用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盐计划,并从当地盐业公司购进所需用盐,不得擅自从制盐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调运。

好象吃木耳,海带可以帮助排除体内的重金属



危害极大

食用工业盐可致人死亡

据统计,成都市居民生活、食品加工企业每月的食盐需求量均为八九万吨,约占全省食盐供求总量的三分之一,是省内食盐消费量最大的城市。而盐贩贩卖私盐主要销往歪食品加工企业和不法餐饮企业两大领域。盐政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此次查处的湖北私盐运抵绵阳后主要流入成都市场。

有关专家称,工业盐主要用于制碱、锅炉软水、染料、肥皂及洗衣粉、饲料加工等领域,而流入食用领域,其危害不小。因其内含有亚硝酸盐等成分,人吃了以后会发生慢性中毒。一般而言,人只要摄入0.2克到0.5克的亚硝酸盐,就会引起中毒;摄入3克亚硝酸盐,就可致人死亡。同时,工业盐不含碘,人的身体若严重缺碘会导致疾病发生。省盐务局有关负责人称,有关科学研究表明,如果人的身体缺碘,轻者会出现10%至20%的智力损失,重者则会出现孩子瘦小或痴呆的后果。

违禁“工业盐”腌制着名的四川泡菜!!!苯甲酸钠的用量超标了六倍,使用属高残留剧毒农药“敌敌畏”杀虫,敌敌畏是一种剧毒农药,它可以抑制生物体内神经系统中一种特殊的蛋白酶—乙酰胆碱酯酶,从而阻断神经传导,导致生物死亡,主要作为农用杀虫剂使用。不法商家还使用含有大量的亚硝酸钠、碳酸钠等工业盐,它含有铅、砷等有害物质。所以工业用盐是用于化工原料,在食品加工当中是绝对不能用工业盐来放的。大量有害物质这么加进去,实际上就是把毒药放进去,大量添加致癌物,亚硝酸钠是强的致癌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盐产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供人直接食用的盐;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用盐;畜牧、渔业和饲料生产用盐。
  工业用盐是指用于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和制革、染料、肥皂、冶金、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行业生产、加工产品用盐。
  其他用盐是指食盐、工业用盐以外的用盐。第四条 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盐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未设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土地、矿产、海洋、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盐业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盐资源开发和盐场保护第七条 严格控制新开发盐资源和扩大盐业生产规模。
  开发盐资源(含利用海水制盐、开采岩盐和井矿盐),开办制盐企业,扩大盐业生产规模的,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海盐场应划定合理的保护区。盐场防护堤临海正面一千米以内和两侧五百米以内的潮间带(含纳潮沟、运输航道)及场外排洪沟,为盐场保护区。第九条 禁止在盐场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海水养殖;
  (二)填(围)海或取土、取沙;
  (三)修建影响盐业生产的建筑物;
  (四)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有损盐业生产的行为。第十条 鼓励制盐企业对小型、分散、低产、劣质的盐田实行停产或者转产,发展多种经营。盐田停产或者转产,按隶属关系报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一条 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实行定点生产制度。从事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碘盐加工企业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 盐业生产和碘盐加工企业按照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或加工。第十三条 碘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场(厂)。
  碘盐存放超过规定的保存期或者保管不善,含碘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当地碘盐加工企业进行补碘。第十四条 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碘盐并实行小包装。
  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保持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保管使用方法等。
  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禁止印制假冒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印制假冒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提供生产场地、设备、仓储保管及运输服务。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
  井矿盐卤水不得用于食品、副食品加工或者直接食用。第十七条 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药物等并以食盐产品销售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后方可生产。第十八条 生产以盐为主要原料用于水产养殖的产品的,必须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十九条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第二十条 纯碱、烧碱生产用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并限于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内自用,不得转让或者销售。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应将合同以及调运生产用盐的情况报省和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资源,保障社会供给,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近日通过《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购销、储存等活动,必须...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 ...
一、《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搞好盐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的,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全省范围内对盐资源...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在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中,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如在食盐中非法添加药物或添加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盐业主管机构将联合行动,要求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可达违法所得的5倍。第二十五项列举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
在黑龙江省盐业管理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盐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条例,他们在执行公务时享有一些重要权力:首先,执法人员有权对本区域内的用盐单位、车站,以及盐产品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合规运营。其次,他们有权对涉嫌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证人和相关单位...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加工管理
在黑龙江省的盐业管理条例中,第二章专门涉及盐产品的加工规定。首先,第六条强调了对食盐添加剂使用的严格控制,规定只有在得到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盐业主管机构的双重批准后,方可添加药物或其他添加剂于食盐中。第七条规定,所有盐产品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确保产品质量的必要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他们必须...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6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盐产品加工、储备、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一)食盐,指直接食用的盐和食品加工用盐;...

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国家《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盐业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加工、收购、运销和储备等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盐产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2015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证食盐专营,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购销、使用和盐业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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