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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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第四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住房和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相应的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六条 凡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据此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住宅区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图送交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十一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给排水管线和架设公安、公交指示信号、标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或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的活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 下列城市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管理责任分别是: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树木及设施,由市、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专业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及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和养护,由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及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产权单位确无能力管理的,由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

  (四)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和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第八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行政办公、公共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开发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达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国家园林城市不低于百分之二。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不同立地条件栽植攀缘植物发展立体绿化。立体绿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措施,并将城市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努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城市园林绿化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城市绿化科研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庭院绿化。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发展目标明确绿地布局、绿化用地指标和控制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理条件和历史人文条件,合理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在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建制镇的绿地系统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城市绿线控制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已有的违反城市绿线控制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迁移或者拆除。第十条 常德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规划控制指标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为40米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城市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

  (三)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宗教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的附属绿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绿地率的控制指标。

  津市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的绿化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树种规划应当符合本地气候、土壤、水文等自然地理条件,以乡土树种为主,科学配置树木花草。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下列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一)有关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二)生产绿地以及经营性专类公园等绿地建设,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三)现有居住区的绿地建设,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者机构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五)其他城市绿地建设,由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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