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平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

一、《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二、《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四、《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五、《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六、《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七、《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三、对已经明令废止的5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

  1《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1987年4月13日浙政〔1987〕21号发布)

  2《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1987年4月25日浙政〔1987〕22号发布)

  3《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10月12日浙政〔1987〕61号发布)

  4《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19日省政府第5号令发布)

  5《浙江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14号令发布)

  6《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8号令发布)

  7《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12日省政府第21号令发布)

  8《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3月12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

  9《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2月16日省政府第41号令发布)

  10《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4月1日省政府第97号令发布)

  11《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199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06号令发布)

  12《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33号令发布)

  13《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第139号令发布)

  14《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154号令发布)

  附件2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省政府第178号令发布,因实施期限已过宣布失效)

  附件3
  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59件)

  1《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

  2《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3《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5《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2号令废止)

  6《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7《浙江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省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8《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9《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11《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2《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3《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2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

  1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15《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16《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17《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

  18《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4号令废止)

  19《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0《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1《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

  22《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

  23《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6号令废止)

  24《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9号令废止)

  25《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号令发布,第57号令修改,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废止)

  26《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68号令废止)

  27《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废止)

  28《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废止)

  29《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废止)

  3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55号令废止)

  31《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16号令废止)

  32《浙江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2号令废止)

  33《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9号令废止)

  34《浙江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23号令废止)

  35《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废止)

  36《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废止)

  37《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4号令废止)

  38《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废止)

  39《浙江省信访处理规定》(省政府第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废止)

  40《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废止)

  4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第55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42《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6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2号令废止)

  4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6号令废止)

  44《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0号令废止)

  45《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废止)

  46《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0号令废止)

  47《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废止)

  48《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第8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废止)

  49《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1号令废止)

  50《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2号令废止)

  51《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1号令废止)

  52《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4号令废止)

  53《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7号令废止)

  54《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废止)

  55《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7号令废止)

  56《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6号令废止)

  5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5号令废止)

  58《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废止)

  59《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下简称控购)的规定,实现控购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的机关、团体、学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集团),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社会集团用公款购买(包括自制加工、以物易物等)非生产性商品的货币支出,均属控购管理的范围,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第四条 县、县以上的社会集团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和街道企业,每年的控制指标由各级控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根据国家分配的控制指标核定下达。
  小汽车控购指标的分配原则和分配计划,由省控办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社会集团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不得擅自突破控制指标。第五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内容的具体划分,按全国控办制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执行。第六条 社会集团需要购买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首先报请财政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同时按《专项控制商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和申请理由。并由申购单位和负责人签章。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盖控购审批专用章。然后,按照规定的控购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并领取控办核发的《专项控制商品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后,才能购买。
  经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不落实或者不正当的单位,各级控办不予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控办接到《申请表》后,应在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准许的批复或转报。特殊情况需要集体研究或请示领导的,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七条 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必须在定点销售部门(商店)购买;销售部门(商店),必须凭《准购证》销售;银行必须凭《准购证》办理结算;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凭《准购证》发放车辆牌照;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准购证》和专控商品专用发票办理支付报销。
  定点销售部门(商店),由各级控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既有利于控制、又方便购买的原则确定。第八条 专控商品的品目,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减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品目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各级控办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控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挂靠在同级财政部门)。
  省控办对省人民政府负责,行使全省控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
  市(地)、县(市、区)控办,对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的控购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
  中央和省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控购工作,受所在地区控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各级控办的任务和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控购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定期检查分析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汇总报送各种控购报表。
  (三)在核定的专控商品指标范围内,按照政策规定和审批原则,审批或转报下属单位申报购买专控商品。
  (四)检查本辖区内社会集团执行控购指标、建立辅助帐和遵守控购政策、规定的情况,在检查时可向有关单位调阅购买专控商品的原始凭证和有关帐簿,必要时可以对某些凭证进行影印、复制。
  (五)向违控案件所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资料;向违控案件所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并要求其当面作出回答或写出书面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控购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六)负责受理有关控购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和违控处理的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七)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控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改进完善措施和加强控购管理工作的建议。
  (八)总结推广控购工作的先进经验,向本级人民政府推荐表彰控购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财政、物资、商业、银行、统计、工商、审计、监察、劳动、税务、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各级控办共同做好控购工作。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控购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控办批准,购买、销售专控商品的;先购买、销售,后申请报批的;擅自改变申购单位、准购商品品名的;超出准购数量、金额的。
  (二)弄虚作假,单位出钱以个人名义购置专控商品的;以生产经营需要报批,实际上专门作非生产使用的;以企业名义申报,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
  (三)国家规定免控的特种车辆,如囚车、救护车等,擅自改作公务用车的。
  (四)对未经控办批准购买的专控车辆(含摩托车)擅自发放行车牌照的;将已作报废更新车辆转买或继续挂旧车牌照行驶的。
  (五)银行不凭《准购证》办理结算的。
  (六)以赠送为名,坐支货款或以物易物套购专控商品的。
  (七)不到指定的专控商品供应店、柜购买的;非定点商店向社会集团销售按规定不准销售的专控商品的。
  (八)其他乱拉资金、擅自动用外汇等,违反财经纪律购置专控商品的。


大兴区13442509982: 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 - 搜狗百科
揣肥帕歌: 社控”的全称是“**集团购买力控制”,在计划经济时期,有很多东西单位购买时需要办理“社控”指标,其范围包括家具、地毯、空调、冰箱、照相机、录像机等几十种,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在不断变化,有时社控办还要指定购买地点.每个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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