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的意义

作者&投稿:局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分类?几种形式?有什么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对各种民事诉讼证据加以归类。

  一,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是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张某死后,李某要求继承其财产,理由是二人是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需要用下述间接证据加以证明。第一,李某从五岁开始就是张某抚养成人的;第二,近十年来张某由于年迈体弱多病,一直由李某赡养与伺候,张某死后的丧事费也是由李某负担的;第三,张与李多年来一直生活在一起,群众公认为父子关系。通过以上三方面的间接证据,足以说明张某与李某属于养父与养子的关系,故张某的财产应该由李某继承。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 ,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反之,就为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第三,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效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所在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 ,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证据虽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原始证据也有一个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派生证据,虽然不如原始证据可靠,但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证据,在没有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顺藤摸瓜,通过派生证据找出原始证据 ;可以通过派生证据 ,审查和确认原始证据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证据已被毁灭或无法直接运用的情况下,运用其复制品 、副本 、节录本或照片等派生证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证据的形式: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三,证据的作用: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作为一种第三者中立解决纠纷的制度,民事诉讼要实现它的任务,除了要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外,还要借助理性的说服力量。这种力量主要来自对案件真实的发现。现代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已不再致力于追求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法官对案件事实真实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真实,只要符合法律上规定的真实,即使这种真实有可能与客观真实不符,法官也应当将其确认为定案的事实,并以此作出‘法律上认为正确’的裁判。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作用可以归结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民商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体状况如何,审判人员只能依据各种证据材料来认识,只有通过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才能弄清案件事实的真相,才能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除调解结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作出裁判,正确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证据可靠的基础上,否则难以保证公正与合法性法。

  (二)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

  民事和商事当事人进行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诉讼中就必然会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惟有如此,才能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证据的运用都是一个十分重要问题。证据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证据制度构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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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形式和作用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两个法律:

  法律依据一:《民事诉讼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htm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210.htm

一、民事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是反证。
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
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反之,就为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
第三,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效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所在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证据虽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原始证据也有一个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
派生证据,虽然不如原始证据可靠,但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证据,在没有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顺藤摸瓜,通过派生证据找出原始证据可以通过派生证据,审查和确认原始证据的可靠程度;
在原始证据已被毁灭或无法直接运用的情况下,运用其复制品、副本、节录本或照片等派生证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中国普法网 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分类
中国普法网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对证据种类进行分类,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证据的种类分类,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的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
  (1)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据进行深入地研究,不仅把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地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对指导公安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分类和掌握其规则,使办案人员少走弯路,自觉地按照规律办案,使办案人员及时排除假的证据。因此,它对保证案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2)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克服长期以来办案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做法。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证据分类有别于法定的证据种类。(1)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法律上的划分;而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2)法律规定的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3)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的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据进行深入地研究,不仅把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地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对指导公安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分类和掌握其规则,使办案人员少走弯路,自觉地按照规律办案,使办案人员及时排除假证。因此,它对保证案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2)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克服长期以来办案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做法。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证据分类有别于法定的证据种类。(1)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法律上的划分;而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2)法律规定的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3)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的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

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 据进行深入地研究,不仅把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地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对指导公安司法人 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分类 和掌握其规则,使办案人员少走弯路,自觉地按照规律办案,使办案人员及时排除假证。 因此,它对保证案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2)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 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克服长期以来办案 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做法。

纯粹是无聊,闲的没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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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证据分类有别于法定的证据种类。(1)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法律上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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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书证:指书面材料,如公文、合同、清单、票据等,它们可以体现行政行为的真实情况。2. 物证:指客观实物,如样品、生产工具、现场图片等,它们可以进一步说明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3. 证人证言:法院通过询问证人,了解证人对于争议事项的陈述,即可得出相关证据。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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