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德统一29年,现在东西部是否仍有隔阂?

作者&投稿:长孙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两德统一的影响~

两德统一一度为德国的经济带来沉重负担,确实很悲痛也很欢乐,值得庆祝。并使其增长在统一后数年持续放缓。根据柏林大学所发出的文章,两德统一的经济代价约为一万五千亿欧元,比全国的国债还多。当时东德的弱势经济状况及不切实际的两德货币兑换率(当中渗透著政治动机),令东德工业竞争力大幅下挫并使不少工厂倒闭,导致经济重大损失。时至今日,东德仍需倚仗每年一千亿欧元的特殊补助来重建其经济,而从西德提供的商品资助亦使西德资源紧缺,最后导致不少最初受东德政府支持的亏本工业需要私有化。两德统一后,大部份前东德地区被“反工业化”,导致近20%的失业率。高失业率导致以千计德东人移居到西部找寻工作而令当地人口持续下降,以专业人士的流失尤其严重。转用欧元作货币亦被视为德国大部份问题的根源。德国中央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则一直强调经济问题的起因不是欧元,而问题只有德国自己才可以解决;有指这代表中央银行暗示统一才是原因。德国政府2012-09-26日公布的“德国统一年度报告”称,两德统一20余年后,东西部财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在日益扩大。尽管从统一到现在,德西地区一直向东部“输血”,但双方的差距却没有按计划减少,并且从2011年起,由于西部经济比东部增长快,两个地区的剪刀差还在加剧。2010年德东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德西地区的73%。但去年这项指标却下滑到71%。东西相比其它数字也能说明问题:前者的生产力水平是后者的79%,2.5%的经济增长也低于全德3%的水平。1991年起,德国每个公民和企业都需要缴纳所得税的5.5%作为团结税,用于东部经济建设。1995年起实施的《团结公约Ⅰ》规定,德国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需为东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945亿欧元资金,2005年生效的《团结公约Ⅱ》将持续到2019年,资金规模达1560亿欧元。统计显示,德国西部每年的净转移支付约为德国GDP的4%—5%,占德国东部GDP的近1/3,至2009年总额已达1.6万亿欧元。德国西部的北威州5月的地方选举前,该州不少城市的市长纷纷指出,《团结公约》已经失去意义。多特蒙德市市长说:“凭什么鲁尔区的贫困城市要为履行公约债台高筑,东部城市的资金却多得不知道怎么花?”奥伯豪森市市长表示,奥伯豪森为节约资金关闭了音乐厅,公立游泳池的数量从7个减少到3个,运动场被迫停业、公交线路减少,市政管理部门减少了1000个职位。市政府决定提高税收,结果“吓走”了想到此投资的企业。两个地区今年的经济发展差距还会加大。据德国经济学院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德东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低于0.5%,而西部的增长率为1.2%。尽管西部人口比东部多,但全德失业人口中的三分之二却生活在东部,这里的人均工资只是西部的82.8%。 这份由内政部所做的报告中说,东部人口大量流失的情况没有改变。1991年东部有1800万人口,到去年已减少到1630万。不过该报告认为,东部人口减少也为劳动力市场减轻了压力,并为公民提供了更多受教育的机会。和自己的历史相比,德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有明显进步。该地区2011年的工业增长超过了10%,并且再生能源领域位于全德前列。莱比锡、埃尔弗特、波茨坦、马格德堡等地已成为东部的工业发展及研究中心,图林根、萨克森以及勃兰登堡这三个州的失业率甚至低于西部的布来梅州。在过去的几年中,东部一些州做出不少努力试图增强本地经济竞争力,然而效果似乎不明显。全德总体经济竞争力最强的两个州仍然在西部,它们是巴伐利亚州和巴符州。而7月份,德国哈雷经济研究所称,德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仍然存在不平衡,尽管东部在急追快赶向西部看齐,但东部由于基础性缺陷仍然落后西部。该研究所预期,2011年东部经济增长2.8%,高于去年的2%,但不及西部的3.7%。哈雷经研所认为,因为东部经济不是出口外向型,企业业务受危机影响较小,所以能较为平稳地摆脱衰退影响。2009年东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攀升至西部水平的70.5%,到2011年跌至69.6%,又回到2008年水平。哈雷经研所经济景气专家UdoLudwig表示:“即便东部人口持续下降,仍拉升不了人均GDP”,要想短期内使东西部生产和收入达到平衡是不现实的。他指出,东部存在基础性不足就是:企业规模不大、出口和革新能力差、大型企业决策失误、人口老化和人口下降。两德统一的象征勃兰登堡门2010年,在两德统一20周年前夕,德国联邦统计局曾经公布了名为《德国统一20年——愿望或现实》的报告。报告指出,现在德国东西部之间仍存在着较大差距。与20年前相比,德国东部人口减少了170万,而西部人口在增加,如巴伐利亚州人口就增加了100万。东部人口出生率明显低于西部,预期寿命也低于西部。1991年,东部人均收入仅相当于西部的47%,但上升很快,1996年即达到了西部的73%。此后人均收入长期停滞不前,2009年东部人均收入相当于西部的77%。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
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
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
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
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 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

很明显是有差别的啊,虽然东德是被苏联抛弃了的国家,但是那种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而且当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东德在经济上很明显没有西德高,这也是最为主要的西德人歧视东德人的主要原因。所以,在西德的主流上,还是比较排斥东德人的。

当时这两个国家不但都是联合国成员,而且还以互设常驻代表处的方式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所以两德的统一确实是两个国家的统一,而这其中的磨合过程也确实很不容易。在两德统一时,东德的经济确实和西德相比有比较明显的差距。不过这种差距却也不像一些网传的那么大。

有一些研究认为在1990年,东德的实际人均GDP应该在西德的一半左右。东德经济落后于西德应该说有其自身的很大原因,也有一些历史原因。但不管怎么说,东德的经济在统一时确实明显落后于西德,而且因为是实行的计划经济,因为在统一之后立即开始在彻底的改革。



在有些西德人眼里,东德人这是得了便宜还卖乖,所以在德国统一之后,Jammer Ossi这个对东德人的称呼很快在西德流行起来,而它的意思是“不停抱怨的东德人”。而在一些东德人里,对于有些西德人的傲慢也非常看不惯,所以很快在东德也开始流行起了一个对西德人的称呼——Besser Wessi,即“自作聪明的西德人”。



现在的东西部还是有隔阂的,因为毕竟两代人生活的环境不同,生活的理念也不同。

东西两德统一了29年而德国是一个民族感极强的民族这么长的时间他们早就溶为一体应该是没有隔阂了,德国人很团结的。

东西部肯定会有很大的隔阂,特别是社会制度的差异对人们心理造成的差异。

我觉得肯定还是有一定的差异。虽然已经同意29年,但是毕竟分离的日子太长了。


东德17万“精锐”人民军,1990年德国统一后,他们被如何安置的呢?_百 ...
但最终两德和美苏英法达成的协议却使他们的梦想破灭,东德完全并入了西德。在1990年10月3号德国统一之后,大约有9万名国家人民军军人和4.7万名其文职人员被西德国防军接收,但接收之后留给这些人的时间其实只有1个月。在这一个月中间,这些人可以申请在德国国防军中继续任职两年,总共有5.1万人提出了...

回顾近现代以来法、德两国的关系,写一篇介绍两国关系的小作文
根据1871年的法兰克福和约,法国把阿尔萨斯——洛林割让给普鲁士,并赔偿50亿法朗作为战争赔款。德意志也因此完成了统一,成为法国强有力的对手和威胁。巨额的赔款和领土的丧失,使法国产生了强烈的复仇情绪,以致法德矛盾构成了19世纪70年代欧洲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普法战争不但没有消灭德法之间长期的对立,“没有使德法...

道光年到现在多少年(道光到现在2022年有多少年)
道光年到现在多少年截至2021年7月,道光年间至今202年。道光是清朝第八位、清军入关后的第六位皇帝清宣宗爱新觉罗·_宁的年号,嘉庆二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嘉庆帝病死后,_宁于同日继位,随即定年号为“道光”,于次年开始使用,共使用三十年。道光时期结束:道光三十年正月,上大行皇太后谥为“孝和”。_...

毛奇对德国的统一做出了什么贡献?
黄昏时分,毛奇观察着地图,见合围已经完成,不禁得意地说:“现在我们把他们关在一个老鼠笼子里了。” ...德意志经过近六百年分崩离析的时代,终于统一成为一个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 1月28日,巴黎“国防政府”

元明时期到现在多少年
1311年即位,在位10年 仁宗,名爱育黎拔力八达。武宗的弟弟。他即位后利用儒家思想作为统治工具,并革除武宗的弊政。死于1320年,时年36岁。英宗(1303-1323)1320年即位,在位4年 英宗,性奇渥温,名硕德八刺,仁宗嫡子。英宗即位后进行革新政治。颇为振作。执法严明。于1323年,宫廷政变被杀。时年21...

德国的历史有多少年?
总的来说,德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世纪,但是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德国是在19 世纪末成立的。德国历经了多个时期和政府的更替,包括德意志帝国、魏玛共和国、纳粹德国、分裂的东西德,最终在1990年重新统一。德国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文化和政治作用。自文艺复兴以来,德国在哲学、文学、音乐和艺术等...

为什么东柏林人要西逃??
1990年1月28日,民德各党派举行第二次“圆桌会议”,一致决定同年3月18日在民德举行“自由选举”。1月29日,莫德罗匆忙访问了莫斯科,一向对德国统一持反对态度的戈尔巴乔夫出人意料的明确表示:德国人“有权统一”,“原则上没有人对此怀疑,时代本身正在加速这一进程”。戈尔巴乔夫的此番讲话无疑为德国统一开出了许可...

旧中国曾经蒙受的耻辱和今日祖国的强大
平等条约一览表 南京条约 1842年8月 英国 主要内容 1.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款2100万银元 3.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4.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影响 1.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端 2.主要矛盾由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外国资本主义与...

德国的主要节假日
1、1 月 1 日 元旦 ( Neujahrstag ) : 元旦,也被称为 " 新历年 ",是指现行公历的 1 月 1 日。但在 1911 年之前," 元旦 " 即是今天的 " 春节 ",也就是夏历新年。元旦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定假日。2、1 月 6 日 主显节 ( Heilige Drei K ö ...

北约包括哪些国家?
截止到2009年底,北约共有28个成员国。他们是:比利时、冰岛、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加拿大、卢森堡、美国、挪威、葡萄牙、土耳其、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波兰、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阿尔巴尼亚和克罗地亚(两国于2009年4月加入)。

墉桥区18711431351: 德国,俄罗斯都是什么时候分裂的?现在的东德和西德,俄罗斯和白俄罗
阚纪忆复: 德国在历史上一向都是一个分裂的国家,在1870年,德国由普鲁士的威廉一世统一,然而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再次分裂,分成东德和西德两个国家,这两个...

墉桥区18711431351: 二战前后德国国土面积变化 -
阚纪忆复: 二战前后德国国土面积变化: 德国,一战前在铁血宰相俾斯麦时期从1870年开始拥有领土约61 万平方公里,一战失败,盛产煤、铁的阿尔萨斯-洛林归还法国,纺织中心西里西亚大部分割给了新独立的波兰,德国面积变为53 万平方公里,与一...

墉桥区18711431351: 合并后的“东德还是在排斥资本主义西德”吗?两德统一后br/
阚纪忆复: 合并后东德政府就没了!矛盾总是难免的,主要是经济上的.原东德人看西德人很富裕,失落感很强;西德人觉得向东德大输血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不过这不是主流,大体上两德融合得很好.现任德国总理默克尔原来就是东德人.

墉桥区18711431351: 两个德国合并前我国和西德有没有外交关系
阚纪忆复: 1972年10月11日,联邦德国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联邦德国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3月18日,民主德国人民议会实行自由选举,德梅齐埃任总理后,两德统一的步伐大大...

墉桥区18711431351: 两德统一是在哪一年呢?
阚纪忆复: 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整体并入联邦德国,成立新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分裂达40多年的两德统一

墉桥区18711431351: 两德合并前,东德承认过西德吗?如果承认过,那请问承认的背景和具体?
阚纪忆复: 对东德的审判这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对某些前东德高官的审判,如果你参照其他东欧剧变的国家也可以发现这并不是什么特殊现象.统一前的东德政府上至总理,下至一般公务员,很多都染上了苏联一样的官僚主义腐败的作风,东德后来陷入困境人民生活艰难甚至现在德国东部发展仍不如西部他们有很大的责任,可以说是这一部分人将东德搞垮而不是两德统一弄垮了东德,人民自然对他们恨之入骨,对这一部分腐败分子的审判是稳定统一后德国政治的要求也是人民的要求和法律的要求.而且既然是审判就是走的法律程序,已经算得上是很仁慈了,像罗马尼亚这些东欧剧变国家是直接把前领导吊死的,甚至南斯拉夫爆发内战伤亡数以万计.

墉桥区18711431351: 东德与西德 - 东德,西德和联邦德国的关系
阚纪忆复: 东德历史: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49年-1990年)(德文:Deutsche Demokratische... 1990年后随着柏林墙的倒塌,两德重新走向统一,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