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学者”计划的实施办法

作者&投稿:隆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标题]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

  [标注](1997年9月13日四川省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3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章节]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和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服务内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人事、教育、公安、工商、劳动、农业、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宣传、动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机构负责做好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计划生育的办事规定和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应定期公布生育计划执行情况及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接受公民的监督。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单位应如实填报,不得瞒报、虚报。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由市或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

  第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镇)街道征收,区、县(市)管理,财政、审计监督,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提倡计划生育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章节]第三章 生育节制

  第十八条 生育应按计划进行,禁止计划外生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农村村民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六)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

  (七)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九)农村村民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十)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十一)农村村民中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一方无子女的;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山区农村村民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般应间隔四周年。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和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和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将子女遗弃或违法送养的,不得再生育;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因户籍地变迁,不符合现户籍地生育政策的,执行现户籍地的生育政策,已怀孕者除外;

  (三)女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执行从严地的生育政策;

  (四)农村村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或被城镇企业聘用为合同制职工的,在工作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后 四个月内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核实上报,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上报申请两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未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批准,并于30日内补发《生育证》。

  少数地区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一定数额的生育费,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财政统一征收,主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计划外生育:

  (一)未婚生育的;

  (二)骗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

  违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怀孕后,无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章节]第四章 优生优育和节育

  第二十六条 公民应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要求生育的,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的孕妇,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流产和采用人工方法催生早生。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开展优生优育、生育、节育和不育症治疗等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条 提倡和鼓励夫妻在生育子女后及时采取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免费供应育龄夫妻避孕药具。

  节育措施的费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医疗费或社会统筹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村民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必要时可与育龄夫妻签订生育保健服务合同,提供避孕、节育保健服务,育龄夫妻应予配合。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市或区、县(市)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合格证”,确保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夫妻采取节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生育政策需再生育的,凭《生育证》施行复育手术;因医学等特殊情况,凭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的诊断证明书改变节育措施。其手术费用按节育手术费办理。

  第三十五条 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家属应予教育帮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他人计划外怀孕、生育。

  第三十六条 对因节育措施失败而怀孕采取补救措施或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农村村民减免本人当年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的开支办法处理。属于医疗事故的,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章节]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生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离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到异地居住的育龄公民(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应遵守计划生育法规、政策。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与雇请和留宿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已婚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育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和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并定期向户籍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第四十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怀孕的妇女,应及时告知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单位和个人接纳流动人口,应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对无证的不得接纳其从业、居住;发现无证怀孕的妇女,应及时告知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配合管理义务的部门、单位和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个人,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流动人口外出前应与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育龄妇女拟离开户籍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应于三日内到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接受计划生育指导和服务,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费。已生育的育龄妇女应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反馈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章节]第六章 优待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出勤。

  农村晚育的妇女,免去当年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四十三条 夫妻只有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经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四条 夫妻计划内生育的子女系双胞胎和多胞胎的,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给双方奖励金总额五至十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奖励金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城镇无业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从事业费中发给;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奖励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村民,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经费、乡(镇)统筹费、计划外生育费中各筹集一部分作为奖励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发给,筹集奖励金的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无工作单位的在校研究生,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给,送培、委培的在校研究生,由原所在单位发给。

  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离婚的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再婚夫妻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后可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晚婚、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连续五年未计划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三)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第四十八条 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

  (一)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

  (二)子女的学杂费,其父母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给予补助;

  (三)划分宅基地或分配住房,按两个子女计算;

  (四)农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老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提供义务工和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发给补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给予照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单位可给予以下优待:

  (一)晚育者,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七天,视为出勤;

  (二)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三)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对农村计划生育户发展经济应优先给予扶持。

  [章节]第七章 限制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分别按双方上年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三千元;已按本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生育后计划外生育的不得低于四千元;继续计划外生育的,加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人员的年收入不明的,其年收入可按照所在乡(镇)、城区(街道)劳动者上年平均年收入的三至五倍计算。

  经征收单位认定,一次缴清计划外生育费确有困难的可分次缴纳,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条件,生育前未领取《生育证》的,征收无证生育费一百元。

  第五十三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征收。对计划外生育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征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征收。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被征收了计划外生育费,未达到户籍地或计划外生育发生地征收标准的,应由户籍地或计划外生育发生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追收差额部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处理决定确有困难的,可提请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计划外生育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分娩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给予行政处分;

  (三)审批宅基地时,计划外生育的人口予以扣除。

  第五十五条 不履行生育保健服务合同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的,按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进行复通手术、催生早产手术、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做假节育手术和出具假手术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个体行医的,还应由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行医许可证,无证行医的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生育证》的,由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转让、出售《生育证》的,由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生育证》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对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并按责任书的约定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计划外生育费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回。对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节]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民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自治县的计划生育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就实施中的问题作出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议登陆发改委网站,“环境与资源” 板块,你可以查到全面的关于节能减排的政策信息和实施办法。“http://www.sdpc.gov.cn/hjbh/”

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延揽一批海内外学术技术精英,造就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培育一批高层次学术技术领军人才,提升重庆核心竞争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和西部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Par-Eu Scholars Program)是重庆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重大专项,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等市级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三条 两江学者计划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设置特聘教授、特聘专家岗位。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荣誉终身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选聘、合同管理、终身荣誉。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两江学者计划设置特聘岗位100个,其中,应用技术领域60个,基础研究领域25个,人文社科领域15个。特聘岗位设置期为4年。
第五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按需设岗。根据全市支柱产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项目发展需要,主要在汽车摩托车、电子信息、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工业、综合能源、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等重点学科领域,及宜居、畅通、森林、平安、健康五个重庆建设等相关领域中设置岗位。
(二)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同一学科、专业原则上只设置1个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重要的学术技术领域,可适当增设。
(三)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特聘岗位优先在国家和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工程、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中设置,优先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及市场广阔、效益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中设置。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的单位,应具备支持设岗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提供良好的科研和工作条件。
(一)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在科研或技术水平上处于国际一流或国内领先水平,一般应设有国家和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二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课题)或市级重大项目,发表或出版一定数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或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在所在学科领域作出了创造性的成就或重大贡献;
(三)具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和攻关能力强的学术技术团队;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科研经费充足,自然科学领域拥有原值8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拥有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
(五)产学研结合较好,具备组建柔性研究机构和进行国际联合研究开发的条件,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一般应取得国内外公认的有重大创新或重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文化艺术类专业应在国家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中获得最高级奖项,对传承民族文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七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设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需求调查,向社会发布设岗条件和数量;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设岗申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按行业向市级有关部门,或按地域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申报;
(三)市级各主管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组织权威专家,对申请设岗单位在全国同行中的特色、科研技术水平、发展潜力、发展目标等进行论证,填写《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设置申请表》,报市委组织部;
(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对各部门上报的岗位设置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岗位设置建议意见;
(五)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发布岗位设置及聘任条件。
第八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职责:
(一)科学把握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负责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推进国内外技术交流,带领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三)围绕全市经济社会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
(四)领衔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学术技术团队,指导梯队建设,培养骨干人才。
第三章 人选聘任
第九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面向海内外,坚持标准,注重质量,公开选聘,择优选用。
第十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二)学术造诣深厚,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主持过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所从事的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本行业有重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本行业工作具有创新构想和战略思维,具有赶超或保持本学科、本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指导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四)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及以下,能够在一线从事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等工作;
(五)聘期内每年在受聘岗位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报名申请。按照统一发布的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设置及聘任条件,拟竞聘人选向设岗单位提出竞聘申请,填写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申报表。每个岗位申请人数不少于3人。
(二)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审阅材料、酝酿讨论、答辩评审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申请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三)社会公示。面向社会公示建议人选名单,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组织审定。建议人选名单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初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岗位聘书。
(五)签订合同。设岗单位与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特聘专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市财政每月给予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岗位津贴5000元,每年给予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所在团队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设岗单位按照不低于2倍的标准,给予科研活动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提供必要的科研场所及条件,为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配备3名以上科研助手,为科研团队配备1辆工作用车,在科研项目、人员聘用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及所在团队,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参与所研究开发成果的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享受《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中二类人才的安家资助、医疗保险、家属随调、子女入学、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退休后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市外来渝的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待遇,不占所在单位编制职数。
第十七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优先推荐为两院院士候选人选,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先推荐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特聘专家荣誉称号,不占特聘岗位:
(一)不再从事本领域学术技术工作;
(二)年龄超过68周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每4年进行一次评审设置。管理期内经考核认定达不到设岗要求的,取消岗位设置资格;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申报,连续设置。
第二十条 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实行定期考核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级各主管部门参与,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研发水平、团队建设、科研项目及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被评为优秀、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予以重奖;
(二)被评为合格者,保留特聘教授、特聘专家资格及相关待遇;
(三)被评为基本合格者,岗位津贴、科研启动及配套经费扣减50%;
(四)被评为不合格者,取消特聘教授、特聘专家资格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称号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宜继续担任特聘教授、特聘专家的。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设岗单位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对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加强服务和管理,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支持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的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发挥作用,实现岗位目标,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做好两江学者计划特聘岗位规划、设置工作,抓好特聘岗位、拟聘人员的审核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核管理和经费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要做好两江学者计划的牵头抓总、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管理及日常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市内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两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及团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和先进事迹,营造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两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为引进和培养学术技术精英,打造重庆人才高地,特制定此办法。该计划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涉及组织部、人力社保局、教委和科委等单位共同执行,目标是提升重庆核心竞争力和打造内陆开放高地。计划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设立特聘教授和特聘专家职位,实行岗位聘任和...

“两江学者”计划的介绍
作为重庆市最高层次人才计划,“两江学者”计划被公认为“重庆院士工程”。该计划拟在全市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建设领域设立100个特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延揽一流精英,以带动全市重大项目、支柱产业和优势学科发展。计划分4期进行,去年首期聘任16名“两江学者”。

“两江学者”计划的基本介绍
“两江学者”经费保障雄厚:聘任期间,市财政每月给予岗位津贴5000元,每年给予其所在团队科研经费20万元。设岗单位按不低于40万元进行经费配套,配3名以上科研助手,1辆工作用车,在科研项目、人员聘用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此外还可享受安家资助、医疗保险、家属随调、子女入学、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退休后给予市...

“两江学者”计划两江学者
重庆市启动了首期"两江学者"计划,旨在吸引和培养高端科研人才。以下是部分设岗单位及学科(专业)的岗位名单,共计25个,不分先后:重庆大学- 机械设计及理论:王家序-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廖瑞金西南大学- 特种经济动物饲养:夏庆友- 发育生物学:罗凌飞- 课程与教学论:靳玉乐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两江学者”计划的两江学者
重庆市首期两江学者岗位名单 (共25个,排名不分先后)设岗单位 设岗学科(专业)重庆大学 机械设计及理论重庆大学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西南大学 特种经济动物饲养西南大学 发育生物学西南大学 课程与教学论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外科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

靳玉乐个人简介
1996年,靳玉乐晋升为教授,并在同年1月被正式任命为博士生导师。目前,他担任着重要的职务,即西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同时是二级教授。此外,他还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学科评议组成员,是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重庆市“两江学者计划”的特聘教授。在...

重庆渝北区有几所大学?有多少大学生?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重庆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重庆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重庆市“巴渝学者”特聘教授、重庆市“两江学者”特聘教授、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等;有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重庆市教学团队10个。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西南政法大学 ...

西南大学罗凌飞 怎么了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111计划)基地负责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重庆市首期“两江学者”特聘教授、重庆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遗传学会发育遗传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动物学会会员。实验室以斑马鱼为模式动物,以组织器官发育和再生的调控机制...

重庆医科大学在哪里
一、重庆医科大学在哪里 重庆医科大学 地址在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该校是中国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入选国家111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二、重庆医科大学介绍 学校创建于1956年,由上海第一医学院...

重庆医科大学应用统计学
4、能够应用统计软件分析数据并正确解释计算结果。5、熟悉某一领域(如经济、管理、生物、医药、金融、保险、工业、农业、林业、商业、信息技术、 教育、卫生、气象、水利、环境和减灾等领域)的专门知识,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 际统计问题。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重庆医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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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固四季: 中国汽车研究院现在设在重庆,而且现在两江新区也在大力搞汽车建设,所以推荐你来重庆这边,发展前景不错,而且现在学校正准备建风洞汽车只是一个大方向,主要分为设计、分析、测试、制造四个方向,如果你只认定车辆工程这一个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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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17168311099: 晚上九点的航班到桂林,两江机场附近或者从机场方便去的酒店有哪些?住一晚要求要干净正规,价格150左 -
皇固四季: 你可以不住机场酒店的,进了桂林市区,酒店挺多的.建议不要住天鹅宾馆,它与机场有合作,房价贵.你可以乘机场大巴在天鹅宾馆下车,往回走10分钟,到维也纳酒店的机场路店住宿,网上订购,比较便宜.或者叫机场大巴在维也纳酒店停车,让你下车也行. 桂林两江机场→民航大厦(安新洲):根据航班动态滚动发车,直到没有航班入港.如果有航班晚点至11点,最后一班的机场大巴就等到11点,我坐过.

宽甸满族自治县17168311099: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要什么条件是不是终身的?
皇固四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 "八五"计划所确定的宏伟任务,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做...

宽甸满族自治县17168311099: 你认为管理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在管理的各项职能活动中,哪些表现出更强的艺术性?为什么?管理的科 -
皇固四季: 管理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四项: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计划是对组织未来活动进行的一种预先筹划. 组织是为组织中的每个单位、每个成员确定在工作中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 领导是管理者影响和激励组织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工作的活动. 控制是为保证目标的实现和计划的实施而进行的发现和纠正偏差的过程. 这四种职能之间的关系首先表现在理论上存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先计划、继而组织、然后领导、最后控制.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管理是不断循环的过程,因此这些职能并不是被严格分割开来进行的,更经常地是融合在一起进行的.

宽甸满族自治县17168311099: 人力资源管理,被许多学者誉为组织战略的"合作伙伴"和"同盟".是对还是错 -
皇固四季: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是相对与传统事务性人力资源管理而言的一种新的人力资源管理形态,它在保证组织绩效、提升组织竞争力方面的战略性职能,促进对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性认识,建立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相对于传统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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