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核事故时核电厂经理要宣布什么应急计划并向上级报告?

作者&投稿:年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当发生核事故时核电厂经理要宣布什么应急计划并向上级报告~

核电站对各类核事故均有应急预案。如发生核事故,经理应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性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第124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 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 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 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 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 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 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 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五) 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的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 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十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协助下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 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核电厂事故也分等级的,什么厂区应急,应急待命,厂房应急。
一旦出现核事故,应当首先宣布进入何等应急状态同时将事由上报核安全局。
拓展:核电厂是指将核能转换为热能,用以产生供汽轮机用的蒸汽,汽轮机再带动发电机,构成了产生商用电力的电厂。
拓展:
广义的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
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核电站对各类核事故均有应急预案。如发生核事故,经理应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性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第124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 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 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 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 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 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 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 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五) 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的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 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十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协助下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 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核电站对各类核事故均有应急预案。如发生核事故,经理应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性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核电站对各类核事故均有应急预案。如发生核事故,经理应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性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具体如下:

1、定义

核事故是指大型核设施(例如核燃料生产厂、核反应堆、核电厂、核动力舰船及后处理厂等)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厂内人员受到放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严重时,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厂外,污染周围环境,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2、种类划分

按核设施与核活动分类,有核反应堆事故,核燃料循环设施事故,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事故,核燃料或放射性废物运输和贮存事故,用于农业、工业、医学和有关科研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使用、贮存、处理和运输的事故,用放射性同位素作空间物体动力源的事故,以及武器库等事故。

3、等级划分

国际核事故分级标准(INES)制定与1990年。这个标准是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起草并颁布,旨在设定通用标准以及方便国际核事故交流通信。核事故分为7级,类似于地震级别,灾难影响最低的级别位于最下方,影响最大的级别位于最上方。最低级别为1级核事故,最高级别为7级核事故。



1、核电站对各类核事故均有应急预案,如发生核事故。

2、经理应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性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地震后,日本的核电厂是怎么泄漏的。
可以这么说:商业运行的反应堆使用的核燃料均为“低浓度”核燃料,根本不可能发生类似原子弹的“核爆炸”。如果用烧酒比喻原子弹里的核燃料(可以点燃),核电厂反应堆里的核燃料就是我们日常喝的啤酒,是不可能烧着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也不是核爆炸,是石墨与水反应后产生的一氧化碳和氢气与空气...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什么方针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核电厂由于采取了核安全纵深防御原则和不断强化核电厂的安全文化,核电厂的安全性是有保证的,但仍然不能完全排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一旦发生核事故,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

核电站会对周围的环境有影响吗?
核电站对环境的主要影响是放射性。核电站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核燃料的裂变和反应堆冷却水中的结构材料、腐蚀产物和杂质对中子的吸收,会产生各种放射性核素。极少量的裂变产物可能通过核燃料元件包壳的裂缝泄漏到冷却剂或慢化剂中,并排放到环境中。3.鉴于核电站等大型核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尤其是发生事故时...

核电pci是什么意思?
保障核电站的安全是重中之重 PCI是保障核电站安全性的重要指标。近年来,随着核电站规模和性能的不断提高,PCI模型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PCI模型的使用将通过评估核反应堆容器和建筑物的耐用性来保证核反应堆发生意外事故时容器和建筑物的保护。这有助于保持核电站的安全性,预防核电站的辐射泄漏...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事故详情?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是原苏联最大的核电站之一,拥有4台机组。1986年4月26日,世界上最严重的核事故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乌克兰基辅市以北130公里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灾难性大火造成的放射性物质泄漏,污染了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国际社会广泛批评了苏联对核事故消息的封锁和应急反应的迟缓。在瑞典境内发现放射物质含量过...

核电站事故会产生哪些辐射照射呢?
外照射和内照射,外照射就是泄露的核素放出的γ射线,内照射是因为核事故排放的污染物进入环境污染空气、水、土壤,通过呼吸、进食进入人体形成的。核电站正常运转时是安全的。如果出现核电站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核电站周边的个人、土地和建筑可能会受到反应堆内产生的放射性混合物的照射。对健康具有风险...

发生核事故时,会有哪些类型的辐射照射
核电站正常运转时是安全的。如果出现核电站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核电站周边的个人、土地和建筑可能会受到反应堆内产生的放射性混合物的照射。对健康具有风险的主要放射性核素为放射性铯和放射性碘 。健康风险的严重性取决于核电厂的地理位置,当时的天气情况及泄漏的是什么放射性核素和泄漏量,在受照射地区...

历史上共有几次核电站事故?原因是什么?
其中两枚氢弹的“非核武器”撞地时发生爆炸,致使490英亩(约合2平方公里)的区域被放射性钚污染。搜寻人员在地中海发现了其中一个装置。三、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被称之为历史上最严重的核电站灾难。1986年4月26日凌晨,位于苏联乌克兰加盟共和国首府基辅以北130公里...

历史上共有几次核电站事故?原因是什么?
10. 1999年9月30日,日本东海村核事故。在东京东北部东海村的铀回收处理设施,工人们正在混合液体铀时发生事故。11. 1970年12月18日,美国加卡平地核事故。在巴纳贝利核实验中,核装置发生爆炸,导致放射性残骸泄漏到空气中。12. 1988年1月6日,美国俄克拉何马州核电站事故。加热核材料筒不当导致爆炸...

核电厂有辐射,爆炸相当于核弹?
不少住在核电厂附近的人担心核电厂辐射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伤害。有公众担心,核电站一旦发生爆炸,其威力与后果就相当于核武器爆炸。认为核电辐射很危险是个伪命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身体无时无刻不在接受辐射,包括去医院检查身体时拍X光片,使用电视、微波炉等家用电器,还有喝水、吃米、抽烟等,都会...

楚州区15014028368: 当发生核安全事故时,核电厂经理级要宣布进入,并向上级汇报 -
郁寒倍司: 核电厂事故也分等级的,什么厂区应急,应急待命,厂房应急.一旦出现核事故,应当首先宣布进入何等应急状态同时将事由上报核安全局.

楚州区15014028368: 当发生核事故时核电厂经理要宣布什么应急计划并向上级报告? -
郁寒倍司: 核电站对各类核事故均有应急预案.如发生核事故,经理应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和性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处理规定(1993年8月4日国务院第124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

楚州区15014028368: 当发生核安全事故时,核电厂经理级要宣布进入( ),并向上级报告
郁寒倍司: 非专业人事不要问

楚州区15014028368: 如果核电站发生事故,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及公众所受的辐射剂量,应采取怎样的应急
郁寒倍司: 核反应的是风险极大地发电动力,所以核反应的在建设的时候都会尽量考虑各种情况的应急措施,以及建设相应设施.一般发生核事故以后操作流程如下 一关闭核反应的,就是将吸收中子的控制棒,插入到底,终止连锁反应,当然由于核燃料的...

楚州区15014028368: 在核电站发生重大事故时,公众应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
郁寒倍司: 当核事故发生时,不要惊慌,不盲动,要在统一指挥下,采取有组织的应急防护措施.(一)交通管制.禁止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防止放射性物质在更大范围内扩散.(二)临时疏散人员.当放射性物质超过允许水平时,采取措施,把人员...

楚州区15014028368: 如果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应如何保护自己?
郁寒倍司: 一旦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最重要的是要保持镇定,千万不要惊慌.要尽量获取来源可靠的事件信息,及时了解政府部门的决定、通知.为此,应通过各种手段(电视、...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