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政府才会把廉租房收回

作者&投稿:翟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条件下廉租房会被国家收回去?~

当廉租房租住对象家庭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租住条件(比如收入超标、已有住房等)时,政府廉租房管理部门应该收回廉租房。
如果是婚前名下无房产的话,应该是不会收回的。

扩展资料: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low-rent house或者low-rent housing)是中国大陆地区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廉租房

廉租房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政府收回,具体如下:1、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居住、政府会收回廉租房。2、根据1999年5月1日《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廉租房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政府收回,具体如下:
  • 1、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居住、政府会收回廉租房。
    2、根据1999年5月1日《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1、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居住、政府会收回廉租房。
  2、根据廉租房文件规定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3、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05i9YHEwSV9XRVJwqoEK3RuPWkecLVAAc5bndhUYHkpFZEJ98lem7DpKrm0ULH8hmvhyf2XTkoiiy17_afLP7a

1、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居住、政府会收回廉租房。

2、根据廉租房文件规定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3、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link?url=05i9YHEwSV9XRVJwqoEK3RuPWkecLVAAc5bndhUYHkpFZEJ98lem7DpKrm0ULH8hmvhyf2XTkoiiy17_afLP7a



发现非法转让牟利会收回。你家条件好了也会收回给更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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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15838512555: 哪些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收回廉租房?
夹矿速尔: 1.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济阳县15838512555: 兼住房什么情况要收回 -
夹矿速尔: 1、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居住、政府会收回廉租房. 2、根据廉租房文件规定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

济阳县15838512555: 哪些情况廉租房会被收回 -
夹矿速尔: 按政策来说你们一结婚,就等于有房了,要是回收的 政策嘛...下有对策就是了...

济阳县15838512555: 你好 请问 我父亲买下一处廉租房 居住2年后去世 这廉租房政府有权收回 -
夹矿速尔: 首先廉租房没有一个固定的使用期限,各地对申请廉租房都有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就可以入住,一旦你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 其次廉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它的物权属于政府所有.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购买的廉租房按照规定是没有房产证的,转卖属于违法行为了.即便是把房子卖了,如果出现问题(比如被发现或者其他情况)很有可能遭到,廉租房被收回的情况

济阳县15838512555: 我名下有套廉租房在买房还算首套房,廉租房会收回吗〔廉租房是我亲戚用我的名义申请的我没使用〕 -
夹矿速尔: 当然会收回去,按照规定国家在你经济改善后有权利回收廉租房.这是针对弱势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当申请家庭经济情况改善后本身就有义务归还国家以安排给其他住房困难的家庭,而且政府也会隔段时间进行监督排查.

济阳县15838512555: 福州什么情况下收回廉租房 -
夹矿速尔: 据悉,目前,廉租房租金每平方米0.94元,一般夫妻两口可分配25至28平方米;三口之家可分配35~38平方米;三代人居住的可分配45平方米左右. 福州市还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如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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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矿速尔: 公租房是租来的,到期政府收回.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济阳县15838512555: 如果不符条件,而拥有了廉租房,请问政府会没收住房的权利吗? -
夹矿速尔: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以下是石家庄市的条件具体条款:(一)单身(含离...

济阳县15838512555: 男友现在有一套廉租房,我名下有车有房,如果结婚领证廉租房会不会被收回?求解答! -
夹矿速尔: 廉租房是只租不售,如果你们结婚的话,你是有房子的就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政府有权利依法收回.

济阳县15838512555: 请问公租房的使用权在什么情况下收回? -
夹矿速尔: 公租房的使用权在下列情况中会收回:(1)超过六个月未付房租的;(2)未经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给他人(包括父母子女等亲属)使用或另有住房的;(3)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5)外迁或亡故;(6)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公房或整修,整体改造等需要,承租户已得到安置;(7)落实私房政策,房屋退还给私房主;(8)其他违反公房租赁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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