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停车场有什么规定

作者&投稿:充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请问国家对地下停车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 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 设计方案 (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 相 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 停车场的 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 关规定 收取停车管理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 停车场的 规划,并 对 停车场的 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对 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 关规定 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 停车场的 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 国家 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 停车场的 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前面的略。。 4.5.2 住宅建筑内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在厨房内将产生大量蒸气和油烟,而厨房一般设于底层部位,因此其烟囱、通风道应直通出住宅顶层屋面,防止倒灌,才能避免有害烟气侵入住房,保证安全,保障居民健康。同时空调、冷藏设备和加工机械往往产生噪声和振动,影响居民休息,因此必须作减振、消声处理。 4.5.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公用设施,不宣布置在住宅建筑内,若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对设备及用房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以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有关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在住宅建筑中布置商店等公共用房,主要需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放在一起所产生的种种矛盾。除解决结构和设备系统矛盾外,还要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如设底层商店,应将顾客出入口、进货和营业员出入口与住户出入口分开布置,不得将住宅出入口作为营业和进货出入口。布置托幼园等公共用房也应符合本条规定。对于设有公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公寓应有单独出入口,不得与其它功能区出入口合用。这不但便于日常使用,互不干扰,也有利于防火安全疏散。5 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在具体设计中,应尽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该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根据所确定窗地面积比再进行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计算。 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了。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 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照度要求,当光口上有深度大于 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而积的70%计算。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 (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朗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5.1.5 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窗户密闭性要求高,并且长期关闭,不利于空气流通,因此卧室、 起居室(厅)等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等进行定期换气。厨房及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一般设置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宜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以保证全室换气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质量。 一、 在夏热冬暖、 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除住宅热环境要求建筑的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外,在住宅设计中还应注重建筑布置向阳、避风,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充足的日照,以利于冬季保温;注重建筑避免东、西晒,合理组织自然通风,以利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 二、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注重建筑的行能设计,采取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水平上,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其节能设计,除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规定外,在采暖住宅建筑设计中还应符合节能设计的规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冷外廊,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在-60C以下的地区,楼梯间应采暖,入口处应设置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 ——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面积不宜过大,减少窗缝隙长度,加强窗的密闭性。当采用密封条密封窗的条件下,房间应设置可调节的换气装置或其它换气装置。 5.2.2 严寒、寒冷地区住宅建筑体型设计应简洁,平、立面不宜出现过多的凸凹面。其建筑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尽量减小。若体形系数大于0.30,则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其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2.3 寒冷、复热冬暖和复热冬冷地区的夏季炎热,住宅建筑朝西的房间室温很高。居住条件差,影响居住者的健康。本条规定,西向居住空间朝西或西偏南45°和西偏北45°范围内的外窗应设遮阳板或遮阳罩固定支架等设施,其西向外墙和屋顶应采取隔热措施,以保证居住空间基本的室内环境质量。 5.2.4 在我国,没有冷暖空调的住宅逐渐增多,一些地区对此类住宅的节能设计末加以重视。本条要求设夏季降温空调的住宅建筑,东西向或东西各偏南、偏北45°范围内的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外墙应加强保温隔热。 5.3 隔声 5.3.1 为保证住宅建筑室内环境的使用功能,住宅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设计最低要求为 ———住宅建筑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及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必须符合5.3.1条规定的指标。 ——住宅建筑分户隔墙、楼板等部分的结构厚度、质量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和采取隔声措施以满足隔声要求。 ——采用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住宅建筑.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和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设备管道等,应采用防止结构传导的减振消声设施。 5.3.2 当住宅建筑在小区环境中处于沿街、邻近机房或锅炉房等噪声源大的外部环境条件下,住宅建筑设计匝尽量将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以合理地布置房间,减轻噪声源的影响。如受条件限制,只能布置在噪声源一测时,应采取封闭阳台,隔门窗等处理措施,减轻噪声源的影响。 5.3.3 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的干扰很大,在住宅设计中应尽量避免与卧室、起居室(厅)紧贴布置,应使这些房间远离噪声源,不得将机房设置在居住空间之上,可布置壁柜、卫生间等次要房间进行隔离。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扩展资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通知要求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依法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年期,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规范编制停车场供地计划。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细化停车场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用地综合开发配建商服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商服等用地可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出让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客观收益情况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地价。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百度百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扩展资料:

公共停车场是根据城市规划建造以及公共建筑配套专供社会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收费营业性停车场,称公共停车场。

而公共停车场又分为路内、路外两种。

一、路内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路内临时停车场是指经批准,在规定时限,占用城市部分道路,允许停放大量车辆,以满足特大型活动(游行、集会等)的临时场地。

二、路外公共停车场。

路外公共停车场是道路以外,需投资建设和建造的专供停放车辆的场所,带有经营收费服务性质的,具体分为。

1、交通性停车场。

专为车辆停放后换乘其他车辆的场地,称为交通性停车场(又称交通枢纽广场)。

一般设置在车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公交枢纽站)、码头、机场等车辆集散点附近,如铁路上海站南、北广场停车场换乘中心,漕溪路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长途客运汽车站,市内公共交通枢纽站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停车场





国家对停车场的规定有:

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如下所示:

1.第三条 

①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②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2.第八条 

①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②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扩展资料

停车场的相关明细

据了解,停车场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点:

1.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组织管理的要求,便于存放。

2.各种车辆的停车场应分开设置,专用停车场要紧靠使用单位,而公用停车场宜均衡分布。客运车站、飞机场、体育场、游乐场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停车场,根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分布分区布置,以利于车辆迅速疏散。

3.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应避开主干道和道路交叉口,出口和入口应分开,不得已合用时,其宽度应不小于7米。

4.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必须明确、合理,宜采用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交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 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 设计方案 (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 相 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 停车场的 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 关规定 收取停车管理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 停车场的 规划,并 对 停车场的 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对 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 关规定 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 停车场的 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 国家 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 停车场的 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国家对停车场的规定是有专门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作为停车场管理者,要熟知这些国家规定的东西,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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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父鲁茵胆: 原发布者:覃晓芳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备注: 1、大型车:10座(含10座)以上的客车,4.5吨(含4.5吨)以上的货车;小型车:大型车以外的车辆. 2、 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加收50%. 3、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后开始计费,前15分钟不纳入计费时间. 4、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首小时指0至60分钟. 5、停车场出口或入口设置在区域合围路段上,可执行合围路段上高收费标准的等级.

非国家标准行政区划只宜作为统计汇总用地址代码18465248706: 关于小区底下停车位的规定 -
主父鲁茵胆: 1、地下停车场要看是否计入公摊面积或者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如果属于公摊面积或者人防工程的话,那么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如果不计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具有独立产证的,那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有权收取停车费. 2、不管停车场是...

非国家标准行政区划只宜作为统计汇总用地址代码18465248706: 车位离墙距离国家标准
主父鲁茵胆: 停车位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小区内建筑物和停车位的距离主要考虑到机动车或建筑... 4、2004年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场地作图题就考了一个停车场设计,题目将车...

非国家标准行政区划只宜作为统计汇总用地址代码18465248706: 标准停车位宽度是多少 -
主父鲁茵胆: 国家早就有明确规定. 行业上设计停车位大都以小车的停车位宽度2.4米为标准,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就规定,停车位微型车的宽度为2.2米关于停车位的宽度,小车的宽度为2.4米,如杭州规定标准车位宽为2.5米,轻型车的宽度为3.0米,中型车的宽度为3.5米. 此外国内一些城市还做了强行规定,最窄的车位宽度也不能小于2.2米

非国家标准行政区划只宜作为统计汇总用地址代码18465248706: 停车位标准尺寸 -
主父鲁茵胆: 目前国家对标准停车位尺寸,分小车位停车位尺寸和中巴及大车停车位尺寸区别:标准停车场设施车位尺寸,小车位2.5米宽,5.0-5.5米长,中巴大车3.0米宽,6-7米长.同时标准停车位尺寸在实际规划中的应用

非国家标准行政区划只宜作为统计汇总用地址代码18465248706: 在小区买完车库发现非常小 国家有没有规定车库的尺寸 -
主父鲁茵胆: 我国建筑规范中对车库、停车场设计标准规定得比较复杂,并分为四个等级,并没有规定所谓“标准车位尺寸”,而是规定了相应最低满足的尺寸,如车长不大于6米及车宽不大于1.8米的车,规范车与车之间间距为不小于0.5米,车与墙、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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