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儒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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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我们会发现从秦汉至明清,中
国的社会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
迭而变化无尽,相反,却始终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这不
得不归结为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全方位、深层次的影
响。儒家思想的影响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
格和心理内核,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
灿烂的法律文化。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精神
品格和制度特征。
一、“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
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
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
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
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
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
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
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
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
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
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
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
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
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
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
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
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
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
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
倡“德治”,力求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
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
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
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
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
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
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
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
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
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
段,而把政刑作为辅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进德化。
然而,法律的辅助作用应该是正辅,不能与德礼教化的
宗旨如仁爱、宽惠相违背。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
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于是,孔孟在刑
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
“薄赋税”。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也是儒家与法家在法律
思想上对立的重要标志之一。
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
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
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儒家基本的
法律观,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基本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
展与完善的,所以孔孟的性善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
成的基础。
二、儒家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
的影响
“民本”一词发端于殷周,经儒家的弘扬而最终成为
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一)民本思想的内涵
1.“贵民”
即以民为贵,“民”为主体。孟子提倡“民为贵,社稷
次之,君为轻”,〔3〕便是这种思想的直接反映。
2.“养民”
“贵民”强调要将民放置于重要之地,“养民”则是在
“贵民”意识指导下的具体行动,具体措施。如“取于民
有制”,〔4〕不能过分掠夺百姓的财富,老百姓富裕了,国
家自然也就富裕了。
3.统治者的自律
在“贵民”与“养民”的基础上,“民本”还应包含统治
者的自律,也即加强统治者自身的修养。
(二)民本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民本”其意为以“民”为根、为本,因此国家的一切
大政方针皆应以“民”为依归,不能依统治者自己的好恶
而行事,否则将社稷难保。民本思想是古代政治理论的
基础,法律则是用来维护这个基础的外在工具。因此在
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响下,认为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从
根本上减少犯罪,国家才能长久稳定,而关心百姓、注重
民生成为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
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打上了“民本”的烙印,具
有了人文主义的特色。
早在西周时,统治者便强调“明德慎罚”,尤其自汉
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理论后,民本理论更进一
步成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理想。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体现
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其后的统治者基本上都遵
循着这种理论。如唐太宗时以“先存百姓”、“安人宁国”
为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宽仁而又简洁。另外,古代帝王的
诸多诏令与大臣的奏章在发布时,往往会援引儒家的经
典文献说明自己诏令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增强号召力,
民本理论已成为古代立法实践当中的普遍指导性由此
可见一斑,使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非常明显的民本特色。
民心的向背与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得
民心”体现在法律文化观上即是强调统治者不能“独
乐”,应该优先考虑老百姓的利益。统治者修身自律,倡
导“贤人政治”的法律观,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统治者的
私欲,缓和了社会矛盾,使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因“宽仁慎
刑”、“重惜民命”而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特色。
三、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
影响
在“性善论”与民本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
奠定了“德主刑辅”、“为国以礼”的基础,而儒家的义利
观思想使得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即使在私法领域也
呈现出明显的重义轻利的公法文化特色。
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湮没了“个人”的存在,无个人
权利之地位,因此,也没有法律上抽象平等的人格,不能
有个人对于财产的绝对权利以及物的自由流转的权利。
再则在儒家义利观的文化背景压力下,“商人没有自己
的价值观,而归属于士大夫的整套价值观”,〔5〕因此“重
民贱商”、“重农抑商”的情形在封建社会持续了几千年,
而商人行使的民商行为也不为法律所强调,使得中国法
律明显呈现出“重刑轻民”的特色。
如“为富不仁”、“不义之财”是以儒家义利观对不当
为、不当得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童叟无欺”、“货真
价实”等则是以儒家义利观对当为、当得利行为的肯定
性评价,至于婚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领域,更是每
每以义利之辨为标准。
古代乡土社会中,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亲友、乡邻
之间,多以调解息讼。在调解的过程中,常常会尽可能
通过一番重义轻利的劝导而消释纠纷,确有少数非到官
府判决不可的,官府也是申之以义利。在这里,儒家义利
观成为他们最先考虑和引用的法律渊源,而如何分辨财
产权、债权上的利益关系反倒退居次要地位。〔6〕
中国古代律令的条文也能很好地说明中国古代法
律去私、轻商的特征,刑法的律令尽善尽全,但有关民
商方面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并依附于各刑律之后,仅
仅作为附庸而存在。而且在律、令不完备的情况下,法
官所依据的只能是礼俗、惯例、良知、天理等,简言之一
个字———义。在儒家思想里,义是礼的核心,用礼来规
范社会则能达到重义轻利的效果,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
井然,而事断于法往往会使人追名逐利,不利于内心自
省和道德的提高,最终秩序会被破坏,因此重义轻利可
以说是儒家崇尚德治轻刑治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使中
国古代法文化在私法领域也具有浓厚的公法文化特色。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是
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和“礼”,即“仁者爱人”和“克己复礼”,仁礼之道具体派生出家族主义,而家族又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秩序。
1、“仁”对我国古代法制的作用
孔子的“仁”,贯彻给我们最重要的就是一个“恕”字。
我国古代历代王君也正是意识到了仁义和宽恕的贡献,才使得当时的法制不断从野蛮走向文明,西周的“有德”就是得民心,针对商纣王乱刑无辜,周朝的法制思想转变为“明德慎罚”以达到保护臣民的目的。
历史的见证无不体现了儒家思想的仁义道德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巨大贡献,这里的仁德思想与我们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贯彻的以人为本理念也是一脉相承的,真正做到以史为鉴,才能更好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礼”对我国古代法制的作用
“礼”亦是孔子的儒家学说中极为重要的思想。
义在其中,义体现为礼,礼是人内心的义的具体实现形式。一方面,礼是统治者根据人民面临的实际生活状况也就是“中”的原则制定出来的,因此,礼就是“中”的哲学思想的体现。另一方面,礼,尤其是周礼,是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
在中国法律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的内涵不断丰富 ,而且许多“礼”的内容也逐渐融入其中。西周时期, 周公制礼, 吕侯制刑, 礼与刑成为当时两大部门法。礼是调整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诉讼各方面的综合大法, 刑是定罪量刑的法律。

扩展资料
儒家文化思想的核心内容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1、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2、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
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3、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4、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儒家思想

  1 、西周与汉朝时期的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运用在前朝的教训之下,西周的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将道德的理念提到了统治的过程中,在刑事原则上第一次提出了“矜老恤幼”“罪疑从赦”等宽松的刑事制度。从统治者的角度,以道德的准则制定法律,使百姓从内心感受到这种仁德,希望他们心存感恩,规行矩步。儒法之争时,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在理论上各占有自己的理论,儒家思想强调发挥人的作用,也看到了法对国家统治的有效性,提出了“任法”和“任人”的结合。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儒法之争只是形式上的分歧,工具层面上的论争,根本目的是完全相同的,可谓是殊途同归。正因为如此,儒家思想的运用在春秋战国之后有了更大的提升。汉代开始,儒家思想就慢慢的开始向封建法制化开始渗透,就制度层面开始,虽然汉承袭秦朝的体制,但是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这么说,秦朝的覆灭,在很大程度上提示着法家的重刑思想在实践中是不成功的,人们在情感上与道德上的归置,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先由精神层面开始,而不是光从条例上进行。百姓祈求休养生息,而这与孔子所提倡的“仁”“礼”是在一条水平线上的,重视仁与礼的培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的的作用,而是在冰冷的法制体系中加入更人性化的因素,仁德治国,赏罚分明,明其政伐,这种“放伐”思想以及“民贵君轻”的提出,不仅是对法家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迎头抨击,更是对儒家忠君思想的重大修正,使儒家思想更加灵活的运用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去。

  汉朝时期,儒家思想和法律的结合运用已经非常广泛,著名的思想家贾谊将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制度,具体贯彻到实际的政治中去,礼法并重的思想开始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在实际的立法中有所体现。西汉时期最著名的儒学家,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论争了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创造了与先秦儒学不同的新儒学。在“五伦”关系上提出了后来作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说,为后来的封建法律的制定打下了一个总的基础。因为有了这样的指导思想作为基础,在汉初时,汉高祖刘邦为争取民心而设定了“约法三章”,目的就是为了废除秦代苛刻的严刑,将儒法的思想贯穿于汉初的立法之中。在汉文帝和景帝时期,肉刑的减少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也体现了儒家学说的仁德。到汉武帝时期,在贤良之中就出现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西汉后期,法律无大更张,统治者唯求宽平而已。

  东汉之后,儒学日益成为了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点是汉朝法律的重大发展,将阴阳学、儒家的学说以及商周以来的“君权神授”说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作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的基础。以“阴阳说”论证的三纲作为立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感念进一步的加深。

  而在行刑方面,秋冬行刑的法律规范在汉代已经是非常严格的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汉代最为著名的“春秋决狱”制度。所谓的春秋决狱,是指在汉朝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可以看出,儒学对于法律的影响在汉代的发展是非常巨大的。就拿春秋决狱这个点来说好了,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只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社会的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从中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意深奥的经书,一边更好的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也是一种弥补。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是法学儒家化的渐进过程,在规范法律设立之后,法律内容的设置上也更注重人性化的设计,个人觉得在留养制度下的“存留养亲”更注重了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中国法律的家族化和伦常化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也一直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存续。

  2 、儒家思想对法律进程的深层次影响自西汉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经魏晋的发展至北魏,北齐,在内容上基本完成。正统儒家思想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也长期得到历朝统治者的认可。就在隋初,统治者以恢复中原汉文化为己任。建国之初便确立了儒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指导地位。宽法轻刑的指导思想在隋唐有着进一步的发展。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历了隋朝的动荡之后,严密的法网使民众动辄犯禁,以至于手足无措;严酷的刑罚更使积怨加深,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自汉代统治者确立了儒家思想作为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的基本方针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并成为人们用以评价君主与政府的基本准则。所以在唐代提出了一个更加严密的概念,那就是“慎罚”,确立了“明德慎罚”的理念,其中太宗提出了“以宽严治天下,而于刑法尤甚”使整个儒学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仁义治理国家的情况下,统治者仍然追求轻缓的刑罚政策,就其慎罚的指导思想而言,首推的是战国时期形成的孔孟“德治”“仁治”的儒家思想,以及经西汉董仲舒修正后的正统儒学。但是在唐代的法律发展中,道家的思想在法律确定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太宗多次强调,法律重在公平,法条应该简单,执法需一体对待。这些都归功于新加入的“无为之道”之理。正因为这样,唐代法律经历了一个趋于完备的过程,律学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贡献了不小的力量。

  到了明朝时期,明太祖虽然推行重典治国,但是礼制的儒家思想仍然对明朝确定法律制度起来很大的作用,为了保证明王朝的长治久安,需要进一步推行“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而有一点更为新颖的是,明太祖将立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放在同样的位置上,将预防犯罪与惩治犯罪相结合,这在稳定明朝社会秩序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对后世的治理有着很大的启示。

  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统治者,清朝的封建法制达到了中国法制的完备形态,虽然清朝的统治者是少数民族,但是他们在“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上,形成了一套适宜当时环境的立法思想。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它秉承了儒家正统的法律思想。因为自西汉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成为官学,清朝统治者将“正人心,厚学风”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把“禁奸止暴,安全良善”作为立法的直接目的,根据“稽往宪,合适宜”的思想来创立和完善清朝的法律制度。

  3、结论经过几代的变更,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日渐走上正轨,各朝各代在司法立法的制度上都有所变化与创新,对于民事经济不断作出调整。也正因为有了正统思想的指导,法律更规范化,更具新颖性。儒家指导思想融合了道家、法家的理论知识,推动中国传统法律的制定过程更加完备与生动,使大中华法系在历史的长河中有着不一样的意义,也成为其他邻国相继学习的对象。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儒家主张积极参予社会活动,承担社会责任,法律是社会规范的行为,所以儒家对中国传统人的行为规范有相当的意义。

不同时期对待儒家思想的态度不同。因此,儒家思想也时常有变动。在目前条件下,尽管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是道德建设的任务非常艰巨。因此,控制主张的“仁爱”的思想等等有关道德建设方面的思想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宣扬。


儒家思想在当今社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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