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安全生产

作者&投稿:华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怎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建立安全体系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安全体系,比如企业对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的管理流程,安全执行手册等一系列健全的安全体系,便于对新老员工,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学习和遵守。

2、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完善的安全体系下,针对企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工种都应该制定细化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规范每个职工日程工作中的安全操作,提高工作的安全意识。

3、提供安全培训
企业的人事部们,应当对于新员工进行入门的安全培训,对于老员工进行加强安全意识培训,对于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不断增强和规范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素质。特别对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尤为重要,新员工刚进入公司很多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危险意识,经常会出现违规操作,或造成不可避免的安全事故,所以任何一个企业对于新员工的安全培训都是必须要开展的。

4、建立安全责任制
安全责任制度,成立安全责任组,把每项工作都明确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的重视度,加强领导对安全的重视度,保障职工的安全权益。

5、安全管理
落实每日的安全管理,专门设立安全巡逻组,发现安全问题,违规操作,及时报告整改危险点,加强每日的安全重视,监督职工的安全操作,规范安全行为。

6、开展安全讲座和宣传
定期进行宣传教育,要让职工吃透精神,深刻领会,通过图片展览、结合“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宣传教育。从实际出发,不定期的组织安全主题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配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张贴各类安全宣传画。企业也可聘请一些讲师做一场讲座,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氛围。

扩展资料:
1、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3、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如何保证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如何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实施,如何将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一线,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是当前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安全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中间梗阻”的现象,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检查不落实,考核不逗硬,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形同虚设。“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虽然早已家喻户晓,但实际上是喊得多、落实得少,叫得响、行动迟缓。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习惯性违章,规范和控制人的行为是安全工作的关键。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工作管理既强调管到底,又强调理到位。理到位就是要理出头序,理顺关系;就是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行为准则,检查制度和标准,考核奖惩办法。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要严抓细管,刚性考核,绝不姑息任何违章行为。 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措施、反违章、推行标准化工作为原则,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措施规范化,作业行为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在“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措施规范化,作业行为标准化”方面做了扎实工作。一方面,积极认真开展“三无”活动,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细化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可靠保证 安全管理工作应以人为本,围绕人的行为,规范各项管理措施,采取“多层次、低重心”的管理手段,将工作的中心下移,放在生产一线的班组,开展从管理层到执行层多层次管理,才能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中的每一项工作,人都是第一要素,而且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提高人员素质。结合生产实际需要,通过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形式,增强安全意识,激励职工钻研专业技术,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结合各阶段安全生产特点,加强了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工作重在管理监督到位 安全工作重在管理监督到位,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要根据生产不断发展的需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实现安全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过程监督的转变,实现单位、班组、个人三级安全目标。 安全监督管理,应突出强调敢抓、敢管、敢考核。我们要十分注重“以人为本,重在教育和预防”的原则,注意发现、表彰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中的好做法,积极探索安全管理的新路子,激发和保护了班组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违章作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了有效的生产流程安全监督机制。 五 处理好安全生产中的四个关系 1、要处理好“以人为本”与“管理从严”的关系。 在治黄行业里,“成在安全,败在事故”是众人的共同心声,而成败的关键在于人,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 。安全生产应坚持在管事的同时先管人,管人的同时先管思想。从职工的思想、生活中入手,与职工交流谈心为基础,解决职工遇到的难题为依托,提高职工的素质为基本,尽力做到人员思想、行动统一,工作心情舒畅,保持持久旺盛的工作热情。在安全工作中做到重视人、理解人、关心人,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但不等于毫无原则的放任自流。安全管理中更应注重规范化管理和严格化管理。俗话说:安全生产得之于严,失之于宽。对生产过程中的习惯性违章、事故苗头应揪住不放,否则积重难返。安全工作必须严字当头,严格要求,才会令行禁止;严格要求,才会不断提高;严格要求,才能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严格要求,才能防范事故的发生。 2、要处理好“安全教育”与“安全责任”的关系 在多年的安全工作实践中表证明,坚持做到安全思想教育与安全责任同时到位,可以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经常开展安全三讲:讲安全意识、讲安全责任、讲安全规范。采用多形式、多侧面、多层次、立体化的安全思想教育,做到安全教育常抓常新、入脑入心,促使职工自觉地执行规程制度,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从我会安全到我为安全”思想境界的跨越,形成“人人重安全、处处讲安全、时时想安全、事事保安全”的安全氛围。 在安全管理中要突出人的主导作用,更应注重安全的责任要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体现以责论处、重奖重罚,实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安全生产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工作,要充分调动起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把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实现安全工作的群防和群治,实现制度、手段、设施和人的精神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确保安全管理功能整体优化。 3、要处理好“事前控制”与“事后监督”的关系 事前控制简单地说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可能会发生的伤害,引发哪类事故做到心中有数,进而制订出对策来控制或避免事故的发生。通过深入宣传,层层发动,提高认识,全员参加,使岗位上的每个职工都找出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或本岗位过去曾发生过什么事故?将来又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故?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造成的危害是什么?怎样才能控制或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样就可以把可能发生事故的人、物、事、时等诸多因素处于受控状态,把静态的、被动的、滞后的安全管理变为动态的、主动的、超前的安全管理,变事故的事后处理为事前把关,使安全工作成为企业内激的和自发的行为。 同时也使大家明白工作中危险点的部位、场所,有危险的工器具和人的行为,懂得运用危险点控制来化解工作中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让大家确立只要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抓住事故隐患,对事故超前预测、预防和预控,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观念,努力做到“百密而无一疏”,从本质上抓好安全工作。 在生产过程中,既要谈超前控制也要讲经验教训,并把经验教训作为超前控制的重要补充。电力安全生产中,事故发生往往是忽视安全生产和“三违”所致。事故的发生说明在我们的事故防范中还存在缺陷和漏洞,不论是本单位还是同行业发生的事故,都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如果把这些事故教训作为“教材”,让大家在实际事例中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那么无疑对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和促进安全生产将会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 4、要处理好“工作质量”与“工作进度”的关系 质量是安全生产的基石,是企业发展永恒的基础。工作质量不高,必然会导致我们的工作忙于补救的被动之中。试想如果一棵树的树根扎得不够深,风一吹就倒,经不起考验,何以长成参天大树?提高工作质量的出发点是应立足本岗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如何将本职工作做得更好,而不搞“花架子”。所以我们要加强对规程、制度、标准的执行力,养成做一件事成一件事的良好工作习惯,养成安全生产一工作就具体深入细致的好作风,做到安全在于规范、规范在于落实、落实在于细节,从而提升我们的工作质量。 在提升工作质量的同时,往往会遇到与工作进度相矛盾的问题。俗话说慢工出细活。但工作质量与工作进度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关系,但只要能够正确处理,做到心中有数,科学安排,合理组织,在保证安全、质量、效益的前提下,稳中求快,快中求进,把质量和进度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互不偏废,就能做到共同提高。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千丝万缕、千难万阻,但是我们只要坚持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坚持对安全状况进行全方位控制,我们就有理由坚信,我们的安全工作会做的更好,安全基础会夯的更牢,安全记录会走的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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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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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际标准;
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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