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里面的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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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民法的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中的:“优先”当然是有相对性的。比如:该房产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如果破产的话,抵押权人就该房产就比其他一般债权人有优先权。再有,一个房产上往往成立多个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就优先于登记在后的。这就是“优先”的意思。至于质押情况下,使用价值抵押人是无法实现的。

  按相关法律规定,在担保物权中,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担保物权里面的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指的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有多个债权人,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是同等受偿的,但是如果有担保物做担保的债务,则该担保物对债务人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即担保物可以用来优先偿还给拥有抵押权的债务人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时,可能该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不管履行的先后顺序,只有到期就同等受清偿,不能说哪个债权人的债权先到期就先受清偿。而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物权具有优先性,其含义是:1、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债权都到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受清偿;2、债权都有担保,先到期的债权先受清偿。
举个例子:如A是债务人,有B、C、D三个债权人,B的债权于2011年4月1日到期,数额为10万元,C的债权于2011年4月10日到期,数额为15万元,D的债权于2011年4月20日到期,数额为25万元。三个债权到期后,A均未清偿,其财产总额为40万元,如果发生诉讼,那么B、C、D各按其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受清偿,即40/(10+15+25)×其债权数额。但如果D有担保物权,比如A的40万元中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了D,则实行债权时,该汽车以拍卖的价款或双方协商的价款优先清偿D的债权,余下的30万元再清偿B、C、D(对于D,是未受清偿的部分)的债权。

担保物权里面的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指的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有多个债权人,由于债权具有平等性是同等受偿的,但是如果有担保物做担保的债务,则该担保物对债务人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即担保物可以用来优先偿还给拥有抵押权的债务人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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