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投稿:柘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律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4、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7、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8、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9、《会计法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10、《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11、公司破产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产法》的调整了。

  造纸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很多的,具体可以参考中国纸网上的相关法律法规:
  http://www.paper.com.cn/DataCenter/DataCenter_law.php
  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纸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造纸行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制浆造纸企业。
  规定中所称大型企业系指年产浆3万吨以上的企业;中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至3万吨的企业。小型企业系指年产浆1万吨以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造纸行业的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严格控制新建小型制浆企业。
  对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加强管理,分批限期治理。

  第四条 制浆造纸企业应积极开发和采用少废、节约原材料的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减少污染物发生量和废水排放量。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科研、设计和生产等部门,集中力量,加强制浆造纸企业特别是小型制浆造纸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研究,并及时将成果推广应用。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制浆造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补给区、居民稠密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水产养殖种植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准新建制浆造纸企业。上述地区现有的制浆造纸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必须在限期内治理,逾期达不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坚决采取关、停、转、迁措施。
  在对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要求制浆造纸企业采取有效净化处理措施,使排放废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妥善处理污泥,不得任意排放。

  第八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的污染防治应以“厂内治理”为主,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径途和方法,从废液中回收化工原料及其他有用物质。

  第九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结合技术改造,合理安排资金,增强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

  第十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在增加生产的同时,必须做好废水的治理工作,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增加浆产量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对增加排污量者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罚款,并限期将排污量降至原有水平。

  第十一条 现有大、中型碱法化学浆企业,在1995年以前,分期分批配套碱回收。碱回收率应分别达到:木浆90%以上;竹、苇、芒杆、蔗渣浆80%以上;麦草浆等75%以上。同时,必须妥善处理白泥。

  第十二条 配套碱回收的现有小型碱法化学浆企业,在1995年前,碱回收率分别达到:年产浆7000吨至1万吨的70%以上;年产浆4000吨至000吨的60%以上;年产浆3000吨至4000吨的50%以上。

  第十三条 未配套碱回收的现有小型碱法化学浆企业,应积极进行黑液的治理和综合利用,削减有机污染负荷(化学耗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在1995年以前,年产浆5000吨至1万吨的企业削减60%以上;
  年产浆3000吨至5000吨的企业削减50%以上;年产浆3000吨以下的企业削减30%以上。
  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现有化学机械浆、碱法半化学浆、石灰法草浆、碱法麻、棉浆(含粘胶浆)企业,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治理废水,在1995年以前,削减有机污染负荷50%以上。
  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现有的酸性亚硫酸盐法化学浆企业通过综合利用或酸回收的方法,使排放废水在995年以前,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现有中性亚硫酸铵法制浆企业的废液,应当用于农业或进行综合利用,在1995年以前,废液利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

  第十七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废水,在1995年以前,悬浮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其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下水道接管标准。

  第十九条 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在1995年以前,均应采用洗浆水及抄纸白水循环套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使吨浆、吨纸的排水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

  第二十条 碱回收、综合利用或废水治理设施,要与制浆造纸系统同时运行,不得擅自停用。擅自停用者,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处以罚款;
  主管部门应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制浆造纸企业对排放的废水应定期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 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把职工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环境效益联系在一起。制浆企业进行酸碱回收,属于原材料节约的范围。有酸碱回收的制浆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酸碱回收后,按1986年国家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财工字17号)中的有关规定提取原材料节约奖,奖励有关人员。此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建设大、中型商品浆生产企业。这类企业排放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废纸造纸,废纸收购部门应提高废纸收购率,造纸企业也可以组织废纸的收购。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综合利用。凡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利用制浆造纸废弃物作主要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按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项目投产后,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车间、分厂,可以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但需独立计算盈亏。国家投资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仍按照国家税法缴纳产品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二十六条 制浆造纸企业治理污染的项目,信贷部门应给予支持,优先安排低息贷款,项目投资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用其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贷。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制浆造纸企业,建设项目中用于污染治理设施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或削减,由银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1995年底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当地水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关、停、转、迁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你看一下:

在这个网站上:http://www.law-lib.com/law/lawml-zy.asp?bbdw=&tm1=造纸&tm2=

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12-5)阅411次

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9-22)阅840次

关于对云南再造烟叶(造纸法)中试生产线进行工艺评审的通知
/ 国家烟草专卖局(2003-4-8)阅112次

关于利用废纸造纸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3-5)阅366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再造烟叶(造纸法)试生产阶段有关专卖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家烟草专卖局(2002-2-9)阅78次

关于采用石灰沤竹土法造纸工艺的小造纸厂是否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复函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8-27)阅616次

关于批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10-10)阅61次

关于发布《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5-28)阅61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5-5)阅54次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轻工业部 公安部(1990-8-24)阅881次

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 轻工业部 等(1988-12-20)阅2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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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姚解郁: 风险很多,产品的质量,销路,环境成本……就说“污水处理”很要紧,环保的如果三两天来查一次,这厂子就几乎没什么干头了……现在投入非常的大一个造纸厂,制浆,洗浆,锅炉(钟熠要不要配套,配不配汽轮机(这个玩意发电的,蒸气发电),有制浆,就意味着得有第二个锅炉(砖碱回收锅炉,这玩意投入大,占据三个工段)也属于环保设备…………).总之风险就是“水污染”和锅炉爆炸,高危作业区的安全……如果污染了区域的水面,是要做坐牢的……

云龙县13360574088: 制浆造纸工业排放标准 -
娄姚解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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