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作者&投稿:底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并建立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
第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以及医疗救护、专业队伍掩蔽、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的建设,经依法批准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建设、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根据国防需要可以增加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乡镇。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乡镇参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标准建设。
第九条:城市防空袭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组织制定。根据城市人口、战略地位以及重要经济目标的变化,城市防空袭方案每五年作一次修订,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需要,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应当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增强工程抗力结构,确保工程设施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应当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第十九条: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第二十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二十一条: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减免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防空地下室所需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工程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二十六条:对新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用地规划时,应当根据使用要求预留出工程口部和通道用地;对已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口通道。
第二十七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保证一旦战备需要,能够迅速转入战时防空使用状态;
(二)落实防火、防洪涝等安全措施,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设备、设施以及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的防护功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费用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的维护,由其管理单位、个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人民防空工程所依附土地的隶属关系变更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明确维护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用地和通道,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设施。
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五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建筑物,其顶层应当按照要求修建并预留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接口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并承担费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和防灾警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鸣放防空和防灾警报信号。
第三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人口防空疏散计划。预定的人口疏散接收安置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人口防空安置计划。
第三十八条: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由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有( )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有(9 )章(53)条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我国在人民防空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一、组织领导与规划建设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军事机关指挥,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制定人民防空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接受上级...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都享有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实行什么的方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该部门负责研究并提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2、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该部门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该部门负责拟定国家人民防空...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空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第四条 市、区...

人防办是什么单位
主要职责有: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邮电等有关...

秭归县19635342738: 人防车位租金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
第若头孢: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防...

秭归县19635342738: 车位和人防车位的区别及投资价值,以 -
第若头孢: 人防车位和产权车位的区别是什么呢?1、产权不同产权车位一般是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该类车位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而人防车位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其产权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尚有争...

秭归县19635342738: 建筑图纸中,地下室的排风扩散室是什么,作用是什么? -
第若头孢: 主要是通风,对防止火灾也有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颁布和实施 ,大多数民用建筑都要求设计带人防工事的地下室 ,平时作为自行车库、汽车库和设备用房 ,战时转换成人防工事,且大多数为五、六级二等人员掩蔽所...

秭归县19635342738: 车位买卖有没有合同
第若头孢: 一、车位买卖有没有合同车位买卖分两种:1、产权车位有产权的车位有“车位本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