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投资资金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投稿:长孙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合作开发房地产,以土地作为投资的一方违约造成工程无法进行,资金投资方有优先受偿权吗~

没有优先,既是共同,自然也是平等的,有利是共同平等,不能有难就你优先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46条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双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双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
(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值的,可以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双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3)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条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第二十条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三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利润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四、其它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肯定受保护啦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合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过程所经常涉及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5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6建设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7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8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一、所有合同的签订都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具体应该包括;对方师父具有相应的资质、师父具有履约能力、信誉状况等。

  2合同内容不得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详细的了解。

  3合同条款要否完备、明确。合同条款中应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款项、履约期限、履约方式、交付地点等都应该加以约定,且约定应尽可能的清晰、明确、完整、觉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凌两可。
  4对有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要加以考虑,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的解除)。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要规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对对方条款的审查、恰恰相反。
  5应约定正义管辖权条款。尽量将约定由我方所在的人名法院管辖。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约定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明确合同的签订地。尽量将合同签订地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我方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7对方的签约人人是预备相应的权限,即是否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企业授权的经办人。应该要求签约人出事相应的证明文件,并仔细核查证明文件。
  8签章应包括对方单位的公章一级授权代表的签字,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还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人为自然人的,签章应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所有的印章和签字有应清晰完整。
  9合同落款处应有签订的具体时间。签约人签字时也应该留下具体的时间。
  10尽量争取对方提供合同担保。如约定了担保条款,还应注意担保条款是否可以得到落实;如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应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如提供担保财产的,应审查担保财产是否可以抵押,并尽量办理抵押登记(部分财产必须办理登记)
  11合同附件应与主合同相一致。
  12合同订立之后如要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房地产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染)合同
  1审查出让方的资质。如果出让方为行政机关、应注意只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才有权出让土地,其他以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名义出让土地的无效,如果出让方为民事主体,应注意审查出让方是否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期限。
  2审查出让土地是否有瑕疵,主要要审查一下几个方面、(该土地使用是否可以出让,是否办妥农转用,土地征用手续)2该土地上的房地产是否被抵押,(如转让人在地上舍友抵押权,在转让时主债务未受清偿,因设定咿呀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随之转让给受让人)3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有关的税,费出让是否缴清。4在该土地上建造工程工程款是否已经付清(债随地走)5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级该土地是否出租给第三人。
  3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完备的载明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原出让合同设定的用途,是否已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以及建筑物之占地与建筑面积,用途等,其他与转让价金的确定有关联的地上定着物如水渠、路桥和附着物如树、竹、花卉、园林等均可在合同中一一写明。
  4应注意出让土地的价格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否则合同无效、
  5在转让合同中应对转让等级的时间加以约定,并明确合同各方有提交登记资料、几级配合等级的义务。
  6应对出让方式加以明确规定。
  7应尽量规定价金的支付与转让登记同时进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1审查承包方的资质。除应审查承包方的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外,还应该审查承包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这涉及到工程事故组人的分担等问题。同时和应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合同中应对下列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双方一般责任,施工组织涉及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材料供应、设计变更、竣工于结算等。
  3下列问题的规定一起应重视1明确规定合同价款及其计算方式2保修期的长短、同时应规定支付工程款时留一部分作为保修款,至保修期满后在支付。工程交付的标准。4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弟弟昂应该具体且明确。同时应约定供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还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
  4应对是否允许分包进行规定,如允许。则应尽量规定承包方分包的,分包方须通过发包方的审核、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在分包
  5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明确规定
  6应规定、施工方在竣工后应该在交房同时提交施工技术资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像发包方交纳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以免承包方在竣工后不按时把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资料交给发包方,致使发包方不能申请房屋产权证书、造成损失。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1前期审查应着重审查一下几个方面内容
  1合作方的资质、信誉等、2以土地使用权合作方的土地使用性质3合作方是否取得了项目开发所需的审批文件
  2合同条款中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应明确合作方式,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否中外合资,合作经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
  2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
  3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
  4以筹建处或其他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他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
  5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
  6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设计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
  7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吗,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方法,投资回报约定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算以及分配方式。
  8在当事人订立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只有合作各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除此之外,均不视为合法有效的合作行为。
  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政府批准手续和加面积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
  10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法
  11应付项目的工程进行明确的规定
  12应对合作各方在合作中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1审查拆迁房屋是否符合安置补偿条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2审查签约人是否为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2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房屋产权证号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年限及被拆迁人家庭的结构等。有附属用房、地下室、附着物的都应列明。同时对房屋内用水、用电、供气、同学和其他需要列明的重要设施需动迁的也要在基本情况中注明。
  2呗拆迁房屋的评估情况。不管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为防止拆迁过程中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等不正常情况,都应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基本因素结合行业规定进行评估的情况
  3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要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非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不能认可,如果是实行产权调换的,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表明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结构、朝向、交付时间等。
  4拆迁期限、过度方式,过度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补助费、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办法等、违约责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期限、周转房过渡期限、安置房交付期限等还可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1前期工作
  如果我方为出让方,应审查一下内容
  1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5办理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如果我方为受让方、应审查一下内容
  1、转让方是否已经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2、转让方是否斥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房屋建设应达到开发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转让人是否是项目所有人
  2合同中所应注意的事项
  1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政府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
  2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
  3已成立项目公司已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4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
  5未成立项目公司已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理想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须获得院合作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6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的承担方式
  7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时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
  8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做相应扣除
  9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的责任的处理方法。
  10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转让的应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六)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1审查对方资质
  2虽然采购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在实践中必须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3合同条款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你的格式、在采购合同中、大多是提供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都是固定的,这对供方比较有利,如果我们作为需方来签订此类格式合同,要注意对方提供的合同中有没有免除或限制供方责任的条款,如果有,一定要要求其说明清楚,尽量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免发生被动局面
  2、对于采购物资的品牌、型号、等级、单价、数量等都要详细明确的规定,在标注产品的数量。
  3、应对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加以明确规定。尽量规定由销售方送货,将运输过程中的风向留给供货方。
  4、应规定定金条款、待货物交付后再付全款
  5明确违约责任。对采购物资的品牌、型号、等级、交货地点、交货期限、交货方式的变动造成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
  (七)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1前期审查、除了审查对方的信誉外、还应注意、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2在合同条款中,应注意一下几方面。
  1、明确委托销售房产的位置、类型、面积
  2、应对房地产销售代理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写明是一般的代理,独家代理还是包销。
  3明确代理销售的期限以及销售任务,既要写明在多长时间内销售多少数额的房产
  4对代理销售方在销售期间所产生费用的负担应明确规定
  5应明确规定佣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6除在代理合同里设奖励条款外还应该设定惩罚条款,使代理商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
  7应明确规定代理销售方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我方有权对代理销售方的广告进行审查,并具体规定违反发布广告应承担的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
  1前期审查应着重审查购买方的支付能力,对于某些特殊单位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同时我方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以免预售合同被宣布无效
  2在合同条款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1、应详细规定预售房的位置、土地使用年限、
  2、规定预售房的面积时,应详细说明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基地分摊、公用分摊等、同时应规定相应的误差。
  3、应该考虑我方的实际履行能力规定房产交付时间。同时应规定延迟交付的免责事由。
  4、规定预售房的价款应说明每平方米的单价、同时规定价款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还应规定购买方如逾期未能支付价款后利益的计算方式以及超过一定期限后的我方有权出售该房产。
  5应要求购买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并规定违约定金的处理方式。
  6应规定产权转移的时间以及方式
  7应规定购买方购买后房产的使用性质以及相关义务
  8应规定购买方在未取得房产产权前不得将房产抵押、转让、否则后果自负
  9房屋质量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对质量情况、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加以规定
  10应对房产的附随设施的使用进行规定

一切合理 合法的 投资经营均 受保护
房地产开发过程所经常涉及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5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6建设用工程物资采购合同;7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8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一、所有合同的签订都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具体应该包括;对方师父具有相应的资质、师父具有履约能力、信誉状况等。

2合同内容不得有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详细的了解。

3合同条款要否完备、明确。合同条款中应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款项、履约期限、履约方式、交付地点等都应该加以约定,且约定应尽可能的清晰、明确、完整、觉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凌两可。
4对有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要加以考虑,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的解除)。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要规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对对方条款的审查、恰恰相反。
5应约定正义管辖权条款。尽量将约定由我方所在的人名法院管辖。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约定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6明确合同的签订地。尽量将合同签订地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我方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7对方的签约人人是预备相应的权限,即是否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企业授权的经办人。应该要求签约人出事相应的证明文件,并仔细核查证明文件。
8签章应包括对方单位的公章一级授权代表的签字,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还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人为自然人的,签章应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所有的印章和签字有应清晰完整。
9合同落款处应有签订的具体时间。签约人签字时也应该留下具体的时间。
10尽量争取对方提供合同担保。如约定了担保条款,还应注意担保条款是否可以得到落实;如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应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如提供担保财产的,应审查担保财产是否可以抵押,并尽量办理抵押登记(部分财产必须办理登记)
11合同附件应与主合同相一致。
12合同订立之后如要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房地产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染)合同
1审查出让方的资质。如果出让方为行政机关、应注意只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才有权出让土地,其他以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名义出让土地的无效,如果出让方为民事主体,应注意审查出让方是否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和使用期限。
2审查出让土地是否有瑕疵,主要要审查一下几个方面、(该土地使用是否可以出让,是否办妥农转用,土地征用手续)2该土地上的房地产是否被抵押,(如转让人在地上舍友抵押权,在转让时主债务未受清偿,因设定咿呀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随之转让给受让人)3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有关的税,费出让是否缴清。4在该土地上建造工程工程款是否已经付清(债随地走)5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级该土地是否出租给第三人。
3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完备的载明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原出让合同设定的用途,是否已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以及建筑物之占地与建筑面积,用途等,其他与转让价金的确定有关联的地上定着物如水渠、路桥和附着物如树、竹、花卉、园林等均可在合同中一一写明。
4应注意出让土地的价格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否则合同无效、
5在转让合同中应对转让等级的时间加以约定,并明确合同各方有提交登记资料、几级配合等级的义务。
6应对出让方式加以明确规定。
7应尽量规定价金的支付与转让登记同时进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1审查承包方的资质。除应审查承包方的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外,还应该审查承包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这涉及到工程事故组人的分担等问题。同时和应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合同中应对下列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双方一般责任,施工组织涉及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材料供应、设计变更、竣工于结算等。
3下列问题的规定一起应重视1明确规定合同价款及其计算方式2保修期的长短、同时应规定支付工程款时留一部分作为保修款,至保修期满后在支付。工程交付的标准。4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弟弟昂应该具体且明确。同时应约定供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还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
4应对是否允许分包进行规定,如允许。则应尽量规定承包方分包的,分包方须通过发包方的审核、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在分包
5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明确规定
6应规定、施工方在竣工后应该在交房同时提交施工技术资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像发包方交纳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以免承包方在竣工后不按时把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资料交给发包方,致使发包方不能申请房屋产权证书、造成损失。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1前期审查应着重审查一下几个方面内容
1合作方的资质、信誉等、2以土地使用权合作方的土地使用性质3合作方是否取得了项目开发所需的审批文件
2合同条款中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应明确合作方式,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否中外合资,合作经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
2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以及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处理对策及相应的责任
3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须作评估
4以筹建处或其他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他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
5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使用人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
6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设计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分别立项,分别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
7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吗,应按是否以开发项目的房屋为标的分别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约定分房的,应明确房屋分配的具体方法,投资回报约定分配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算以及分配方式。
8在当事人订立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只有合作各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除此之外,均不视为合法有效的合作行为。
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政府批准手续和加面积成本,增加分担及面积分配方式、
10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法
11应付项目的工程进行明确的规定
12应对合作各方在合作中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1审查拆迁房屋是否符合安置补偿条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2审查签约人是否为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2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房屋产权证号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年限及被拆迁人家庭的结构等。有附属用房、地下室、附着物的都应列明。同时对房屋内用水、用电、供气、同学和其他需要列明的重要设施需动迁的也要在基本情况中注明。
2呗拆迁房屋的评估情况。不管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为防止拆迁过程中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等不正常情况,都应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基本因素结合行业规定进行评估的情况
3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要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非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不能认可,如果是实行产权调换的,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表明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结构、朝向、交付时间等。
4拆迁期限、过度方式,过度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补助费、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办法等、违约责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期限、周转房过渡期限、安置房交付期限等还可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1前期工作
如果我方为出让方,应审查一下内容
1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5办理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如果我方为受让方、应审查一下内容
1、转让方是否已经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2、转让方是否斥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房屋建设应达到开发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转让人是否是项目所有人
2合同中所应注意的事项
1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政府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
2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
3已成立项目公司已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4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
5未成立项目公司已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理想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须获得院合作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6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的承担方式
7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时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
8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做相应扣除
9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的责任的处理方法。
10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转让的应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六)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1审查对方资质
2虽然采购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在实践中必须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3合同条款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你的格式、在采购合同中、大多是提供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都是固定的,这对供方比较有利,如果我们作为需方来签订此类格式合同,要注意对方提供的合同中有没有免除或限制供方责任的条款,如果有,一定要要求其说明清楚,尽量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免发生被动局面
2、对于采购物资的品牌、型号、等级、单价、数量等都要详细明确的规定,在标注产品的数量。
3、应对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加以明确规定。尽量规定由销售方送货,将运输过程中的风向留给供货方。
4、应规定定金条款、待货物交付后再付全款
5明确违约责任。对采购物资的品牌、型号、等级、交货地点、交货期限、交货方式的变动造成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
(七)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1前期审查、除了审查对方的信誉外、还应注意、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2在合同条款中,应注意一下几方面。
1、明确委托销售房产的位置、类型、面积
2、应对房地产销售代理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写明是一般的代理,独家代理还是包销。
3明确代理销售的期限以及销售任务,既要写明在多长时间内销售多少数额的房产
4对代理销售方在销售期间所产生费用的负担应明确规定
5应明确规定佣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6除在代理合同里设奖励条款外还应该设定惩罚条款,使代理商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
7应明确规定代理销售方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我方有权对代理销售方的广告进行审查,并具体规定违反发布广告应承担的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
1前期审查应着重审查购买方的支付能力,对于某些特殊单位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同时我方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以免预售合同被宣布无效
2在合同条款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1、应详细规定预售房的位置、土地使用年限、
2、规定预售房的面积时,应详细说明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基地分摊、公用分摊等、同时应规定相应的误差。
3、应该考虑我方的实际履行能力规定房产交付时间。同时应规定延迟交付的免责事由。
4、规定预售房的价款应说明每平方米的单价、同时规定价款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还应规定购买方如逾期未能支付价款后利益的计算方式以及超过一定期限后的我方有权出售该房产。
5应要求购买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并规定违约定金的处理方式。
6应规定产权转移的时间以及方式
7应规定购买方购买后房产的使用性质以及相关义务
8应规定购买方在未取得房产产权前不得将房产抵押、转让、否则后果自负
9房屋质量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对质量情况、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加以规定
10应对房产的附随设施的使用进行规定


房地产开发成本明细科目有哪些
开发成本包括以下8点: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1、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2、...

房地产融资渠道8个
合作融资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目前最为可行的融资方式之一。 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即信托公司对于比较好的有赢利前景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提供信托贷款或直接参与信托投资的融资方式。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的融资方式可以降低整体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而且期限弹性较大,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可以优化公司结构。在供给...

什么叫合作开发
1、投资合作 投资合作是指合作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同时项目是产业发展的支撑,选准优质化的高效项目推进开发建设,是拉动投资有效增长、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载体。项目投资合作是其中一个很好的选择。2、合资 合资是一种快速低成本进入新市场的有效方式。合资的一种普遍形式是大型跨国公司和...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拆迁安置及补偿费用包含在总投资内。

房地产行业如何进行融资?
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出让股权或引进战略投资合作开发”的融资模式,通称“股权融资”。 第三,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所处的阶段是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拿着这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银行去抵押贷款,以实现融资的目的。 第四,地产项目在建设过程当中也可以实现在建工程开发贷,实现融资的目的。 第五,...

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的业务中,出资的一方取得收益可以作为股息红利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

谢良鸿: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商务条件要点
谢良鸿: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商务条件要点 一、项目公司设立与增资 1、项目公司成立时间:根据竞前合作还是竞后合作,可以将项目公司成立在地块成交之前与成交之后。在地块成交之前成立项目公司可以用该项目公司报名并在地块成交后直接将地块放置在该项目公司名下;在地块成交之后成立项目需要将土地更名。 2、明确股权比例:需...

房地产投资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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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样本标准版
(2)在本协议签署后___日内,___方向___方支付总投资的___%,内含定金___万元,合计___万元。第六条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能告诉我开发费用怎么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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