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应否法律化

作者&投稿:伏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道德法律化是否合理~

  具体的道德规范是否需要法律化,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从整体上讲,道德法律化显然是不合理的。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乔新生 两会期间,中国电力董事长李晓琳建议给每个公民建立道德档案。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不过,道德不等于信用,信用反映一个公民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反映一个公民的内在品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是无法量化,也无法归纳整理成档案的。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立法机关将一些道德准则写进法律规范,形成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我国亦是。比如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执业医师法以及相关专业技术法律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这些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但是,由于道德是内在的不断变化的准则,因而将道德准则变成法律规范,不仅涉及到法律规范内在的本质问题,而且还涉及到道德规范的评判标准问题。 西方国家在使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这些概念的时候,往往都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他们通常把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结合起来,从而使道德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宪法以及法律中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在传统的法律语言学中实际上是特指执政者的道德准则。由于整个社会正在进入多元化状态,因而反映执政者的道德准则,未必就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也是如此,由于我国缺乏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的传统,因而很难对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作出准确的概括。商业道德更是一个看得见摸不着的行为规范,一些经营者很善于利用违约获取利润,还有一些经营者善于营造特殊的经营机会,将他人置于别无选择的境地从中获取暴利。从法律上来说,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缺乏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是,从商业道德的角度来说,一些行业并不排斥这种行为。因此,当我们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商业道德作为衡量一个公民道德优劣的标准,并且试图建立道德档案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已经陷入到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我们既不知道所奉行的道德标准是否社会公认,我们也无法对所谓的社会公德进行科学量化分析。 所以,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如果司法机关依据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作出裁决,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进行详细的阐述,因为只有这样裁判文书才具有说服力,也只有这样才能把判决所依据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准则。 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非常有必要,但是,如果把个人的道德标准或者某些行业、阶层的道德标准强行变成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那么,道德就会变成一种特殊的枷锁,让一部分人始终处于被评判、被道德约束的状态。道德应该是一种社会的普遍共识,而目前中国社会恰恰缺乏这样的共识,因此,我们在强调道德作用的时候,一定要对道德的局限性有充分的认识。防止道德惩罚泛滥化,尽可能地避免道德成为法律之外少数人干涉多数人行为的武器。 作者系中南财大教授

道德管底线,法律管顾忌
(引用易中天帖)
我们先来看底线和顾忌这两个概念。

底线是属于什么的呢?底线是属于内心的。就是我不作恶,决不作恶。我做事情再怎么样,哪怕做一些不好的事,也要有一条底线,不能突破。比方说,我偷东西,但我不杀人。就算被人看见了,也不能杀人灭口。或者说,我偷东西,但我不奸淫。就算女主人国色天香,也不能见色起心。再比方说,我偷东西,但我只偷富人的,不偷穷人的,或者决不偷人家的活命钱,救命钱等等。这叫做“盗亦有道”。这个底线从哪里来?从自己来,只能来自每个人自己的道德观和道德感。所以底线是由道德来负责的,我们也称之为道德底线。

那么顾忌是什么呢?顾忌是外加的。就是说,不是我不想作恶,不是我不想干坏事,也不是我不会干坏事,也不是我不能干坏事,是我害怕。
于是我们就要问:道德真正能够使人有所顾忌吗?我的结论是不能。

我们知道,道德是和良心联系在一起的,而良心是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东西,是属于每个人自己的。什么叫道德?什么叫善?善不是说没有恶。一个人,为什么没有恶?怎么会没有恶?天生没有吗?这就讲不清、靠不住了。因为我们无法知道人的天性究竟是善还是恶。所以我们只能把这个问题挂起来,而且要把下面这个道理讲清楚,那就是:善,不是没有恶。善是什么?是我本有恶,我也会作恶,我也想作恶,我还能够作恶,但是我不作恶,我发自内心地不愿意作恶,这才叫善。这是“真善”。我本来也想作恶,我也能作恶,我装一个不作恶的样子,我用一个不作恶的样子去作恶,或者等到能够作恶的时候再作,那叫“伪善”。“真善”就是明明可以却偏偏不做,我发自内心地不愿意。我一想到作恶,我的良心就受不了。或者一旦突破底线,自己就先不能通过,甚至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这个底线就来自道德。它是内在的,不需要别人监督的。

道德的底线也是别人监督不了的。因为底线来自良心,良心属于每个人自己。一个人如果不讲良心,别人是拿他没办法的。孔子的学生宰予问孔子,三年之丧有什么道理呢?一年也就够了。孔子说,父母去世不到三年,你便吃那白米饭,穿那花缎衣,心里面觉得安不安呢?宰予说,安呀!孔子也只好气呼呼地说,你良心上过得去,你就做嘛!一个君子,之所以守孝三年,是因为在这三年中,他吃好饭不觉得香,听音乐不觉得美,住在舒服的房子里心里不安。你既然心安理得,那你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吧!可见,良心不需要监督,也监督不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心不是顾忌。

良心为什么不是顾忌呢?因为第一,良心不是“不敢”,也不是“不能”,而是“不肯”。第二,良心发自内心,不靠别人管着。实际上所有的道德,真正的善,都是不要别人管,也是别人管不了的。由此可见,道德一旦成为顾忌,那就一定是伪善。
这就又需要讨论了。

有所顾忌总比无所顾忌好,这话对不对?也对也不对。何以言之故?因为要看是什么顾忌。如果是“道德顾忌”,就未必。为什么呢?因为“顾忌”二字与道德精神相悖,道德也不可能真正让人有所顾忌。为了说清楚这一点,我们不妨问一下:出于道德上的顾忌而不敢作恶,究竟怕什么?无非是怕人家说,即所谓“道德谴责”。我们知道,道德不是法律,没有刑律之类的“硬控制”或“硬惩罚”手段。它是一种“软控制”,其常规手段也就是“口诛笔伐”。那么请问,如果没人说呢?或者说不了呢?或者不在乎呢?一个人,在他还觉得“人言可畏”的时候,道德的谴责是会有约束作用,让他有所顾忌的。但是,一旦他成了某种人物,谁也说他不得时,那就恐怖了。天知道他会干出什么事情来!所谓“王莽谦恭未篡时”,就是这个意思。未篡位时,是谦恭的。篡到了呢?那就对不起!其实,即便成不了王莽,也总有别人看不见、说不了的时候,比方说“背地里”或者“私下里”。所以,一介草民,自不妨“当面是人,背后是鬼”;大恶大奸,更可以“寻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总之是平时夹起尾巴做人,一有条件就原形毕露。请问,这种顾忌,靠得住吗?

当然,要说道德的谴责一点作用都没有,也不是事实。作用还是有的。比方说,说的人多了,会有舆论压力;说的时间长了,会有心理压力;对于其他的人,会有教育意义;对于整个社会,则能够营造道德环境和道德氛围。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但不能天真地认为,那一定能使恶人顾忌。

或许有人会说,我们说的“道德顾忌”,不是怕别人说,而是怕自己说。很好,我们要的就是这个。但对不起,这是“良心”,不是“顾忌”;是“真善”,不是“伪善”;是“真君子”,不是“伪君子”。前面已经说过了,道德原本应该发自内心,不能是外在的监督。因此,一旦成为顾忌,就有作伪嫌疑;而一旦作伪,就突破了道德底线。

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说真话,不说假话;做真人,不做假人”这个原则,是道德的底线吗?是。道德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是人的幸福。幸福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主观的。因此,一种道德如果违背了人的本性,或者逼得人们去作伪,那就一定是“伪道德”。同样,一个人如果违背自己的天性和本真去做人,去说话,那就一定是“伪善”。当然,有时候我们也得说点假话,或者不说真话。比方说,为了保护别人,我们可能要说假话;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可能不说真话。但必须指出,“保护别人”和“保护自己”不能混为一谈,“说点假话”和“不说真话”也是两个概念。为了保护别人,可以说点假话(比如一个歹徒追杀一个弱者,问你见他跑到哪里去了,你就应该朝相反的方向指)。为了保护自己,你也可以不说真话,但决不能说假话。或许有人要问,既不能说假话,又不能说真话,那我说什么话?很简单,不说话。如果不能不说,那就说不会伤害自己的真话。根据道德原则,一个人所说必须真实,但他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把所有的真实都说出来。

那么,一点假话都不能说吗?除非为了保护别人和帮助别人,一点都不能说。而且,即便是为了保护或者帮助别人,也不是什么假话都可以说。为什么呢?因为说假话就是作伪,而作伪本身就是不道德。而且,今天你敢说一句假话,明天就敢说十句,后天就可能是弥天大谎。今天你可能只是有所顾忌,明天就可能是习惯性作伪,后天就可能是窃国大盗。

这样看来,“真小人”就比“伪君子”更可爱,也更可靠,因为至少他不装,不假,不作伪。我们知道,“真小人”和“伪君子”在本质上都是恶。“真小人”是小人,“伪君子”就不是?也是。那么,区别在哪里呢?也就一个字:装。“伪君子”装(伪装),“真小人”不装(真实)。从这个意义上讲,“真小人”反倒更接近于善。

或许有人会问,那我们难道就不要顾忌了吗?要。但不是靠道德,或主要不靠道德。靠什么?法律。为什么是法律而不是道德呢?因为道德是“软控制”,法律是“硬控制”。前面讲过,什么是“顾忌”?就是我想作恶,我能作恶,我会作恶,但我不敢。为什么不敢?因为有人管着,而且一定要管,一定会管,一定管得了。显然,这里说的这个“人”,不能是个人、私人。个人和私人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这个义务,还没有这个能力。一个人作了恶,我们可能谴责,也可能不谴责。可能因为正义感而义愤填膺,路见不平一声吼,也可能因为碍于情面或慑于权威而噤若寒蝉。就算管,被管的人也未必听。所以靠不住。

靠得住的只有法律。因为第一,法律代表的不是个人的意志,而是全民的意志,社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不会因为个人的亲疏好恶而左右摇摆宽严皆误。也就是说,法律是铁面无私的。第二,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力量,使用的是公共权力,力大无比。一个人,如果作了恶,哪怕你躲到天涯海角,也能把你捉拿归案,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就有威慑力。第三,法律有切实可行和实实在在的惩罚手段,不像道德只能进行谴责,这就比道德更能让人畏惧。第四,法律的本性是执法如山,人人平等,不会出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情况。所以,只要是法治国家,是法制健全之时,那么,哪怕你是天王老子,如果胆敢作恶,自然会有人来管你,而且管得你不敢再犯!

当然,以上分析,都是理论上的,实际情况也并不都尽如人意。但我们现在也只能做理论分析,对不对?事实上,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法律并不万能,法治也是会有问题的,这个我们以后有机会再说。因此,我们不能求“最好”,只能求“最不坏”,不能求“绝对可行”,只能求“相对可靠”。相对而言,如果要让人心存畏惧心生顾忌,法律要可靠得多。

人,确实需要社会规范,但不能只有一种;人,也确实需要底线和顾忌,但不能都交给道德。社会规范应该有两种,一种是道德,一种是法律。它们也应该有所分工,那就是道德管底线,法律管顾忌。

道德管底线,法律管顾忌,两种社会规范各有分工并行不悖,这是人类经过数千年的探索得出的结论。在此之前,不同时期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民族和国家,曾经有过不同的选择,有的更偏重法律,有的更偏重道德。讲历史观,不能不讲这两种选择。

传统社会的中国人是偏重道德的,至少儒家是这个主张,因为他们觉得道德更管用。孔子说,治理一个国家可以用道德,也可以用刑律。但是,用刑律治理国家的结果,是“民免而无耻”,就是老百姓不敢犯罪,但是没有廉耻之心,他心里还是想犯罪的。这就“治标不治本”。治根本要用什么呢?用道德。以德治国的结果是什么呢?是“有耻且格”。格,有各种解释,其中一种是“正”。所谓“有耻且格”,就是既有廉耻心,又有正义感。因此,治理国家不能靠刑律,只能靠道德,也就是只能实行“德治”。

既然是“以德治国”,那么,就先得把皇帝也好,官员也好,都设计成好人,主张并相信“君子治国”。因为如果连治国者都不是君子,又怎么能够指望被治理的人“有耻且格”?所以必须假设,皇帝一定是仁慈而圣明的,是“圣人”;宰相一定是正派而贤明的,是“贤人”;地方官则一定是廉洁而高明的,是“君子”。皇帝圣明,宰相贤明,地方官高明—— “三明主义”。这就是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思路。

这个观念不能说没有道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人人都是君子,满街都是圣人,每个人都讲道德,难道不好吗?当然好得很,实在太好了。所谓“尧舜之世”,也无非如此。可是,做不到怎么办?事实上,我们建设了几千年,这个“理想国”和“君子国”也没能建起来,“伪君子”反倒弄出不少,甚至弄出“非典型腐败”来了。

什么叫“非典型腐败”?就是区别于“典型腐败”。比方说我的哥们杀了人,要把他从监狱里捞出来,我就花钱买通法官,买通警察,买通律师,把他从故意杀人定为过失杀人,再来一个保外就医,然后我就把他弄出来。这就叫“典型腐败”。因为我送钱、送礼、请客、吃饭是有既定目标的,这种案子一旦发现也是要严惩不贷的。

那么,“非典型腐败”是什么呢?第一,不是说我有事了,送你一个红包。什么事都没有,什么具体的目的都没有,照送。这可以叫做“无目的贿赂”。第二,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规矩,到时候就送,比如三节两寿。三节是什么呢?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两寿是什么呢?就是长官过生日,长官的太太过生日。当时还有一个笑话,说有一个长官属鼠,生日的时候下属就送他一只纯金打造的老鼠。长官非常高兴的说,告诉你,我太太属牛。这个可以叫做“常规性贿赂”。第三,这种贿赂是人人都送人人都收的,不收不送就会被视为异类,检举揭发就更是匪夷所思。明清两代不收不送的只有一个人,他就是海瑞。所以海瑞派到哪儿当官都不受欢迎。这个可以叫做“普遍性贿赂”。

于是我们就要问:为什么啊?制度。明清两代官员的俸禄极低。明代一个县太爷的月薪相当于多少呢?据吴思先生计算,相当于1130元人民币。这点少得可怜的钱,要用来做路费、买官服、养家人、雇师爷。师爷是什么?就是长官的私人秘书,国家不发工资的。这个钱谁出?自己掏。还有迎来送往,还有请客送礼,你说这1130块他够吗?所以唯一不收红包的海瑞,一年只吃一次肉,就是他母亲过生日的时候。这事当时曾在官场传为新闻。官场的人奔走相告,说告诉大家吧,海瑞今天居然买了两斤肉啊!

海瑞后来是被当作了道德楷模的。但在我看来,那是楷而不模,因为没有人学他。怎么能学呢?不收红包没有办法过日子啊!所以这个腐败是逼出来的腐败,是“逼良为寇”。这种腐败因制度而生,最后又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制度,因此是“制度性腐败”。我有一本书叫《帝国的惆怅》,谈到了这个问题,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去看。

不过我们还是要问,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把薪水定得这么低,就不能调高一点呢?原因也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为了标榜以德治国,君子治国。我们官员都是君子啊!君子不爱财,君子很廉洁,君子艰苦朴素,君子安贫乐道。他们出来做官,是为了报效国家效忠皇上,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人生抱负,少拿一点没关系啦!甚至不拿钱、倒贴钱也可以啦!结果怎么样那?结果是搞出伪君子,搞出“制度性腐败”。

相反我们看美国这样的国家。他的总统难道都是君子?也有不是的。他的总统想不想作恶?也有想作的。尼克松不是有水门事件吗?克林顿呢,拉链门事件。所以小布什没准也会整出点事儿来。但是最后怎么样?他弄不成。克林顿倒是混到底了,尼克松就只好辞职下台。因为克林顿只不过“私德不修”,尼克松却是“妨碍司法”。这个不能容忍。你可以做点缺德事(当然被曝光以后要道歉),但是你不能妨碍司法,更不能利用总统职务和行政权力来干预司法。所以他得下台。克林顿呢?他的事情揭发出来以后,支持率还增加了。美国人说,这个哥们不错啊!他怎么喜欢莱文斯基这样的女人?这么俗气,这么没有品位,跟我差不多啊!支持率反而上去了。民主社会就是这样,领导人必须跟着老百姓的口味走,不能够自命清高。民众也不在意领导人是君子是小人,有学问没学问,有品位没品位。反正有制度管着,谅他也不能如何,学问少一点,品位低一点,没准更好。

在这里我们也能看出中西文化的差异。上次美国大选后,记者问选民,你为什么选小布什,不选戈尔?有个老太太说的非常有代表性。她说戈尔这个人太聪明,太多学问了。学问多,人聪明,肚子里弯弯绕就多,把国家交给他我不放心。小布什呢?憨憨的,像个加油站的伙计,这个靠得住。我们就很奇怪。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观点,应该是精英治国。治国的人,应该是有能耐的、有水平的、有品位的、有修养的,怎么选个傻乎乎的,一口土腔,没有文化?选这么个人,怎么能够放心?就因为他们更看重的是制度,不是人品。他制度上已经设计好了,你想作恶也没那么容易,有很多东西管着你呐!实际上,在美国人看来,所谓“白宫”,无非是高速公路上一个加油站。总统呢,也不过是加油站里的修车伙计,充其量是个卖二手车的。这样的人,会两下子就行了,憨厚一点就更好。

然而这里面仍有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中国古代社会虽然主张“德治”,却也并非单纯地只靠道德。我们也有法律和制度,怎么就不管用了呢?

原因也很多,这里只能简单说说。首先,中国古代是否有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只有“刑律”,没有“法律”,更没有“法治”。或者说,没有法治意义上的法律。什么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第一,这法律必须是全体公民通过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制定的“全民公约”。它体现的是全体公民的意志,而不是少数人、个别人的意志。但是,中国古代只有“臣民”,没有“公民”。既然连“公民”都没有,又哪来的“全民公约”?也就只能有体现君王意志的“王法”。王法非法,因为它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二,这法律必须对所有人都具有同等效力,所有人在它面前都是平等的,而“王法”显然不是,至少它不能约束皇帝。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不过是一句空话。没有皇帝的批准,是不可能“同罪”的,结果仍然是“人治”,不是“法治”。第三,这法律中必须有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宪法高于一切,既高于一般法,也高于执法人。包括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的任何人,都只能按照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宪法来治国。也就是说,治国的其实是法,不是人。这才叫“法治”。

这样的观念和这样的法律,都是中国古代闻所未闻的。因此,中国古代所谓“法治”(比如法家主张的),就只能叫做“刑治”或“律治”,也就是按照一定的条款(律)来实施惩罚(刑),治国的仍然是人。在这一点上,孔子的说法是比较准确的。他反对的是“齐之以刑”,不是“齐之以法”。他也没有说过“齐之以法”。可见,中国古代所谓“法律”,其实是“刑律”;所谓“法治”,其实是“刑治”。这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两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在法治观念阙如的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就会变得可疑。没错,中国古代也有各种各样的制度,包括防止官员作恶的监察制度。而且,平心而论,这些制度还是蛮不错的。比如规定监察官员可以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上级官员的制约。所以,一个七品(县处级)的监察御史,也可以弹劾王公大臣,他的上级管不着。甚至,就连自己的顶头上司,比如相当于监察部正副部长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或者都御史、都副御史,作为本部门下级的监察御史也可以弹劾。这难道还不好?

但是,第一,监察官员虽然相对独立,却非完全独立。他们可以独立于其他官员,却不能独立于皇帝。而且,皇帝也是不受监督和不能弹劾的。第二,这些制度设计出来,是对付君子的,不是对付小人的。所以,一旦朝中出现了小人,尤其是伪装成君子的大奸大恶,就没有办法。当然,办法也不是没有,不过那往往是“不是办法的办法”。比如明代嘉靖年间,朝臣们为了除掉大奸臣严嵩,就使用了“小人伎俩”和“不正当手段”,办法是诬陷严嵩的儿子严世蕃谋反,而且是勾结日本人。你说严嵩的儿子怎么可能勾结日本人背叛祖国?那是不可能的。举报人林润的奏折其实说得也很清楚:“道路皆言,两人通倭,变且不测。”什么叫“道路皆言”?就是路上的人都这么说,实际上是捕风捉影,连匿名举报都算不上。然而并不容严世蕃申辩,更没有什么取证、对质,硬是手忙脚乱地就把他的脑袋砍掉了。这事当时就有人认为是冤案。但没有办法。不这样,严嵩一伙就除不掉。难怪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要说这时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已至山穷水尽了,因为无论道德还是刑律,都已经不再管用。要防止恶,竟然只能用恶的办法。

道德……与法律之关系,较之宗教与法律之关系,更为密切。……道德与法律关系之疏密亦随时代演进而有不同,古代无所谓法律,一切政治设施,莫不一道德为中心标准,……其后,文化日进,……不得不有法律,以为辅助,而将道德融化于法律之中,惟违反道德之法律,亦无存在之余地,…此为道德与法律之混同时期,自十八世纪以后,……道德与法律逐渐分开。
有道德而无法律,则道德有时失其作用;有法律而无道德则法律亦有时而穷,故二者必须相辅为用不可偏废也。
——蔡荫恩:《法学绪论》,三民书局印行,第37-38页。

法和道德的统一,甚至深刻的渗透,是十分明显的。道德原则,恰恰是决定法律的面貌和内容的最接近的基础。……二者是社会调整系统中不同的子系统,……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有共同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基础,都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的反映,都服务于工人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从而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
——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3页。

阶级对立社会中,法与统治阶级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且互相渗透。在调整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方面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道德是由共同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现象,具有共同的阶级本质,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
第二,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相互渗透。法不仅体现统治阶级道德精神,而且往往直接赋予某种道德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第三,在实践中,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70页。

有关制度原则对个人的原则的优先性,我们就可以归纳如下:优先性是指我们在考虑道德或伦理体系时,首先要考虑制度伦理,考虑它是否符合正义,这表示因为它是我们最高的道德目标,而宁可说是它是最起码的,但也是最基本的,甚至对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死攸关的规范标准。这样,原初状态中的人要建立一个社会时,就要首先选择有关根本制度的正义原则,然后才是制宪、立法和定规。
——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161页。

法是正义和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
——西塞罗:《法律篇》,第二卷,转引自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法律是基本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
——郭广银:《伦理学原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凯尔逊指出,……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不是关于法律的内容问题,而是关于法律的形式问题。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3-404页。

德沃金指出,法的原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概念和标准时,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等道德和正义问题。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页。

富勒说,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最接近,……义务的道德可以帮助法律决定某一行为是否应在法律上加以禁止。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向往的道德和法律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向往的道德同法律的目的实现有联系。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405页。

自然法学家一向坚持认为,法必须是合乎道德的,不道德的法律规则不能成其为法或继续是法。……实证法学家则认为,道德表示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其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严重违反道德的也仍然是法,……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7页。

许多实证主义法学家……强调指出,……在逻辑上和概念上法与道德没有内在的联系,……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407页。

谈法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之前,首先必须回答的是法与哪个阶级的道德的联系。如果是法与被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就可以说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因为法通常是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道德的。如果是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关系,那就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与道德存在着必然联系。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18页。

法律与道德……两者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然而,两者间的联系在性质上是怎样的?对此,学者们远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最富于理论色彩的争点是下述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它肯定法律在本质上与道德有必然联系,主张“恶法”非法。……
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它认为法在本质上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主张“恶法”亦法,……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理解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
……古代法学家多数倾向于尽可能地把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这就意味着法律要体现尽可能多的、甚至全部道德的内容。……
现代法学家则倾向于使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分离开来,故“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通论。……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理解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
……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便会陷于瘫痪,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道德也回苍白无力。两者在功能上是互补关系,……但是,在两者的主次关系上,仍然存在不同看法。……古代法学家大都强调道德在社会调控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对于法律则比较轻视。……
到了近、现代以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整的突出作用。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49-451页。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对社会重大的、带全局性的关系进行规范调整,它们在这方面是一致。……法律和道德在一般意义上的关系。
1、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法律也是禁止或许可的。……
2、道德上不许可的,但是法律上是许可的。……
3、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4、道德与法律互无关系。……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0页。

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点
第一,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往往将社会主流道德的原则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而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又离不开道德准则的辅助和约束。……道德渗入法律,法律体现道德精神。
第二,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的历史使命相同。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它们都通过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为社会秩序提供保障,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第三,法律和社会主流道德都是社会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特定社会中,国家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即具有一定的道德基础,这样,法律才能获得赖以发生效力的依据;同时,道德的推行和实施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即不仅存在法律的道德基础问题,而且也存在着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由于二者发生重合或者相互转化、相互作用,于是就产生了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问题。……
另外,法律和道德具有许多共同词汇,诸如责任、权利、义务等等。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7-308页。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人心如此卑鄙,法律又如此无情,从其外表骤然看来,的确令人吃惊,但是进一步考察产生这种法律的原因,以及它给人们带来的好处,则绝不是无情的,而是今日世界上最完善的东西。
——[日]福泽渝吉:《文明论概略》,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6-117页。

法起源于或者说应该起源于民德,民德渐渐演化为法律。民俗和民德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逐渐变化,但是几乎没有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行为而使它们发生根本性改变的余地。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立法为了自强,必须与民德相一致。
——[英]罗杰 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

我们的法律并不是西方人惯常理解的那种,毋宁说,“它们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它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这种道德化的法律与法律化的道德其实应该叫做礼法,……道德无所不在,法也就“包罗万象”,……
……这种政治的道德化建立在一种久远的家、国不分的传统之上,它造成一种家与国、道德与法律、各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混然不分的特殊格局。
——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译者前言)”载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4页。
不应该法律化,因为道德拘束人们的日常生活等等。。。。。。。。。。。。。。。。。我的QQ是442370658

大部分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的法律化。法律需要不断的从道德观中吸取灵感,但是并不能将所有的道德都法律化,因为道德的范围本身就是一个历史性的,现在认为是符合道德的东西将来可能并不认为是道德的,某个社会群体认为是道德的东西在另一个群体中可能并不认为是道德的。所以法律并不能将所有的道德都法律化,否则法律将会是一部多么严酷的法。一般来说,法律仅会将社会最最基本的道德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不许杀人,不许盗窃等

道德永远不会法律化的
除非过很多年以后
道德是法律的最高层次,如果道德法律化那么整个社会的矛盾就会激化,每个人都会犯不同程度的法律。
比如公共场所不得乱仍垃圾,不得践踏草坪不得吸烟,如果这些都 违法的话国家的行政资源将大量的过剩,法律越多说明什么呢?不是法律越多社会越稳定,而是说明社会越混乱。法律过多的稳定那种稳定是高压下的稳定,长期以往必将爆发,社会真正的稳定是动态的稳定。就是说是充满各种矛盾的社会,才有生气。有部分的法律是由于先辈的习惯而产生的,法律是靠个人的力量无法达到公平正义而必须要靠国家机器的力量才能维护的规则。就是违反道德的性质恶劣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进行强行管理。所以说我们的社会如果发展到后来应该是法律减少而不是增多,法律增多说明社会在退步,或政府的腐败。如果每个人都按照道德办事就不可能触犯法律,就不用增加更多的法律出来了。遵守法律是不会得到先进的,遵守道德的人才能得到。法律来衡量一个人只有60分,只有达到道德才能达到80分以上。

道德不应法律化.很多事法律是解决不了的.法律必须要实证才能定罪.很多事难以有实证.
而道德可以.他存在于人们的心中,不需确凿的证据,人们心中自有一杆秤.


自由刑执行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构建中,未成年犯服刑待遇、减刑假释的扩大适用、教育改造措施的组合,大多是将现行政策法律化,难度不大。较易忽略的是:1.对低龄犯和短刑犯分类处理。目前,行刑主要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悔改表现分类,低龄犯(14岁至16岁)的特殊处遇没有受到重视,低龄犯应否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如何评估其受刑能力、完善考核等...

有关法律的问答题,最好是选择题!!!
37.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 A.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 38.甲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女婴,扔进小河里淹死。甲某犯有( )。 A.过失杀人罪 B....

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这项制度在感召、敦促犯罪人认罪投诚、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累及无辜等方面,均具有积极功效,对于有效实现预防犯罪之刑罚目的,贯彻和落实罪责刑相适应之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

关于劳动法的解释
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 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解读二:适用...

高分在线求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S2期 企业文化与社会责任...
否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应否涉及社会责任,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这实质上是企业应如何 看待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问题,也是经营性企业文化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认为企业文 化中应当包含一定的社会责任内容,并论述了企业文化应包含的社会责任的范围。 [ 中图分类号] F270 - 0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受封建人治影响,有些人认为法治主要是老百姓怎么守法
但另一方面,“制度化、法律化”二词有时是有区别的,法律化固然是一种制度化,反过来,并不是所有制度化都是法律化。例如体现党内民主或社会组织、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制度,并不属于或不一定属于法律范畴。再有,这里讲的法律和制度一般是指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指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少数是习惯法或其他惯例。 第...

现代西方国家所讲的法治是什么
近年来,“法制”一词,大体指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法律和制度,也有的仅指法律制度。这里应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与中世纪不同,重要的制度通常都有相应法律规定或都在相应法律范围内发生作用,就这一意义上讲,“法律和制度”和“法律制度”这两个词组可以说基本上是同义的。但另一方面,“制度化、法律化”二词...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实际工作看,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及述职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也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4.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规定调查视察的范围、程序等,也要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等。 5.人大代表的...

怎样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实际工作看,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及述职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也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4.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规定调查视察的范围、程序等,也要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等。 5.人大代表的...

如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实际工作看,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及述职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也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4.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规定调查视察的范围、程序等,也要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等。 5.人大代表的...

泊头市19218936464: 道德应否法律化 -
招贩小儿: 大部分的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的法律化.法律需要不断的从道德观中吸取灵感,但是并不能将所有的道德都法律化,因为道德的范围本身就是一个历史性的,现在认为是符合道德的东西将来可能并不认为是道德的,某个社会群体认为是道德的东西在另一个群体中可能并不认为是道德的.所以法律并不能将所有的道德都法律化,否则法律将会是一部多么严酷的法.一般来说,法律仅会将社会最最基本的道德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不许杀人,不许盗窃等

泊头市19218936464: 这个社会是否应当道德问题法律化 -
招贩小儿: 应当也许是对的,但是如果都这样,人也许会做不到百孝,失去善心.社会,也不会和谐.

泊头市19218936464: 如何看待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 -
招贩小儿: (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 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 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 相辅相成、相互促益.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是法律的有...

泊头市19218936464: 在法理上,该不该把道德约束法律化?又该不该把某些法律还原道德? -
招贩小儿: 我们可以把法律道德化,但就目前全民综合素质来看想把道德约束法律化为时尚早,那样只会加深社会矛盾,打击面极度扩大化不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泊头市19218936464: 道德问题 真的不能用法律来约束吗? -
招贩小儿: 道德范畴应该由道德范畴调整,不能由法律范畴调整当然,,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道德范畴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法律来调整了

泊头市19218936464: 辩题正方:道德能够法律化,反方:道德不能够法律化, -
招贩小儿: 伪命题,现在很多法律就是从道德和习俗演化过来的.辩题应当更有建设性一点,而不是纯粹为了辩而辩

泊头市19218936464: 如何避免道德法律化怎样避免道德法律化
招贩小儿: 由于道德规范的层次存在巨大差异,所以,法律对道德规范的吸收是有选择的.“在道德价值的这个等级体系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

泊头市19218936464: 在法律与道德相冲突之时,情大还是法大?为什么 -
招贩小儿: 当法律和道德冲突时,理论上讲法大,因法律的后面有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不守法必受国家强制力的处罚,但法的实施都是由一个一个的具体的人去执行,而人是有感情的,他必受情感的左右,碍于法律的威慑力他有可能服从法律,但他内心深处的价值体系会要求他按自己的价值观去行事,所以就有法官在判案时,有按道德观念去判案的情况发生.现代社会的要求是法律和道德尽可能的统一,但这毕竟是不可能的想法,法它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去管它应管的事,道德方面的事交由道德去管,互不干涉,互有联系,各有范围,才是理想的境界.

泊头市19218936464: 法律推进道德是否应受限? -
招贩小儿: 1.法律有国家强制力、普遍约束力,在效力上强于自律,与道德在结构和功能上有契合,首先能够推进道德.2.法律要推进道德必须依赖于法律本身的完善和发达,所谓良法才能推进,恶法适得其反.3.题目问的是应不应该受限.这种问法我有不同的理解,问的并不恰当.政府有法治推进道德建设的说法,但是,能够推进道德的良法本来就应当是法律化的道德,两者是一个整体. 可以做一个模型:道德法律化上升为法律,法律平行的推进道德. 简单的说,问的关键在于法律是不是良法,而不是推进应不应该受限,因为推进这个过程不可能受限.(用马克思的话说,受限这个问法是唯心主义)

泊头市19218936464: 法律和道德有什么关系?
招贩小儿: 道德与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道德是衡量一个人品行好坏的尺度,法律是衡量是否违法的标准.道德包含法律,一定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