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271条第二款如何理解

作者&投稿:聊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刑法271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的量刑起点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所以涉案 金额5万属于数额较大。至于哈尔滨属于黑龙江省指标如果黑龙江省没有制定量刑标准就按照国家标准,即上面所说的。
退赔应该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 或者在侦查机关尚未查清具体数额时主动交代退赃也会在量刑时考虑。
批捕就是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抓捕。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以上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涉嫌职务侵占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行为予以处罚。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好此条款,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对犯罪主体的准确把握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第2款规定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人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不具有从事公务的特征。还有人认为,职务侵占罪只发生在非国有单位里,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的主体包括所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成员,无论是否从事公务。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首先,从第271条的文理解释上来看,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并不排除国家工作人员。“单位”也不排除国有单位。“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此,第271条与第382条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全部法与部分法的关系。不必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中明确排除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限定为非国有单位。其次,第271条第382条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运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数个法条可以因犯罪主体、对象、目的、手段或危害结果形成竞合。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则同时因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形成竞合,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可以包括贪污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也可以涵盖贪污罪的对象。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既符合贪污罪的规定,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规定,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以贪污罪定罪。当犯罪行为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贪污罪的概念时,适用全部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这些情形有: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负责人、职工、工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不从事公务,只从事劳务的一般工人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3、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非公共财物的情形下,也以职务侵占论处。二、对犯罪对象的正确认定按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合而成的混合型经济,还可能纯粹是私有财产。于是就产生了问题,即在“本单位财物”表现为纯粹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究竟是定贪污罪还是定职务侵占罪?要解决此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第271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有人认为,“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构成贪污罪”,即无论财产性质,一律成立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已经由单一的公共财产扩大到公私财产的范畴了。我们认为,“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符合第382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不符合第382条规定的贪污构成要件但符合第271条第1款的,定职务侵占罪。所以,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仍限于公共财产。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但性质近似的职务侵占罪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由此可见,若将“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解为一律构成贪污罪,可能会导致某些宜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情形而被定为贪污罪,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维护。另外,类似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很明显,第265条规定的“依照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即“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定盗窃罪,反之不宜定为盗窃罪,而不是无论数额和次数,一律定为盗窃罪。所以,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本单位财物”,包括公共财产、混合型财产和私有财产。

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第2 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第二款规定的则是应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第一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可以理解为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合成的财产,还可能是纯粹私人所有财产。那么依照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否不论其占有的“本单位的财物”属于上述何种性质,一律定贪污罪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成为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关键所在。
从《刑法》第382条来看,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应该是“公共财产”,而第271条第2款规定的“本单位的财物”却未指明财产性质,有人据此认为,无论“本单位的财物”是何性质,只要符合《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律构成贪污罪。也就是说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已经由单一的公共财产扩大到公私财产的范畴了。①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理由如下:一、《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其中特别强调了“公共财物”,如果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公私财产的范畴,在立法时就没有必要在该条中将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公共财物”。二、我们从犯罪构成来考察一下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不难发现,主体的区别是显然的,如果对象没有区别 ,那我们只要考察一下犯罪的行为特征是否有区别就可以区分二罪。贪污罪的行为是“利用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可以看出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至于贪污罪条文中非法占有财物的方法列举了“侵吞、窃取、骗取”等词,而职务侵占罪条文中只用了“非法侵占”,只能理解为是立法语言字面上的差异,实质上二者的行为特征并无不同。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只存在主体的不同。既如此,在对二罪进行立法表述时也就没有必要象现行《刑法》那样繁琐、晦涩,完全可以采用更简洁明了的表述方法。第382条可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而271条则可表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而事实上,现行《刑法》却并未如此表述。
笔者认为,《刑法》271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该款规定的人员具有该款规定行为的一律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而应理解为在符合该款规定的同时,还应该满足贪污罪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犯罪对象还必须是公共财物。
对“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作这样的理解,与刑法条文中类似用语的含义具有一致性,例如《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可见第265条规定的依盗窃罪定罪处罚,在符合第265条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能定盗窃罪,而不是只要符合第265条的规定,不论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一律定为盗窃罪。类似的规定在《刑法》中还有,比如第204条第2款和第201条,等等。
那么如何界定第271条第2款规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的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财物呢?理论界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在混合型经济实体中,按国有、集体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认定公共财产,用这种方法将公共财产和非公共财产严格区分开来。
二、国有、集体控股的企业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的企业按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认定。
三、只要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经济实体的财产,一律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
四、国有、集体控股或者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的财产,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否则一律认定为非公共财产。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上述第一至第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在逻辑或法律适用上存在漏洞,不能让人信服。第一种观点以出资比例认定公、私财产的份额,在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如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混合型财产时,依这种理论,对侵占的公共财产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对非公共财产部分只能以侵占罪论处,导致一人一行为同时定为两罪的情形发生,这种制度还会引起法人产权制度的混乱,公司法人财产权是统一、完整的整体,从中划出一部分归国有,还要划出一部分为社会公众或者其他法人、股东乃至外商所有,则法人财产所有权关系则蜕变为合伙型企业的财产关系,与现代法人制度背道而驰,是行不通的。第二种意见在认定公共财产时采用了双重标准,不具有逻辑上的科学性。第三种意见将含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经济一律认定为公共财产,可能会导致某些宜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情形被定为贪污罪,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精神。
第四种意见以是否控股来认定混合型财产的性质,即国有、集体控股(控股51%以上为绝对控股,51%-35%为相对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的财产,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否则一律认定为非公共财产。则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或者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而投资主体,包括国家在内,则享有股权。国有财产在转变为公司所有财产的同时,国家从公司中取得了股权,并“按投入公司的资产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先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4条第1款)。也就是说,国家以国有财产所有权换来了的股权,在控股的情况下换来了对企业的管理、决策权。《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国有、集体控股或者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的财产,可以认为是在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中的财产,从而以公共财产论。相反,非国有、集体控股或者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中的财产,则应以非公共财产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一款所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第二款是说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务,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百度百科:职务侵占罪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编辑本段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
职务侵占罪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
职务侵占罪
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编辑本段
三、认定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相关处理方式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四)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五)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六)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七)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特点,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其次,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为必要条件。而侵占罪无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施了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后,还必须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其三,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为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行为人代管的他人财物,也包括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八)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者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上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者的区别是:⑴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两罪虽然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但职务侵占罪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挪用资金罪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并未侵犯处置权。⑵犯罪行为对象不尽相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外延广于资金;而挪用资金罪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⑶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九)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⑴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⑵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⑶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⑴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⑵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依照《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定刑上,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这与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编辑本段
四、处罚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

职务侵占被举报,检查院讲系自首,对吗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

职务侵占的标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

刑法中的一类罪名有哪些
20、过失爆炸罪(115条第2 款)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条第2 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条第2 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条第1 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条第1 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118、119条第 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条第1 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

刑法271条司法解释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2023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

村民小组恶意处置村民财产如何处理?
1、村民小组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村民小组界定为“其他单位”。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界定罪处罚。2、村民小组可作为刑法意义的单位。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

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
刑法27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侵占公司财物15万元以上才能立案。依刑法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侵占罪的起点数额...

贪污罪的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

职务侵占16万就一人全部退还了判多少年
你好,有可能被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可以判处缓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金额在6万至4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因此,职务侵占16万元应根据数额较大标准来确定量刑。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数额较大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修订后将量刑修改为数额较大的,处...

清丰县18422476689: 如何理解侵占公司财产罪
娄禄单瑞: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清丰县18422476689: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71条?
娄禄单瑞: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

清丰县18422476689: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司法解释帮助毁灭证据罪 -
娄禄单瑞: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如果您的朋友是帮助打架的人将录像删除的,可以构成...

清丰县18422476689: 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指聚众者还是所有参与者 -
娄禄单瑞: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是聚众犯罪,而且该罪是行为犯,不要求有后果才构成犯罪.因此,每个参加者都构成犯罪.该条第二款是情节加重犯,即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该款所说的“聚众”是指所有参与者而不是指组织者.当然,如果有组织者,其判处的刑罚会比其他参加者重.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清丰县18422476689: 刑法271条的立案标准
娄禄单瑞: 一、刑法271条的立案标准(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

清丰县184224766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有关职务侵占罪的有关规定,胡有法的所做所为应该背叛什么刑法 -
娄禄单瑞: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清丰县18422476689: 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
娄禄单瑞: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清丰县18422476689: 读懂两高新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 标准 多少 -
娄禄单瑞: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清丰县18422476689: 职务侵占罪未遂如何判刑
娄禄单瑞: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刑法》第271条中,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职务侵占罪未遂的,可以比照《刑法》第271条对侵占罪既遂量刑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内选择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清丰县18422476689: 广东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娄禄单瑞: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