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应由被告所在地还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作者&投稿:温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吗~

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或者其他买卖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管辖。
关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不动产的纠纷,港口作业的纠纷,继承遗产纠纷。

法律法规中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三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之所以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也为了便于该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

三、如果将涉及不动产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均列为不动产纠纷应属超出该条的文意范围。不动产纠纷情况是复杂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涉及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扩展资料

无效合同

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

1、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2、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

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2、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1、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1、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六、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

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本案纠纷,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应当看到,本案的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因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本案的约定超出了第34条规定的范围应属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多种。关于不动产有关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争议,之所以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也为了便于该案件审理终结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如果将涉及不动产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均列为不动产纠纷应属超出该条的文意范围。不动产纠纷情况是复杂的,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对待,涉及物权纠纷的应适用专属管辖。如果不涉及物权纠纷的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8日《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就认为虽案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属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单纯的确定合同无效可以在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确认 涉及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被告人住所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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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买卖合同中包含不动产买卖的。并且没有特别规定的,无名合同也会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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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封血源: 当然是专属管辖,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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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封血源: 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允许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而且约定管辖优先适用.一般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果双方无约定,那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来说,也是适用上述管辖规定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买卖产生的争议,根据案由不同,管辖的规定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物权纠纷则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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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封血源: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状怎么写,如果诉讼请求是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那应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在起诉时,需要把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写进起诉状,这样才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具体而言,应写明原被告双方的个人信息、住址、联系方式等.诉讼请求为:第一,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第二,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已支付款项;第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事实和理由部分需写明具体案件事实及合同具体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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