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至南北朝时期,是否已标准的‘命妇’制度?在古代一般什么情况下,古代妇女可以封做‘命妇’?

作者&投稿:聂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古代各朝后宫制度~

秦后宫制度:皇后、夫人、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
西汉后宫制度:皇后、昭仪、婕妤、经娥、傛华、充依、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五宫、顺常、无消
东汉后宫制度:皇后、贵人、美人、宫人、采女
三国魏:王后、贵嫔、夫人、淑妃、淑媛、昭仪、昭华、修容、修仪、婕妤、容华、美人、良人。
晋:皇后、贵嫔、夫人、贵人、淑妃、淑媛、淑仪、修华、修容、修仪、婕妤、容华、允华、美人、才人、中才人
南朝宋:皇后、贵嫔、贵妃、贵姬、淑媛、淑仪、淑容、昭华、昭仪、昭容、修华、修仪、修容、婕妤、容华、充华、承徽、列荣、美人、才人、良人
南齐:皇后、贵妃、夫人、贵人、修华、修仪、修容、淑妃、淑仪、淑媛、婕妤、容华、充华、美人、中才人、才人
南梁与陈相同:皇后、贵妃、贵嫔、贵姬、淑媛、淑仪、淑容、昭华、昭仪、昭容、修华、修仪、修容、婕妤、容华、充华、承徽、列荣、美人、才人、良人
北魏:皇后、左昭仪、右昭仪、三夫人、三嫔、六嫔、世妇、御女若干,没有记载具体名号。
北齐:皇后、贵嫔、贵姬、贵妃、光[酉犬](念tài这个字我打不出来)、昭训、崇徽、凝晖、宣[酉犬]、宣明、顺华、光训、凝华 左昭仪、右昭仪、娥英、淑妃 ,才人、采女

隋朝:皇后、贵妃、淑妃、德妃为、顺仪、顺容、顺华、修仪、修容、修华、充仪、充容、充华、婕妤、美人、才人、宝林、御女、采女
唐朝:皇后、贵妃、淑妃、贤妃(有时有德妃、惠妃)、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婕妤、美人、才人、宝林、御女、采女
宋朝:没有一定的体系,特别是宋徽宗,创造了许多古怪的称号。一般的情况下初入宫称侍御,有品位即封“郡君”,南宋叫“郡夫人”,递升上去是美人、婕妤、昭仪、昭容、修媛、修仪、修容、充媛、充仪、充容、婉媛、婉仪、婉容、顺容、贵仪等等不一
辽代:皇后、丽仪、淑仪、昭仪,顺仪、芳仪、和仪
金:皇后、元妃、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婕妤、才人、美人、宝林、御女、采女
元:皇后(若干人)、贵妃、真妃、淑妃、丽妃、婕妤、丽人、才人、顺仪、淑华、淑仪
明:皇后、贵妃、贤妃、淑妃、庄妃、敬妃,惠妃、顺妃、康妃、宁妃,后增 丽妃、充妃、成妃,端妃、裕妃、嫔、才人、选侍
清:皇后、皇贵妃、贵妃、妃、嫔、贵人、答应、常在

  底层
  有句顺口溜:自己的老婆自己的驴,任自己打来任自己骑,这就是古代妇女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妇女是一点地位都没有 重南轻女型的
  谁家都想有个男丁 媳妇生个女娃 公公婆婆都不想要
  所以说在古代妇女的地步是很低的~~~ 地位的写照。不能干活,在大街上连话都不能说
  还有三从四德一、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五、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未出嫁从父,出嫁了从夫,丈夫死了从子

  贞节旌表最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已见于记载,刘向的《列女传》中记述楚国的两位守节妇女,受楚王赠封号为“贞姜”、“贞姬”。其后在秦朝,秦始皇曾为巴寡妇清筑台以奖其贞节。但这些旌表,大多属于针对个别妇女的例子,尚不能确定有一个及于多数妇女的制度存在。

  成为制度的贞旌表在汉代开始出现。最早的记载汉宣帝时对曾对颍川郡的“贞妇顺女”赐帛,其后从汉平帝、汉安帝、汉顺帝、汉桓帝等时代的相关诏令中,可看出开始把这种赏赐及奖励扩及于全国。尤其安帝时的诏令,显示出应已有一套由地方官推举甄选的制度。

  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对贞节妇女的奖励,虽仍然如汉代时仅存于各诏令之中,但有更明确要求地方官推选,出现一套层层负责的流程,可看到旌表贞节与地方行政、监察等制度相结合。对于贞节妇女

  到隋唐时代,贞节旌表制度正式见于典章制度中,例如隋代规定“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亦即被认可有特殊德性者,皆可获得免税赋、劳役的优待并获得奖励。并有一整套较完整选拔方式,由地方官的奏闻、巡方大吏的采访、地方乡里的认可等作为旌选的标准。

  到宋代承袭唐代之外,对于贞节妇女的表扬方式更多,包括实物赏赐、免赋役之外,尚有旌表门闾(亦即在家族的大门建筑上加上特定的标示装饰以作为标记,后来明清时代的贞节牌坊亦为其中一种)、封爵赠号、立祠供乡人祭祀、在墓上表记等等。

  元代时,由于势家冒请旌表以求名利的情形日渐增多,朝廷开始对于节妇的身分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亦即三十岁以前丈夫去世,守节到五十岁以后的,才能算是节妇,此外,对于申请旌表的过程也作较严格的规定,这些制度为明清时代所承继并进一步严格化。

  大体而言,明代以前虽然已有贞节旌表的制度,但尚未受到朝廷及一般社会上的高度重视,旌表的人数也较少,基本上,受旌表的贞节妇女,被认为是少数道德高尚的典范人物,而不是一般人都要遵行的规范,因此旌表制度对于社会风气,以及一般妇女的生活,如再嫁的问题上影响较小
  受旌表者的资格

  贞节旌表可分为“节妇”和“烈女”,承袭元代的制度,节妇定义为三十岁之前丧夫,守节到五十岁以上的妇女;烈女较无明确定义,但一般是指妇女为维护自身的贞操而死的行为。到了清代,对任意自杀的烈女变得不再像明代那样鼓励,因此主要仅旌表节妇。

  除此之外,明代朝廷对贞节旌表有两项规定,一是人已离世的节妇则不得旌表,除了申请时已去逝的节妇之外,在漫长的申请过程中去逝的也不得旌表,这个规定后来受广大的到批评和质疑,因此在嘉靖三年时予以废除。

  此外,规定命妇,亦即高官及宗室贵族家庭的受封妇女不得受旌表,因为命妇本身就是国家封赠的荣誉,一旦晋身于命妇,即规定不得改嫁,因此不适用民间寡妇的表彰规定。但随着贞节旌表广的荣誉受到社会上的的重视,其价值甚至高过于命妇的身分, 许多人开始要求命妇也能获得旌表,这个规定也在部分个别情形下放宽。

命妇,泛称受有封号的妇女。命妇享有各种仪节上的待遇,一般多指官员的母、妻,言俗称为“诰命夫人”。
历代封建王朝妇女的封号皆从夫官爵高低而定,唐以后形成制度。
唐代命妇定制一品国夫人,三品以上为郡夫人,四品为郡君,五品为县君。
宋代有国太夫人、国夫人、郡太夫人、郡夫人、郡太君、郡君、县太君、县君、孺人等(以上,母加“太”字)。徽宗时改定封号,又有淑人、恭人等称号。
清制,凡命妇封号,一品二品称夫人,三品称淑人,四品称恭人,五品称宜人,六品称安人,七品以下称孺人。不分正从,文武职相同。
又,宫廷中嫔妃,称内命妇,外廷官员妻、母称外命妇。
内命妇的受封条件顾名思义,被册封过的嫔妃均为内命妇;
至于外命妇,需要这个女人的丈夫或者儿子对国家立有大功,深受皇帝赏识,皇帝作为奖赏会册封这个大臣的妻子、母亲为命妇(具体等级因大臣的官职而定,一般妻子品级同丈夫、母亲比儿子高一级)。古代男人建功立业有“封妻荫子”一说,其中“封妻”即为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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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19685357301: 试述西汉到南北朝时期赋役制度的变化 -
翁斩澳特: 西汉实行编户齐民以服役为主一直到北魏实行租调制,整体趋势为一是税种由繁多向单一发展;二是征税标准按人丁为主收税逐渐发展为以地产为主征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趋于松弛;三是税收由不定时到基本定时;四是由劳役地租为主过渡到实物地租为主~

泸县19685357301: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代正统性的问题 -
翁斩澳特: 2006年11月23日下午,历史系牟发松教授在闵行校区作了一场题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正统问题”的学术报告. 牟教授首先从东西历史比较的视野,指出几乎同时代的秦汉帝国与罗马帝国,最终都由于蛮族入侵而走向瓦解,显示出诸多相似性...

泸县19685357301: 九品中正制是谁创立的? -
翁斩澳特: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曹丕采纳尚书令陈群的意见,后来各参与方基本遵从这种不成文规定.曹丕于黄初元年(220年)命陈制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

泸县19685357301: 汉至元我国选官制度的主要标准和选拔方式的演变特点? -
翁斩澳特: 1、汉朝主要实行: 察举制.汉武帝令郡国每年举荐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选拔制度.孝廉成为士大夫做官的主要途径. 征辟制度: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皇帝征聘和府、州郡辟除两方面.前者多为名望高、品学兼优的社会名流,...

泸县1968535730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 -
翁斩澳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曹魏“新律”: 1、魏明帝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共十八篇. 2、体例:改“具律”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立法科学化的表现. 3、内容. (1)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诈伪、断狱...

泸县19685357301: 春秋战国乱,秦命短,汉朝强盛.三国两晋南北朝乱,隋命短,唐朝强盛. -
翁斩澳特: 五代十国乱,后周命短,宋元明清强盛.

泸县19685357301: 从汉代到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科技成就
翁斩澳特: 汉:造纸术:西汉时已发明植物纤维纸,但价格贵不实用,东汉时蔡伦改进之,成为物美价廉的可用的纸.数学:东汉<九章算术>医学:<黄帝内经>编纂于战国,成书于西汉;东汉张仲景<伤寒杂病论>农业:西汉中期,人们发明了犁壁(一种能一次完成多道耕种工序的工具)三国:诸葛连弩,木牛流马(有人说是独轮车),马钧的指南车南北朝:灌钢法,白瓷的成功烧制,祖冲之的圆周率,郦道元的<水经注>(一部伟大的中国地理书籍), 贾思勰的<齐民要术>(总结了北方农业的生产经验)

泸县19685357301: 中国历史上的选官制度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西周、汉代与唐代是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阅读下面“选官制度的变 -
翁斩澳特: (1)选官制度 世官制 察举制 科举制实行时间 先秦时期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 隋唐至明清时期依据 世 袭 才能、品德到门第考试成绩 备注 下层人士一般没有参政机会 比较封闭.以官举士,百姓不得参与. 中下层地主知识分了提供了机会. (2) ...

泸县19685357301: [世说新语]的资料? -
翁斩澳特: 世说新语》 南北朝时期记述后汉至南朝刘宋人物的遗闻轶事的杂史.刘宋宗室临川王刘义庆(403—444)撰,梁刘峻(字孝标)注.汉代刘向曾著《世说》,早已亡佚.该书原名《世说》,后人为与刘向书相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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