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政区分配是怎样的?

作者&投稿:望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宋代行政区域域是如何划分的?~

宋朝汲取了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一级行政区划改为“路”。至道三年(997年)始定为十五路,包括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荆湖北、两浙、福建、西川、峡、广南东、广南西五路。咸平四年(1001年)分西川为利州、益州二路,分峡路为夔州、梓州路二路。天禧四年(1020年)分江南路为江南东、西二路。熙宁五年(1072年)分京西路为南北二路,分淮南路为东西二路,分陕西为永兴军、秦凤二路。之后又将河北路分为东西二路,分京东为京东东、京东西二路。崇宁五年(1106年)又将开封府升为京畿路。宣和四年(1122年)宋金盟约,约定灭辽后宋得燕山府路和云中府路。结果后来并未设置。建炎南渡后,宋朝设立两浙东、两浙西、江南东、江南西、淮南东、淮南西、荆湖南、荆湖北、京西南、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福建、广南东、广南西十六路,嘉定元年(1208年)宋宁宗改为17路,把利州分为东、西两路。

宋代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一州的长官;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宋会要辑稿·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有驻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袭唐五代旧名,一部分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只管兵戎,五代以后,逐渐与行政区没有多大差别,至宋代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凡是唐代节镇所在仍保留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称为节度州。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地方,一般是在边境,也有是在关隘要地。宋太宗时期,军的建置最多,总共有34个,其中在河北、陕西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建置的就有15个。在边境地区设军,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而在内地的关隘口设军,则主要是为了易于弹压兵民的叛乱。例如彭州灌口镇(今四川彭县),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军,后一度废为县,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改称永康军,据《长编》卷274载,其批文称“永康军正控两山六州军隘口,昨据张商英奏请废为导江县。若非军官,实不足弹压,可令复旧。”五代的军,治所与县治同处一所,而隶属于州;宋代因削藩镇兵权,取消支郡制度,于是军便得与州府并列。至于监,实际上与县差不多,但因其直属京师,不为州县所辖,因而也同列于州。监亦有领县者。府、军、监的设官,大体与州相似,《神宗正史职官志》说:“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省充。”为了统治的便利,宋代还把全国分为若干路。今据《宋史·地理志》所载,并依《太平环宇记》、《元丰九域志》校补,制成“宋代行政区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据元丰时设置的23路,加上徽宗崇宁时重设的京畿路,共24路。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名称是非常复杂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军、监。府也有与节度军号同的,也有不同的,节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后也有不立节度军号的。路的划分,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域而设置的,因此,路一级的官僚机构,便不成体制,设官无定式,无定员,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大体上说,路的官僚机构,主要有四个监司,称为帅、漕、宪、仓。这些官员均由皇帝委派。帅也称为安抚使,是一路高级军政长官,照例由文臣充任,但往往带都总管衔,统辖军队,掌管兵民、军事、兵工工程诸事。南宋的安抚使改为帅司,兼管民政。漕是转运使,其本职是经管一路财赋,保障上供及地方经费的足额。为了履行其本职,就有必要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久而久之,转运使便成为事实上的大行政区(路)的监司官。不过,转运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长官如知府、知州,还可能是前任的执政官,品位在转运使之上。在职权上转运使较为广泛,而在体制上却不能完全以下属对待府州。这与汉代的州刺史与郡守的关系略同。南宋改为漕司。与转运使平行的又有提点刑狱公事及提举常平司两种,前者管司法,称为宪;后者管赈荒救济事宜,称为仓。此外,又在安抚司中设走马承受1员,有事可直接向皇帝报告,不经安抚使之手,事实上与唐代的监军相似。所以每路有四个系统的长官,职权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认真负责。对于地方官僚体制,《宋会要辑稿·职官》42有较明确的记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真宗诏论监司失察罪时说:分天下为郡县,总郡县为一道,而又总诸道于朝廷。委郡县于守令,总守令于监司,而又察监司于近臣,此我朝内外之纪纲也。故欲择守令,必责之转运,必责之近臣。既严连坐之罪,又定举官之赏,而失察者又有罪,赏罚行,纪纲正矣。监司是统领州县守令的长官,《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说: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领郡转运使有权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长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带本官充任,因而有时转运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长官,这就给转运使在行使职权上造成困难。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规定,凡是大两省官以上充任转运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转运使、副使申转;若是观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经由转运使。于是路与州府长官的关系就以品秩高低来决定,这样的地方机构,自然会出宋代地方驻军指挥则有都总管、副总管、都钤辖、副钤辖、都监、副都监三级,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职。至于沿边地区则置都巡检、巡检。南渡以后,多采用临时措置,各军将领分别给以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统领、同统领、副统领等名号、其下则有正将,副将、准备将等名,这些都是偏禆之职。宋代的州、县衙门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员外,还有很大数量的吏。在州一级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开拆官、在县以下,还有乡和里。乡、里虽然没有正式的政权机关,但是宋代统治者依靠乡间地主,统治和控制广大农民。据《文献通考·职役考》记载,北宋政权建立以后,就差派乡村的地主当里正、户长和耆长。里正、户长负责“课督赋税”。耆长则专司“逐捕盗贼”。总之,这些乡村最基层的小吏,其职责有二:一是榨取钱物,二是弹压农民。宋代的地方官制,有异于前代的,大体有四个方面:第一、府州设通判。其用意在于对地方官吏的监督。通判实际上是皇帝安插在府州官僚机构中的耳目,以牵制这级官吏的一切行动。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开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与辽冲突很厉害;但西北边陲的官员仍由文人担任,这主要是怕武人专军事之权,容易独霸一方,反叛朝廷。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任期三年;三年任满即走,即所谓“三年一易”。严格地说,宋代没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为临时差遣,当了三年就得离开任地,又不准本地人在本地当官。所以没有一个官吏能够真正熟悉地方的情况。第四,恢复县尉。县尉是管军事的。五代时,各县军事由节度使派一个镇将专管,宋代改为县尉,其权力与镇将相差甚远,只管地方治安之类和诉讼等事。以上事实说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员的权力,而且将各府、州、县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军事权全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权对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强了。这样,自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的趋势便被消灭了。但是,宋代这种削弱地方权力,并不是削弱地方镇压人民反抗的力量,而是把镇压人民的权力分离出来,由专人分管。并依县之大小,分别派遣武装弓手,专司镇压。按当时规定:县一万户以上者,派武装弓手50名,七千户以上者40名,五千户以上者30名,三千户以上者25名,二千户者20名,一千户者15名,不满一千户者10名。这类事情由县尉专管,若“强盗”较多之处,武装弓手无法抵御的,要随即上报,由朝廷另派兵马镇压。总之,宋代有一整套以扩大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官僚机构,这套官僚机构在宋太宗时就已经比较完整地建立起来了,以后就越来越扩大。元丰改制时撤销了一些重叠的机构,表面上恢复了三省制度,但到北宋末年,蔡京执政,官员又大量增加,机构也庞杂起来了,南渡以后,沿旧不革,所以《宋史·职官志》说:“吏既滥冗,名目紊杂”。 答案来源 http://csq9292.blog.163.com/blog/static/32888709200932995613295/一路同行的博客

  中国古代政区的演变

  一、战国秦汉时期的郡县制
  郡县制形成于春秋战国。郡的普遍设置在春秋晚期,起初多设在边远荒凉之地,因而郡的面积较大,但地位比县要低。后来出现在郡设县的情况,于是郡的地位有所提高,由低县一等演变为高县一级,最终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秦统一后,郡作为军事防备区的历史相应结束,而转变为中央和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府。郡守既是军事长官,也是行政长官,另设郡丞、郡尉协助管理行政和军事事务。郡县乡里的地方行政体制最终定型。
  秦统一全国后,废除分封制,把郡县制确定下来,推行到全国各地。秦初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增至四十余郡。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机构,其长官有郡守、郡尉和监御史等。郡守掌管全郡政务,郡尉掌管郡中军事,监御史负责监察工作。一郡之内辖若干县,设县令或县长,掌管全县政务。另设县尉掌管军事,设县丞协助县官并负责司法。一县之内分为若干乡,设三老掌管教化,啬夫管司法和征税,游徼管理治安。乡以下的基层组织是里,设里正和监门。郡县的长官亦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的推行对于结束诸侯割据的局面,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套统治机构,好象一张庞大的权力网,从中央到郡、县、乡、里以至什、伍,层层控制,整个权力集中到中央,再通过中央集中到皇帝,对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有显著作用。
  二、汉代州制的创立
  西汉前期,郡国大量增加,中央感到不易统辖,便试图采取一套新的建制。汉武帝时,根据《尚书•禹贡》和《周礼•职方》中有关“九州”的记载创立州制,在全国设立了冀、兖、青、扬、幽、并、荆、豫、徐、凉、益、朔方、交趾十三个州。另设司隶校尉部,管理畿辅及其附近地区。东汉时,省并朔方刺史部,改交州刺史部为交州,又为各刺史部设立固定的治所。当时十三州部共辖105个郡国。西晋时,州的建置又有增加。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全国有十九个州,辖173郡国。与西汉的情况相比,西晋时期的市、州有了显著增加。两汉时江南不过四州,南北比例为三比一;西晋时,江南增至九州,南北比例几乎达到二比一的地步。州的演变过程表现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矛盾。西汉初置州之际,便有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州置刺史,刺史可以监督郡太守,但它的职位比太守为低。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一跃而成为封疆大吏,遂失去了立州的本意,使州最终失去了它原来的重要作用,变成了和郡一样的机构。
  三、唐代“道”的功能
  唐初州郡较多,太宗时虽有并省,贞观十三年(639)就有州府358个,比隋时几乎增加了一倍。 这样多的郡府,若不加以区划,便很难有妥善管理。故贞观元年(627)在并省州郡后,因山川形便,将全国分为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南、江南、剑南、岭南十道。开元二十一年(733)又在十道的基础上,将山南道分为东西两道,把江南道分为东道、西道和黔中道。另外,又在关内道里的京师周围划出京畿道,在东都洛阳的周围划出都畿道。
  唐朝道的划分显示出南北地方的发展已经到了大体平衡的地步。因为贞观时的十道,秦岭和淮水南北正好各为五道。唐朝中期以后,方镇分立,其辖区也称为道。元和时全国有47节镇,也就是47道。但这时的道与唐初划分的道已经完全不同了。总的说来,唐代的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
  四、宋代的“路”
  为了扭转地方权力过盛的不良影响,宋代推行了路的制度。宋代路的制度确定于太宗淳化五年(994),其后颇有变动。通常人们按照元丰(1078—1085)末年来区划,定为23路。各路统辖若干府、州、军监。府州为前代旧制,军为与军事有关的地方。监则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等地区。具体些说,在这23路中,共有京府4,次府10,州242,军37,监4。
  宋朝各路的划分,显示出这一时期的地理情况和以前又有了不同。唐代十道南北各半。宋朝二十三路中长江、珠江流域居十五路。黄河流域只有八路。虽说是因为宋朝与唐朝的版图不同,但长江和珠江流域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五、元代“省”制的确立
  行省制度创立于元朝。从有关资料来看,行省不是监察性质的区划,也不是纯粹的地方行政的派出机构。据《元史•地理志》载,元世祖平宋之后,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一,分镇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军四,安抚司十五。其十行省为: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湖广、岭北、辽阳、北东。中书省和行中书省统辖路和直隶府州。
  明朝不设中书省,京师附近以直隶为名(南北两直隶)。在两直隶外,于元代各行省另派承宣布政使。因而所在的行省就被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不过习惯上仍称“行省”。终明之世,两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分统之府140,州193,羁縻府19,州19,又有土官宣慰司11,宣抚司10,安抚司22,招讨司1,长官司119,蛮夷长官司5。
  到了清代,仍沿明时旧制,虽继续设置承宣布政使司,但一般都以省或行省相称。清初废南直隶之名。康熙之初为十八省。其后至光绪九年设新疆省,十三年设台湾省,三十三年更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甲午战后台湾沦陷,故终清之世,共有二十二省。

宋行政区设路、州、县三级,各路长官设掌军民之政的安抚使,掌财政的转运使,掌司法的提点刑狱公事。州长官为知州,县长官为知县。重要的州设府,府长官为知府。
宋朝的领土比唐朝小得多:其北界已退至今山西的河曲、岢岚、原平、代县、繁峙和河北的阜平、满城、容城、霸州及天津市区一线,西北与西夏以今甘肃兰州、靖远、宁夏同心及陕西北部的白干山一线为界,西南今大渡河以南的川西南、黔西和云南是大理国境。可是就在北宋境内,由初期的约3000万人口增加到了后期(11世纪初)的1 亿左右。

摘 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宋代发解试解额的演变过程,分析了固定解额制产生的原因和实施办法。接着通过对部分州郡解额的考察,指出固定解额存在着地区不平衡的问题,并分析了发达地区士人在获解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仍然大批赴试的原因。最后,文章论述了固定解额制所造成的一系列弊病,指出由于官员子弟享有参加发解的某些特权,所以固定解额制不仅不能充分选拔人才,而且也是不够公正和合理的。
关键词:宋代;科举;解额

作者简介:裴淑姬,女,韩国诚信女子大学校史学科讲师、历史学博士。
作者单位:裴淑姬(韩国诚信女子大学)

参考文献:

〔1〕《宋会要辑稿》选举14之13。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后简称《长编》)卷18。
〔3〕《长编》卷33。
〔4〕《宋会要辑稿》选举14之16。
〔5〕《宋会要辑稿》选举14之20.
〔6〕参见李弘祺(Lee,Thomas H.C.)The Social Significance of the quota system in Sung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Journal of the institute of Chinese Studies,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3,1982.
〔8〕《宋会要辑稿》选举14之17。
〔9〕《宋会要辑稿》选举14之17。
〔10〕《宋会要辑稿》选举14之20。
〔11〕参见何忠礼《科举制度与宋代文化》,载《历史研究》1990年第5期;拙文《宋代地方官兴学活动的特点》,1998年韩国东洋史学会秋季学术发表会发表。
〔12〕《宋史》卷10《仁宗二》。
〔13〕参见《水心别集》卷13《科举》。载《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出版
〔14〕据《明史》卷70《选举二》载,南卷包括应天(南直隶)、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湖北、湖南)、广东的考生。
〔15〕《司马光奏议》卷15《贡院乞逐路取人状》,治平元年奏上。
〔16〕参见荒木敏一《宋代科举制度研究》,第102—107页,日本同盟舍1969年出版;近藤一成《关于宋初国子监、太学》,载日本《史观》第113辑。
〔17〕《宋会要辑稿》选举16之5。
〔18〕《宋会要辑稿》选举16之10。
〔19〕如《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2,
〔20〕《宋史》卷156《选举志二》。
〔21〕《宋会要辑稿》选举16之9。
〔22〕《宋会要辑稿》选举16之22。
〔23〕《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15。
〔24〕《长编》卷120。
〔25〕《长编》卷47。
〔26〕《宋会要辑稿》职官13之12。
〔27〕《至元嘉禾志》卷7《科举》。
〔28〕《宋会要辑稿》选举16之5—17。
〔29〕据《梦粱录》卷4《解围》条载:“杭城辇毂之地,恩例特优。
〔31〕陆游《老学庵笔记》卷5。
〔33〕《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庆元条法事类》卷76《当赎门·罚赎》、《明公书判清明集》卷11。
〔34〕参见拙文《宋代特奏名制的实施及其特点》,载《东洋史学研究》第58辑,1997年版。
〔35〕姚勉《雪坡舍人集》卷7。
〔36〕《宋会要辑稿》选举15之7—8。
〔37〕《宋会要辑稿》选举16之31—34。
〔38〕《闲居诗话·周总认父》。
〔39〕《梦粱录》卷4《解闱》。
〔40〕《宋会要辑稿》选举5之23。
〔41〕《宋会要辑稿》选举5之7。
〔42〕《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3《取士》;《文献通考》卷42《学校考三》
〔43〕《宋史》卷157《选举三》。
〔44〕参见《吴郡乡举题名式》所载关于平江府的情况。

出版日期:20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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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知特治:[答案] 1、秦朝:郡县制 2、西汉初:郡国并行制 3、东汉:州、郡、县三级制 4、唐:道、州(府)、县 5、宋朝:路、州、县 6、元朝:行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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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知特治: 西汉:郡(国)、县(国) 东汉:州(牧)(从灵帝开始成为最高行政区)、郡、县、乡、亭(里、伍为民间选举,类似于居委会,可不列为行政区划) 唐:道、州、县 宋:路(虚设,但有实权长官,如安抚使)、府、县、乡(县)、都(镇)、里(办事处或几村联合行政区)元:行中书省、行省、路、府、州、县.元代既有省路府州县的五级建制,也有省府州县四级建制,还有三级行政建制,三者共存,非常混乱

汾西县15856096103: 宋朝县的等级是怎么分的 -
剑知特治: 宋朝县的等级是怎么分的三等望州,四等紧州,五等上州,七等下州 五等望县,六等紧县,七等上县,八等中县,九等中下县,十等下县宋朝时分有州郡等级是怎么分有的有没有一等州县.宋朝时分有州郡等级是怎么分有的:宋朝的地方行...

汾西县15856096103: 东汉、唐朝、宋朝、元朝的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分别是? -
剑知特治: 分别是:郡、州、州(府,军,监)、行省.看这题的意思,应该是行省这一制度的由来.东汉在郡之上有州,唐朝在州之上有道,宋代在州之上有路,不过这些起先都是监察区而非行政区.不过可以看做是行省的前身.

汾西县15856096103: 在宋朝,管理一个省的官员叫什么? -
剑知特治: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

汾西县15856096103: 宋代时期的府是怎么写的 -
剑知特治: 宋朝的地方政府机构实行州(府、军、监)、县二级制(见府、州、军、监).宋朝一级行政区划改为「路」.997年(至道三年)始定为十五路,包括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荆湖北、两浙、福建、西川、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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