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离休干部的抚恤金是河北省政府出资还是企业出钱?

作者&投稿:亢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河北省老干部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抚恤金规定~

老干部局无权出台抚恤金的规定。
现行抚恤金规定是民政部制定的。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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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注: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文件网址: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30573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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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文件网址: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638326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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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
  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 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 金标准计发。
省厅的文件太少,没看到更新的,也没有找到抚恤金的规定。说说你是哪个市的,看能不能找到更细的。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3、如果由企业支付,不管什么原因也是不允许少给的。
4、当地的社保局的经办养老保险的相关科室或窗口


离休干部如何界定?
离休干部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

离休人员是指什么?包括退休人员吗?
离休人员指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而现在离开工作岗位休息的老干部、老党员、老军人等。应该说他们也属于退休,但是因为资历较老、待遇较高,所以区别于一般的退休人员。所以说,他们的群体较小,退休人员群体较大。是退休人员中有一部分叫离休人员,而不是离休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黑龙江2022年对建国前离休干部的待遇有变化吗
没有。黑龙江经济是十分发达的,2022年对建国前离休干部的待遇没有变化。该地简称“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哈尔滨,地处中国东北部。

南下干部和离休干部的区别?
我们经常会听到离退休的说法,最近,有粉丝咨询小编,离休和退休是一回事吗?离休和退休有什么区别?一是面向的对象不同,离休就是“离职休养”,面向的是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而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基层干部...

离休和退休的区别有哪些
一、面向的对象不同 离休就是“离职休养”,面向的是建国前参加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而退休面向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基层干部。二、工资待遇不同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

离休人员是什么意思?
离休和退休不同一另点是:离休人员看病费用是实报实销,而退休人员只能享受相应待遇,而不能全报销。离休干部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部分人不断减少,今后不会再有离休干部了!问题七:离退休金是什么意思 退休金,是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或工作人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支付给职工的服务...

离休干部,干部应怎样认定。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

离休补贴属于基本离休费吗?还是生活补贴?或者是工资差额补贴?
鉴于已经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现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离休、 退休人员, 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发给十七元生活补贴费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负担...

老干部离休政策的问题
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以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这样的干部可以离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请问,是不是有文件说,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他们的工资都是百分...
是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按照我们国家现行养老政策,是干部身份的叫离休干部,是工人身份的叫建国前老工人,离退休后工资却是是百分百的拿,而且待遇都特别高!

建昌县15219515781: 关于离休干部病故后的补助问题~~~!!! -
漆飘贝尔: 离休干部死亡,没有医疗补助,也没有工龄补助,按照规定发给丧葬费,以及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致,数额有差异,一般来说,是发给丧葬费,抚恤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给困难补助费,

建昌县15219515781: 河北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是怎么规定的? -
漆飘贝尔: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

建昌县15219515781: 目前河北省 企业退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费 抚恤金 具体待遇有什么规定?? -
漆飘贝尔: 关于丧葬费各省情况不同,在河北省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是月工资的两倍.见冀劳社[2000]29号文件规定: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1681.html 抚恤金一般全国统一,但根据具体身份和工作单位区别对待,具体见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searchLaw.asp?q=%B8%A7%D0%F4%BD%F0&page=1&qid=1739%2C2650%2C2556%2C2356

建昌县15219515781: 请问解放战争时期(46年)的离休干部抚恤金是多少?河北省保定地区
漆飘贝尔: 你的问题提供的资料不全,关键是什么级别的离休干部,基本政策是抚恤金为10月基本工资、如果有遗属还有3个月全工资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200元的丧葬费.大体这样. 你也可到当地的人事部门咨询一下,别少领了! 以上我说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如果在企业抚恤金800元、1200元的丧葬费、如果有遗属还有3个月全工资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建昌县15219515781: 离休的老人逝世后有死亡抚恤金吗? -
漆飘贝尔: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1—4级因工伤残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4】4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冀劳【1998】65号文件于1998年9月底实...

建昌县15219515781: 企业遗属补助标准是多少?
漆飘贝尔: 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建昌县15219515781: 现国家对离休人员的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
漆飘贝尔: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建昌县15219515781: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 -
漆飘贝尔: 最新执行的标准应该是民政部[2007]6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建昌县15219515781: 河北省保定市 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丧葬费 抚恤金 遗属补助有什么规定? -
漆飘贝尔: 1、丧葬费支付标准 退休人员:2200元离休人员:1200元及死亡当月离休金60%的二十个月(2007年1月1日后死亡人员)2、丧葬费的领取方式:办理减员手续的,丧葬费于办理完减员手续(多领养老金的在返还全部多领养老金)次月25日...

建昌县15219515781: 河北省企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
漆飘贝尔: 57年工龄 15-2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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