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作者&投稿:湛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义~

法律保护隐私权有何重要意义(作用)?

答:(1)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

(2)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安定

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隐私权,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1996年底,美国政府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一文,其中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观点是:只有当个人隐私和信息流动带来利益取得平衡时,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兴旺起来。“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开发有意义、使用方法简单的隐私权自律机制。对于自律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将与产业合作,共同研讨解决策略。”该文表明了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减少法律限制的态度。美国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为了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避免给网络服务商施加过多压力。
2.软件保护模式。这主要是采用技术的手段,,由互联网消费者自己选择、自我控制为主的模式。该模式是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希望寄托于消费者自己手中,通过某些隐私保护的软件,来实现网上用户个人隐私材料的自我保护。
3.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这种模式由国家通过立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如欧盟1995年10月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欧盟各国根据该指令调整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
以上三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行业自律模式表明以美国为代表的有关国家的隐私权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其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但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却容易引发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而软件保护模式依赖相关技术的发展,其安全性和可信度有待考察;立法规制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但另一方面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有可能伤害其进行网络服务的积极性,从而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学者认为可以采取三者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以立法规制为主导,辅之以行业自律和技术。 从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
护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其所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隐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 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比较成形的法律,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因此,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学界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完善的建议:
1、采用综合模式,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趋势上来看,现今主要有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两种。立法模式可以较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但单纯的立法模式又可能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我国网络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同时考虑到我国的法治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兼采两种模式之长处。可以先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2、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
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由法律明文确定下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立法一直忽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宪法》也只是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受保护。《民法通则》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也是侵犯名誉案件处理,公民不能单独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进行起诉。应加强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我国现有的法规都是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制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不能有力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另外全国各地方也大都有地方性的保护网络隐私安全的法规或规章制度,但我们知道网络是没有区域限制的,很多网络侵权案件甚至是跨国界的,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根本起不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所以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急需一部全国性的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也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3、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切实可行
首先,在侵权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任意或者不法侵害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特别要规定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其次,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侵犯隐私权罪”这一罪名,使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受到刑法的制裁以增强其威慑力。最后,行政法律法规应强化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的原因,行政机关很容易收到公民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以强化行政人员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意识尤为重要,对其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应予严惩。
4、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管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以法律法规的刚性去管理必然会影响到网络的顺利发展,所以,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行业自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一方面,经营者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负有绝对的义务,其内容应该包括信息收集者的告知义务,合法收集义务,依法使用义务和防范泄密义务。经营者应切实贯彻实施,即一旦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从制度上保证网络用户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建立一种真正的互信关系。另一方面,明确政府角色定位,构架促成市场自治和行业自律的主导型与服务型相结合起来的政府。从政府管理的性质和方式讲,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是管理而不是干预,是作为一种内部力量,且是作为一种内部领导力量进行管理的,而不是从外部介入干预的,所以,政府重在引导,培育和规范,是站在经济全球化的高度看待中国的网络行业的,以网络的方式管理网络,从而实现科学的,经济的,互动的和可操作的管理,实现合法自律。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13年11月26日一致通过了一项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决议。这项决议由巴西和德国发起,在美国被曝大规模监听各国的背景下提出。
巴西大使表示,该决议第一次确立了人权在网络上也需要保护。德国大使则反问道:“在数字技术的世界里人类隐私权还受到保护吗?技术上可行的事情就应该被允许吗?” 德国与巴西稍早前共同向联合国提交有关反对大规模监控的决议草案,要求结束大规模监控行为,同时保障民众享有通信的隐私权。草案呼吁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对大规模监控造成的侵害予以关注。
这份决议草案没有指明针对任何国家,但外界普遍认为,该决议草案是针对美国近来被不断揭发的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监控行为的愤怒回应。




简述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
一、合法原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首先要确保立法内容的合法性,所有涉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定程序制定和通过。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公正原则。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应确保公正对待所有网络用户,...

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
欧盟通过立法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措施。例如,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欧盟各国调整本国法律。这种模式能更好地保护用户隐私,但可能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影响其服务积极性。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隐私权尚未成为独立...

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有什么意义呢
应加强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我国现有的法规都是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制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不能有力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另外全国各地方也大都有地方性的保护网络隐私安全的法规或规章制度,但我们知道网络是没有区域限制的,很多网络侵权案件甚至是跨国界的,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公民的网络隐私...

我国是如何立法保护公民网络隐私的
1、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网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2、民法的保护。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

侵害个人隐私权怎么处理
侵害个人隐私权的处理方式如下:1、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侵犯隐私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若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3、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1、立法保护:通过制定相关...

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一)国际立法保护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已呈现出国际统一化趋势。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被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被攻击...”;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7条就刑事审判种的隐私权...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

侵害隐私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维护数字安全环境)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指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和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可以保护个人隐私权,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2.促进信息安全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可以...

为什么要加强有关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您好: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

陵县13093278830: 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有哪些类型呢?
掌逃异丙: 隐私权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立法方面的缺陷和漏洞还相当多,借鉴别国立法经验,对于建立和完善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是不无裨益的.综观世界各国法律的隐私权保护...

陵县13093278830: 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有几种?
掌逃异丙: 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2.软件保护模式. 3.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

陵县13093278830: 我国现在有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 -
掌逃异丙: 有啊《民法通则》

陵县13093278830: 如何理解网络隐私权?
掌逃异丙: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一般认为,隐...

陵县13093278830: 什么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
掌逃异丙: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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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逃异丙: 1、国家应以立法形式出台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使用方式、违法行为范围、惩罚手段等.2、公民要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自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3、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检查、司法机关有严格及时有力进行网络隐私权案件的审判,加强对网络隐私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震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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