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健全社会各方对开展立法协商的参与机制

作者&投稿:兆昆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怎样建立健全立法协商的公开公平公正机制~

  一、立法前的规划、调研与参与机制。 1、制定政协开展立法协商的规划,对立法协商的项目、重点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前明确对哪些法规开展协商。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的法规,应优先纳入协商立法范围。例如食品安全、环境治理、劳动者权益、医疗改革、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2、立法调研是立法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围绕其立法项目开展的调查研究的一系列活动,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重要立法准备活动。
  人大因其人员或者专业限制,或者因其立法任务繁重,可以委托专家学者代为调研,也可以委托政协进行调研。后者依托政协组织,具有权威性,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可以考虑依据立法规划建立政协或者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专题调研工作机制,也可考虑建立与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合调研机制。通过立法调研可以很好地把政协的界别优势发挥出来,调研报告对人大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的制度。
  严格规范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程序,确保公众参与环境立法途径的合法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参与方式及程序的规定,可通过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讨论,将公众利益表达与立法机关视角相结合,为立法提供基础的前期信息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二、立法过程中的政治协商机制 。 1、确立正式的立法听证制度。
  在相当大程度上而言,在当代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立法听证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助于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与原则,对于我国现阶段建构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国家,均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立法听证制度是立法主体作出立法决定前,将草案内容通告相对人,并告知听证权利,相对人随之向立法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以及立法主体听取意见,根据听证的记录作出裁决的一系列程序总和。
  公民有参与立法的权利,是其负有守法之义务所然。立法协商听证程序的使用条件、听证程序的参加人的选择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听取意见的全面性;同时还要对听证的步骤、时限、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决定的作出程序加以明确的规定。 2、确立立法协商的主体。
  由于各项法规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只有整合政协内部的力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和政协人才密集、位置超脱的优势,确保立法协商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各专委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才能更好地取得成效。在收到市人大和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后,根据具体的协商项目和内容,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在组织立法协商小组征求意见的同时,再由相关专委会在相应的单位和界别委员中征求意见,立法过程中,人大及法制委员会可以对立法草案或者其中某一事项,委托政协委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协商,由政协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或者政协委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三、立法后评估与反馈机制。 立法后的效能评估或者其质量评估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学界一般认为评估主体有三种选择:
  1、由立法机关制定评估内容、标准、程序等规范性文件后,委托或招标委托中立的组织进行评估。
  2、采取一体多元主体来开展立法后评估,即由立法机关掌握评估的主导权,但将评估内容分割发包交由多个第三方去办,也可以由立法机关组成课题组或通过课题立项的办法委托其他组织去完成。受委托方可以是评估机构、科研院所等机构。
  3、由人民政协作为评估主体,也采取一体多元的方式进行。
  而由政协作为第三方主体对立法效能进行评估既能克服高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权威性不足、组织力不强、社会资源匮乏的弱点;又能因其身份超然,增强作出评估客观公正的可能性。政协参与立法后评估属于立法协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值得研究和尝试。 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能总结执法经验和分析评估客体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立法工作的不足,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可以由政协相关专委会计划每年组织政协委员选择部分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视察调研,并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

大连理工大学
专科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工商企业管理

"本科
(学位)"

水利水电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土木工程(道桥方向)、网络工程、传播与海洋工程、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起重机械方向)、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工商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互联网营销方向)、公共事业管理

从地方政府立法的运行环节来看,须从立法前、立法中以及立法后三个环节入手来构建立法协商机制。

1、地方政府立法计划中的协商机制
无论从立法学原理还是关于地方政府立法程序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立法计划都是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第一个重要环节,是保障地方政府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第一道关口。建立地方政府法制机构与人民政协社法委联席会议制度,对地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中,各地、各部门申报的立法计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论证及立法条件成熟程度等情况开展协商,共同探讨地方政府立法计划。认真研究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分层分类就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实际问题,开展广泛协商,加强对环境治理、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优先纳入协商立法范围。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2、地方政府立法过程中的协商机制
首先,确立立法协商的主体。在地方政府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后,应根据具体的协商项目和内容,按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相关专委会在相应的单位和界别委员中征求意见。立法过程中,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地方政府立法草案或者其中某一事项,商情政协委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社法委或相关专委会召开座谈会协商,由政协社法委或者专委会或者政协委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最后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整理。
其次,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征求意见的方式。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在我国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此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是地方政府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主要方式。但法律法规上对它们在程序方面规定过于原则,给人为操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召开与否过于随意,如有些参加座谈会的代表由行政机关事先指定,缺乏认真筛查,或者本身就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他们反映的诉求是否真实,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众意志?论证会的专家学者能否摆脱利益集团的干扰,坚持严谨科学态度和学术良知,也是值得商榷的。听证会的程序如何组织,代表如何遴选,听证会的结论是否采纳同样缺乏明确的规范,“只听不证,走过场”的现场也是屡见不鲜。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确立立法协商制度,应该对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的程序、使用条件、参加人的选择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听取意见的全面性、有效性。
再次,健全地方政府立法意见采纳反馈的制度。目前地方政府在对待公众参与立法中存在“重征集、轻反馈”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众的参与积极性。笔者认为建立立法协商机制,政府法制机构在认真研究分析人民政协及其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时,应健全意见的说明反馈机制,立法意见采纳反馈的制度是民主立法的需要,政协委员在参与地方政府立法协商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不同意见和建议,都应当得到适时、必要的答复、解释和处理说明。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集中回应(或概括式回应)。即对意见和建议在进行分类整理筛选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由政府法制机构对由政协社法委或相关专委会提出的相同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集中回复意见,或在立法起草说明和立法审核、审查、审议报告中,集中概括地发布、说明或报告对协商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二是单独回应(或逐一回应)。 即对政协委员署名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不管是否被采纳,不管是否有研究价值,政府法制机构都应该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短信、传真、QQ回复等形式,向提出者进行采纳情况的通报和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以期建立政协委员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立法沟通,调动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3、地方政府立法调研参与机制
立法调研是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政府部门围绕其立法项目开展的调查研究的一系列活动,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重要立法准备活动。由于立法资源有限,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人员或因立法任务繁重,或因专业限制,可以委托专家学者、政协委员代为调研,也可以委托政协相关专委会进行调研。后者依托政协组织,具有权威性,能达到更好的效果。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人民政协或者政协专委会的专题调研工作机制,也可考虑建立与政府法制机构联合调研机制。通过立法调研可以很好地把人民政协的界别优势发挥出来,调研报告对地方政府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地方政府立法后评估机制
地方政府立法后的效能评估或者其质量评估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学界一般认为评估主体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方式,由立法机关制定评估内容、标准、程序等规范性文件后,委托或招标委托中立的组织进行评估。第二种方式,采取一体多元主体来开展立法后评估,即由立法机关掌握评估的主导权,但将评估内容分割发包交由多个第三方去办,也可以由立法机关组成课题组或通过课题立项的办法委托其他组织去完成。受委托方可以是评估机构、科研院所等机构。第三种方式,由人民政协作为评估主体,也采取一体多元的方式进行。而由人民政协作为第三方主体对立法效能进行评估,既能克服高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权威性不足、组织力不强、社会资源匮乏的弱点;又能因其身份超然,增强作出评估客观公正的可能性。人民政协参与地方政府立法后评估属于立法协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值得研究和探索尝试。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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