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交警立案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舆情应对和处置是否及时有效

作者&投稿:扶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述处理网络舆情的应急管理程序~

发现舆情。
利用网络搜索引擎,采用关键词搜索方式,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上信息进行收集、研判,半小时内必须发现有关网站、论坛、微博的负面网帖。
整理上报。
发现紧急舆情,网管部门半小时内警示涉事单位;发现重大舆情,网管部门1小时内提示涉事单位;同时以“舆情专报”形式报送县委、政府分管领导。
回复引导。
一般性网络舆情,责任单位12小时内官方回复;重大网络舆情,责任单位在24小时内官方回复。如情况特殊,无法在规定回复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于3日内作出表态性回复。紧急舆情于3小时内回应社会关切。
跟踪反馈。
回复发布后,涉事单位要不断跟进舆情发展态势,有效防止舆情蔓延。在回复发布后的2个工作日内,把处置情况反馈给网管中心。

廉政网络舆情研判处置应遵循五原则



毛昭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对涉及公共管理主体及其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和善政方面舆情的监测、研判、处置,反腐败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即使那些表面上看不属于廉政勤政舆情的网络事件,其背后或多或少也与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廉政勤政等因素有着关联。因此,在网络舆情频发和网络舆情监管缺乏成熟制度的条件下,反腐败职能部门准确把握廉政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的基本原则就显得甚为重要。笔者认为,反腐败职能部门应把握五个基本原则:不惧不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依法处置原则、合理怀疑原则、问责与制度修正同步推进原则。

不惧不偏原则

不惧不偏原则,自古就是中国官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这也应是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廉政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毋庸置疑,不惧才能做到不偏。何谓“不惧”?中国古语曰,“惧,恐也”(《说文》);“故有知非以虑是,则谓之惧”(《荀子·解蔽》);“勇者不惧”(《论语·子罕》)。首先“不惧”是指“无虑”,心底无私天地宽。在应对廉政网络舆情时,反腐败职能部门应本着“没有自己的利益”的理念研判、处置。反腐败职能部门只有真正做到“无虑”才能“无惧”。其次是“正义感”。伸张正义是反腐败职能部门存在的第一价值。在实践中,反贪肃腐的激情有时会被“理性”所扼杀,而正义感则是“不惧”的精神力量。三是不惧权势。反腐败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依纪办事,敢于碰硬。

“不偏”是指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处理网络舆情事件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做到公平公正。网络舆情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强势者与弱势群体利益博弈引发利益冲突加剧的产物,是公众对政府满足自身利益的期望与政府不能有效满足公众期望之间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的产物。基于反腐败职能部门的职能特点,廉政网络舆情一旦发生,其很可能成为一些人寻租的对象。故此,在网络舆情研判、处置中,反腐败职能部门应当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惩治腐败,提升政府公信力。着重防范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出现“选择性失明”与“选择性监督”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做罪犯,不允许有权机关根据未经充分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证明程序而取得的信息来认定犯罪,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在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中,反腐败职能部门应秉承理性宽容的伦理观,以无罪推定原则去理解与善待网络舆情的传播者。如果轻率地将一些过激的乃至不当的网络言行简单化处理,视为有罪而加以推定,那将扼杀这一新型社会民主监督的萌芽。毋庸置疑,网络舆情尤其是廉政网络舆情是社会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衡量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反腐败制度创新的外部动力,它将有力弥补体制内监督的缺陷。

依法处置原则

在应对、处理网络舆情事件中,反腐败职能部门必须坚持依法处置原则。

某地曾出现“房票门”,这一乱象被网络曝光后,当地有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在处置这一网络舆情时表示:“只要自觉上交不正当所得将免予处罚。”该言论明显背离依法办事原则。类似这种以功利主义的方式平息事端,解决社会矛盾,以求维护政府形象的情况时有发生。故反腐败职能部门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做到依法处置。

首先,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应当遵循宪政原则。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当前一些地方的法规、制度本身就存在违背宪政的现象,反腐败职能部门如果据此来处置网络舆情,很可能会陷入以违法不当的手段处理违法不当事件的境地。

其次,正确处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存在着泛政治化的现象,用政治眼光而不是依据法律来认定网络舆情的性质与影响。不敢正视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谈腐色变,认为腐败问题揭露多了,就会影响到当地和谐稳定和党政机关形象。长此以往,问题会越积越多,网络舆情风险也会越大。

再次,网络舆情处置的法律依据往往具有双重性,即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由于网络舆情源往往不是来自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而是社会普通公众,故不能以党内法规来代替国家法律,不能运用党内规定来认定社会公众的责任,而应依据法律原则,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对社会领域的管理,更多地运用非强制性的政策工具实施管理。

最后,依法办事也应凸显反腐败职能部门履职行为的法治化,即反腐败职能部门自身首先应当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其自身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有效行使职权,尤其是防范案件查办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合理怀疑原则

网络舆情往往凸显为网民或者新媒体对某些官员腐败行为的一种怀疑,甚至是道听途说,类似中国古代的“风闻奏事”。这种怀疑或真或假,有多少水分,是需要加以认真调查的。针对这样一种网络舆情现象,反腐败职能部门应当立足于防范利益冲突的理论视野,本着合理怀疑态度去处置网络舆情事件。因为社会公众的怀疑源于社会民主监督的伦理要求,社会公众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其与官员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他们对官员的监督往往是通过任意怀疑来表现的,你不能要求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也非公众之义务。如果要求社会公众的怀疑必须限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范围内,就等于变相地剥夺了社会公众的宪法权利。

防范利益冲突理论为评定官员“可能的”道德危机和法律危机提供了分析框架。正如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前司长梁锦松引咎辞职书中所述的:“我承认我并未能完全符合《问责制主要官员守则》,尤其是第5.1条有关主要官员须避免令人怀疑他们不诚实、不公正或有利益冲突。我就事件对政府带来负面形象深表歉意。我愿意为我的过失负上责任。”由此可见,合理怀疑原则既是社会公众监督权的体现,也是反腐败职能部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问责与制度修正同步推进原则

在应对网络舆情事件中,反腐败职能部门还必须坚持问责与制度修正同步推进原则。

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中,反腐败职能部门要强化对网络舆情事件中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刚性问责。现在,某些地方官员为应对舆论的压力,往往在问责技巧方面做文章,以假问责、轻问责来规避真问责、重问责,采取问责手段如同蜻蜓点水,“高调问责、低调复出”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被问责以后,只要“实绩突出”,一年后就可官复原职,两年后还可提拔使用,这使问责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对公众的反腐败信心的维护产生了逆向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反腐败职能部门,切忌出发点错位,廉政网络舆情处置工作不是单纯放在如何应对网络舆论所带来的对政府的负面影响上,而是应当对在网络舆情事件中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强有力的问责,在严厉问责的基础上改进制度缺陷。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对政府各项制度进行廉洁性审查,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制度修正实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一、事情经过:

  2014年5月13日,山东济宁市兖州公安局借助官方微博@兖州公安发布“案件警示”:5月4日,兖州公安局网安大队将侮辱警察的违法行为人曹某某依法行政拘留,并辅以长微博作补充解释:4月2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在中御桥北路违法停车,被交警大队下发《违法停车告知单》。曹某某用网名“兖州存哥”在百度“兖州吧”发帖称“车刚停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交警真孬种”,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违法行为人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这则微博发布后,短时间内引发网友围观,@兖州公安当天将其删除。

  5月13日下午,济宁市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了解此事并对现场执法交警进行了询问和调查。经确认,交警执法环节“没有问题”。

  5月14日22时左右,@兖州公安对事件进行回应:感谢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对5月13日@兖州公安发布的“案件警示”的关注。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欢迎新闻媒体和网友继续监督支持。

  5月14日22时59分,事件当事人“兖州存哥”在“兖州吧”发帖称:兖州公安机关于当晚向其送达了撤销处罚的决定书,向其赔礼道歉和赔偿,谢谢广大网友对他的支持,也佩服兖州公安局知错就改的勇气,他以后也要遵章守法,做一个好公民。

        二、立案依据不足

       曹某某即便在网上骂交警是孬种很不对,应该接受惩治,但惩治的目的是什么呢?当然是教育。@兖州公安在微博里确实只说曹某某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没有用具体事实说明造成了什么样的恶劣影响。如果要拿出具体事实来,最起码的要统计曹某某这个帖子的点击率、阅读率,再看看读过这个帖子的网友都说了些什么,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去分析、辨别这个帖子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恶劣影响”。但是,这个帖子有一项“恶劣影响”是可以肯定的——让兖州公安局恼火了。恼火的理由也确实是正当的,但是,恼火未必就是拘人5天的理由,至少不是充分理由。因恼火而拘人,不是法治意识,而是权力意识。

       三、舆情应对,起初慌乱,总体及格

       1、网友骂交警发生于4月月底,被拘留发生在5月月初。@兖州公安于5月13日以“案件警示”的形式借助微博对外宣传,本意是对互联网上网友谩骂行为予以警示,未成想演化成一场公权力滥用危机,最终以官方道歉、追责收场。

  2、@兖州公安发布微博是此事件的直接导火线,而事件引发舆论关注的深层次原因则是民众对于公权力滥用的担忧和不满。

       3、在@兖州公安道歉后,虽然还有部分异议,但已经可以明显看出网友和媒体态度转变,言辞也变得相对缓和。这证明:官方应勇于道歉、善于道歉!

       勇于道歉是一种态度。当前环境下,一些地方政府似乎缺乏认错的意识和态度,纵然是显而易见的错误,也只会掩过饰非找借口而不愿承认和道歉。其实这种错误“策略”只会让官方在错误的泥淖里越陷越深。这就给我们以启示,既然是官方权力过度使用造成对民众的伤害,不妨放下身段,向民众真诚道歉。关于道歉的时间问题,通常来讲,官方的道歉越早效果越好,早道歉可以压缩负面舆情发酵时间,防止舆情快速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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