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

作者&投稿:化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河北省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有什么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丧葬费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
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扩展资料: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参考资料: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30573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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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638326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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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
  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 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河北省的只有两个月的丧葬费用,不有抚恤金,不平等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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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18384819288: 目前河北省 企业退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费 抚恤金 具体待遇有什么规定?? -
薛雅特拉: 关于丧葬费各省情况不同,在河北省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是月工资的两倍.见冀劳社[2000]29号文件规定: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lawshow-1681.html 抚恤金一般全国统一,但根据具体身份和工作单位区别对待,具体见http://www.51labour.com/LawCenter/searchLaw.asp?q=%B8%A7%D0%F4%BD%F0&page=1&qid=1739%2C2650%2C2556%2C2356

宁陕县18384819288: 河北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是怎么规定的? -
薛雅特拉: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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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18384819288: 退休职工死后丧葬费是多少还给几个月工资 -
薛雅特拉: 各地政策不一样 河北目前是 2月工资作为丧葬费 如果有一个供养人加3月工资作为抚恤金两个供养6个月三个和三个以上的 9个月但是目前全国有地方是3000元丧葬费,20个月工资 抚恤金 所以您应该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宁陕县18384819288: 河北省丧葬费标准 -
薛雅特拉: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

宁陕县18384819288: 河北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多少发几个月工资,遗属生活费一个月多少
薛雅特拉: 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具体金额根据当地经济状况调整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

宁陕县18384819288: 河北省保定市 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丧葬费 抚恤金 遗属补助有什么规定? -
薛雅特拉: 1、丧葬费支付标准退休人员:2200元 离休人员:1200元及死亡当月离休金60%的二十个月(2007年1月1日后死亡人员) 2、丧葬费的领取方式: 办理减员手续的,丧葬费于办理完减员手续(多领养老金的在返还全部多领养老金)次月25...

宁陕县18384819288: 河北省20016国企退休职工车祸死亡后啥标准,领几个月的抚恤金 -
薛雅特拉: 退休职工一旦死亡,其家属可以领取20个月的抚恤金和1500元的丧葬费,另外,死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余额也可以有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宁陕县18384819288: 河北省退休职工去世后都能拿到什么补助.能拿到多少钱,详细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
薛雅特拉: 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两个月的退休费,如果有供养亲属的,可以给一次性的补助,供养一人的,发给一次性补助6个月退休费,供养两个人的,发给9个月的退休费,供养三人及以上的,发给12个月的退休费,如果社保人员说,文件已经改了,你可以让他们出示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

宁陕县18384819288: 河北石家庄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怎么计算啊!~??还有其他补助吗?
薛雅特拉: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发放20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丧葬费;对企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在其去世后,发放两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丧葬费;对建国前就参加工作的工人和离休人员,在其去世后,要发给700元人民币和10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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