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民法上的物吗?

作者&投稿:夔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商标是民法上的物吗?~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所以商标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须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须为有体物。
权利不属于物权法的物的范畴。

  商标专用权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
  法律上的“物”

  物的特征
  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不仅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各种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身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人体脱离后才可成为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
  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才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只有这样的物,才能满足主体的个体需要,才能用于交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例如,电、热、声、光、气等自然力,在不能为人实际控制和支配时不为物,而能够为人力控制和支配后则成为物。
  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不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实际需要的物,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民法上的物一般仅指有体物。所谓有体,是指具有一定的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触到。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不能独成一体,则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 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所以商标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须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须为有体物。
权利不属于物权法的物的范畴。

商标权是一种准物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trademark)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它不同与古代的印记,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标志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
  商标设计将具体的事物、事件、场景和抽象的精神、理念、方向通过特殊的图形固定下来,使人们在看到商标的同时,自然的产生联想,从而对企业产生认同。商标与企业的经营紧密相关,商标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广告宣传、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必不可少的元素,它随着企业的成长,其价值也不断增长,曾有人断言:"即使一把
  可口可乐标志
  火把可口可乐的所有资产烧光,可
  可口可乐标志口可乐凭着其商标,就能重新起来"。 因
  此,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十分重视商标同时了解标志的作用,在企业建立初期,好的logo设计无疑是日后无形资产积累的重要载体,如果没有能客观反映企业精神、产业特点,造型科学优美的标志,等企业发展起来,在做变化调整,将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中国银行进行标志变更后,仅全国拆除更换的户外媒体,就造成了2000万的损失。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识还应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辨认,消费者可以据此把该商标标示的产品或服务同其他商标标示的同类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网站www.wipo.int的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商标在使用中的标注
  在标注商标时应在其右上角加注R/TM:圆圈里加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企业使用TM通常是表示本文字、图形或符号作为商标使用),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文字、词汇、符号,在实际使用中,如使用字体版本不同于注册时使用的字体,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圈R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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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作用是什么?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商标保护一般由当地工商局配合调查,协商不成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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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构成要素?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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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使用与禁忌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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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和方法
  (一)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
  给商标命名,除了要符合商标命名的法定要求外,还应注意遵循下列原则:
  1.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商标的名称首先要明白简洁;用词要通俗易懂,不要用艰深冷僻、古奥晦涩的词;用字要力求笔画简单,易于书写印刷,不要用笔画繁杂,难于辨认或已被淘汰了的古字、废字;读音要响亮顺口有音乐美感,要避免诘屈聱牙,平仄不分;此外名称的文字也不能过长。
  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
  商标名称很简短,只能显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点,这就要把握特征突出重点。这种突出,或侧重于展示身份,如“贵州茅台酒”;或侧重于展示技术,如“古汉养生精”;或侧重于展示用料,如“两面针牙膏”;或侧重于展示价值,如“钻石电扇”;或侧重于展示效用,如“白丽牌香皂”;或勾画形象,如“小白兔牙膏”;或抒写情趣,如“喜盈门毛巾被”;或显示气派,如“公主牌钢琴”;等等。
  3.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
  名称要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商品的某种特征,这种特征应该与商品有一定联系,而不应出现商品的名与实不
  相称或有损商品形象的现象。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显示了车子的强劲有力,“菊
  花”电扇的“菊花”给人以清凉感,名实结合是合理的。
  4.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
  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化妆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青年女性,所以商标名称时髦洋派:奥琪、雅倩、海飞斯、丽花丝宝、金芭蕾。高档消费品则针对购买者要慎重选择的特点,用商标名称来显示商品的名贵、精良、耐用、先进,所以有斯特劳斯牌钢琴、熊猫牌电视机、航天牌电冰箱、蓝宝石牌手表等等。
  5.名称要有美感,有寓意
  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如:郁金香牌壁纸、企鹅牌羊毛衫、莲花牌味精。
  有寓意是指名称能包含较多的信息。如“中意”既表明产品引进了意大利技术又告诉人们该产品可令人满意。“老来福”既有中文意思老来得福,又与英文LONGLIFE(长寿)谐音。
  (二)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
  1.介绍说明式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用语平实、通俗,有的介绍产地,如:上海、青岛、天津;有的介绍功效,如:神力、一匙丽、永久、永芳、健民、如意。
  2.比喻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是喻体,喻指商品某方面的特点,如:电视机的名称,“长虹”喻灿烂,“牡丹”喻鲜艳,“孔雀”喻多彩。
  3.暗示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虽不是喻体,但它能隐隐约约地透出较多的其他信息。如“华日”暗示了产品的日本技术,“航天”暗示了尖端技术,“男子汉”香烟暗示了某种风度标准、价值取向,玉羊牌毛毯暗示了毛毯的用料。
  4.象征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能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如“长城”象征了一种创造精神,“黄河”象征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悠久,这是形象比较具体的象征物。有的更抽象,如“双环”、“三角”,那就只能由消费者自由联想,见仁见智了。
  5.权威式
  权威式的特点是用权威命名。或借用名人,如“李宁牌”、“星海牌”或自封权威,如“天王牌”、“霸王牌”。
  6.祝愿式
  祝愿式的特点是名称有吉祥喜庆色彩。如“美好”、“大发”、“喜盈门”、“双喜”等等。
  命名的方法多种多样,这里只是粗略列举了最常用的几种,具体运用,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节选自《应用写作》杂志1995年第3期《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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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关系
  关于商标与广告的关系,商标是产品的标识,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一旦经过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别人不得冒
  用;而广告是用来宣传企业或者产品的,广告要根据宣传对象灵活地采取形式,当然,
  广告里面最好有产品的商标,别人印象会更深。
  1.商标与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
  2.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之间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潢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3.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的关系
  二者都是工业产权,均给人以视觉效果。但商标只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不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商品存在的形式。商标是遵循《商标法》进行保护的;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遵循《专利法》进行保护的。
  4.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关系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
  5.服务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关系
  (1)服务商标仅起区别服务出处的作用,商号既可以区别不同服务出处,又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出处;
  (2)商号均由文字构成,但服务商标既可由文字,也可以由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3)商号、厂商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商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依据《商标法》核准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
  商号与服务商标均属工业产权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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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主要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理想的商标应具备五种特性:识别性、传达性、审美性、适应性、时代性。
  A识别性: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标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商标必须具备独特的个性,不允许雷同混淆。
  B传达性:个性特色越鲜明,视觉表现感染力就越强,刺激的程度就越深。现代商标不仅仅是起到了商品的区别标记作用,还要通过商标表达一定的含义,传达明确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理念,产品性能用途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应如同信号一样确切,易于辨识了解。
  C审美性:商标应该简洁、易读、易记,应具有简练清晰的视觉效果和感染力。
  D适应性:商标的表现形式还必须适应不同材质、不同技术、不同条件的挑战,无论黑白彩色,放大缩小如何变化,都要尊崇系统化和标准化的规定。
  E时代性:商标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合理的调整以避免被时代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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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商标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平面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的组合,或前述要素的相互组合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是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各种商品上,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如“长虹”、“海尔”等。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合作社、行业协会注册的商标供合作社成员、协会成员使用。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国际羊毛局注册并负责管理的纯羊毛标志就是著名的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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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消费者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商标的时效性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我国商标法对未核准注册和正在注册中的商标没有标注说明,比如我们常用的TM标识,其实在我国商标法中是不存在的,在我国也没有相关规定,TM标识只是借鉴国外的用法。表示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工商局提出申请注册,目前正在审批当中。而无其他任何意义。
  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


合同法中的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标的物的法律效力有哪些?标的物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点:1. 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的保护: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受到合同法的保护。2. 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民法的保护:标的物的法律效力受到民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

民法上的物语物权法上的物有什么区别于联系
民法上的物,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之一。物是物权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标的物。物权法中的物是作为物权关系的客体。换句话说,物不仅仅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法上的物与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即物权指向的权利对象,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些物权的客体可能是权利。民法上的物则主要是能被人利用的有形物,也包括一些无形物,如电。

民法上的物不包括( )。
【答案】:D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类生活、生产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体。它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造的。民法上的物应满足以下条件:①有体物,即应占有一定的空间而有形存在;②人力可以支配;③不包括人体本身,即人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人身体的一部分与...

法律上的物是怎么规定的?人是物吗?动物是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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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物的特殊性?
物的特征 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不仅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各种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身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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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叔例十味:[选项] A. 日月星辰 B. 镶在嘴里的金牙 C. 商标 D. 放在桌上的假牙 请说明选什么,分别是为什么,谢谢

科尔沁区18424458405: 2、下列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 ). A、土地 B、房屋 C、商标 -
中叔例十味: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断深化,财产的范围也随之拓宽. 按所有制划分,分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 A土地属于国有财产;B房屋属于哪种所有制都有可能;商标和商业秘密都是私有财产.

科尔沁区18424458405: 请问民法法律关系的 客体、标的(不是标的物)、物 三者分别是什么 -
中叔例十味: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

科尔沁区18424458405: 书上说商标专用权不能成为民法的物,但是在质权中,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不矛盾吗? -
中叔例十味: 质权分为两2113种嘛,一种是动产质权,另一种是权利质权,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这是《物权法》的规定.我记5261得原来民法上的物特指的是有体物,但是现在有很多权利有物权的特征,物权也有债权化的倾向,所以再来4102讨论民法上的物就没有多大意义了.比如《物权法》中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显然是一种权利而非实体的物.1653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专定.也就是说权利本身并不是物,但这不影响他本身成为物权,物权的客体中除了实体的物之外,还有一部分是属具有排他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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