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

作者&投稿:啜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论述中国封建法律是如何维护贵族特权的~

中国封建法律维护贵族特权的制度主要表现在唐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制度:
(一)八议制度
起源于奴隶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及至秦汉时期又有所发展,至曹魏始上升为法律制度。八议主要对象主要为以下八种人: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以上八种人犯死罪,一般官司不得裁决,皆得将所犯之罪行及应议之理由奏明皇帝,再交由公卿们从轻议处,免死刑。
(二)请:后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及孙,以及官爵五品以上官吏犯死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一等。
(三)减: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以下,可以减一等。死罪则不能减免。
(四)赎:凡属应议、请、减者和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之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罪,而事实上死罪也可以收赎。
(五)官当:凡是议、请、减以下人犯罪,身有官品者,可以用官品来顶罪。
由此可见,封建时代的贵州官僚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锋芒只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这种法律上的赤裸裸的不平等,表明封建法律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特权法。

 唐代的刑事法律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唐律疏议》这部法典之中。唐律的刑法原则分为三类:第一是十恶重惩原则,第二是皇亲、官僚减免原则,第三是其他刑法原则。  1.十恶重惩原则。十恶是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因袭隋律,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并“特标篇首”。十恶的具体内容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上述十种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这是十恶的核心内容;第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如不道;第三类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总之,这十种犯罪所侵犯的是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和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封建政权的生死存亡,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予以重惩。  对十恶犯罪重惩表现在:第一,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第二,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第三,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第四,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为了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殊地位,唐律确定了对于犯罪的贵族、官僚给予特别减免或适用特殊审理程序的制度,包括议、请、减、赎、官当等。  “议”,即“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死罪,在审判处罚时适用的特殊程序。这八种特权人物为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贤(贤人君子,有突出品行者)、能(有杰出才干者)、功(有卓著功勋者)、贵(大贵族大官僚)、勤(勤于政务,有突出贡献者)、宾(前朝皇室后代)。  “请”,是奏请皇帝、进行裁决的特殊程序。  “减”,是减一等刑罚。  “赎”,是以铜赎罪。  “官当”,即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流两种刑罚。  这项原则充分暴露了唐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但是这些制度的出现,使封建特权制度化、法律化,一方面限制了贵族、官僚的恣意妄为,另一方面有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将贵族、官僚的生杀予夺集于己手。  3.其他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及矜恤老幼、残疾的原则。  (2)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但是唐律为了防止该项原则的适用影响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唐律明确规定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隐不告。  (3)自首减免刑罚。  (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原则。  (5)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的原则。  (6)数罪并罚的原则。  (7)累犯加重的原则。  (8)类推原则。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望采纳

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然后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还规定除这八种人外,其他几种贵族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
2唐律规定了“十恶”,就是十种侵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关系到了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
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原则,把社会成员分了等级,除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在法律上地位截然不同。
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保护封建政权,贵族阶级利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反正那封建统治时期皇帝又不受法律约束,法律就做来专门维护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咱老百姓就是受欺压的份

封建法律是公开的物权法,表现在唐律中,刑律法仅是确定了“议”“请”“减”“赎”“当”“免”等贵族官僚特权制度,而且还通过惩治司法审判中侵犯上述特权的儿罪行为,来保证其物权的实现。

1、惩处拷讯贵族官僚的犯罪行为。

《断狱律》(总474条)规定:“诸应议、请、减者、、、、、并不合拷讯,、、、、违者以故失论。”也就是说,凡是应议、请、减者,在犯罪后的审理中都不得拷打。如果拷打致罪有出入的,按照“故失出入人罪”条处罚。疏文补充说,如定罪无出入而枉拷的,“依前人不合拷捶法;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2、要求贵族官僚犯罪必须以众证定罪,否则以故失论。

同条律文云:“诸应议、请、减者、、、、、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所谓“众证定罪”,疏议解释,对官僚贵族犯罪,必须有三人以上证实且不能有否定证据。只要证人不满三人,或是证人虽满三人,但有人证实,有人证虚,就为证据不足。即使三人证实,如另有三人证虚,则为疑罪,应处赎刑。如果司法官不依此办理,构成“故失出入人罪”罪。这一规定,使得贵族官僚可以轻易逃脱罪责。

3、处罚违法不让贵族官僚在家自尽。

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除非犯有恶逆以上罪,即使犯罪应死,也不行刑,而允许在家自尽。如果不按这一规定执行,则依《断狱律》(总499条)之规定,处徒一年;过失者,减二等。

特权阶级不受拘系刑讯。唐律规定这些人犯罪后不能拷讯,但可据三人以上的众证定罪,违背此制故加拷讯之官吏是有罪的。审问以后,法司不能依照普通的司法程序对特权阶级犯罪分子加以判决。判决以后,在实际执行刑罚中,特权人物都有优免的机会。唐律主要规定两种办法。一是赎,二是官当。特权阶级在与一般平民诉讼时亦享有优于平民之特权 。唐律否认士庶在诉讼上平等之地位,无论其为原告、被告,均不与平民对质;唐律还规定,平民侵犯官吏处罚加重,加重之程度与被侵犯者官品成正比。反之,官贵侵犯平民,处罚轻得多。

五、以服制区分亲族亲疏,以五服制刑惩罚亲属相犯

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是一个区分家族成员远近、亲疏关系的伦理标准,《晋律》准五服以制罪,将这个伦理标准作为法律标准确定下来,唐律加以继承。

五服制在唐律中有四个方面。

其一,服制是确定罪之有无之的标准。

二,服制上之亲疏尊卑影响甚至决定刑罚之轻重。

三,亲属间要负连带法律责任。

四,服制还影响刑罚的执行。

反正那封建统治时期皇帝又不受法律约束,法律就做来专门维护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咱老百姓就是受欺压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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