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不经营吗

作者&投稿:宫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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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一、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并记载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即可。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一般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凡是记载在营业制造上的经营项目都属于企业的营业范围。因此,理论上只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能否做有限公司股东
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做有限公司股东,法律没有禁止规定。那么,合伙企业为非法人组织,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和法人。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为一人公司的股东。一人公司在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或该个人借该公司逃脱债务、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要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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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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