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新《法案》,中概股公司面临严峻危机

作者&投稿:主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美东时间5月20日,一项由共和党参议员John Kennedy和民主党参议员Chris Van Hollen提出的议案,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以下简称《法案》), 获得了一致通过。该《法案》首次于2019年3月提交,依照美国立法流程,它必须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并由特朗普总统签署之后才能成为新法律。一旦通过,该《法案》将适用于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不难看出该《法案》的目的主要是针对中国。此外,路透社报道中还提到:“纳斯达克(Nasdaq)将公布对首次公开发行(IPO)规模的新限制,此举将加大一些中国企业在其股票交易所上市的难度。”


、立法目的

《法案》旨在对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进行修改,要求外国公司基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的规定,披露有关外国司法辖区阻止该外国企业向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提交材料、阻碍SEC监管的信息。

二 、《法案》主要内容

本《法案》所指“发行人”(covered issuer)是指《1934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条(d)款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报告的所有发行人。

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基础上,《法案》针对以下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法案》引出了“非检查年度” (non-inspection year)的概念。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报告中须体现,如果其在某一年度里所雇佣的会计师事务所(a)在外国司法辖区有办公室或者分支,(b)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其无法进行监管,那么该发行人须 证明其既不属于外国政府所有,也不受外国政府控制 。否则,本年度将被认定为是“非检查年度“(non-inspection year)。

第二,《法案》规定了“强制性禁止交易”的严厉后果。原则上来说,对于如果某一上市公司连续出现三次“非检查年度” (non-inspection year),SEC应当禁止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继续交易。如果发行人能够向SEC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将聘请一家PCAOB监管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以满足SEC的监管要求,该禁令可被移除。前述禁令解除后,如果该发行人又被发现存在 一个非检查年度 ,SEC应当恢复对其的禁令。

在本法颁布之日起不迟于90天内,SEC应当发布相应的操作手册和披露表格供本《法案》所指发行人适用。

三 跨境监管难的原因

根据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罗炜的统计,“ 1999~2011年的在269家企业中,有15家被SEC处罚,占比达6%;遭遇投资者集体诉讼的达到70家,占比26%。2013~2017年间上市的57家企业尚未被SEC处罚,但有19家遭遇集体诉讼,比例为33.33%。”

SEC和PCAOB声称,由于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其难以获取中国境内审计师的会计工作底稿;而相关中国法包括:

除此之外,中概股公司中有许多均为国有控股企业,分布在能源、交通、通讯、医药等重要行业,相关会计工作底稿可能属于敏感信息的范畴,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款规定: “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如果中概股企业或者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PCAOB提供其所要求检查的会计工作底稿,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和《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 很有可能面临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国家机关的调查和处罚。

可以预见,中美两国立法的冲突,将给中概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带来资料档案管理和披露的重大挑战。

中美跨境金融监管难度大,调查和执法都确实存在空白,让部分企业有机可乘。由于中概股在美国上市,的确应当适用美国法项下所要求的披露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特权或者优惠。但是实践中(1)由于工作底稿获取难度大,美国SEC难以有效进行对中概股公司的违反美国证券法的调查,以及(2) “天高皇帝远”,由于中概股公司的管理层、担任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在中国,而美国司法机关、美国律师不得在中国采取调查等司法行动,美国的调查令和判决无法在中国执行,所以即便在美国启动了调查、诉讼,美国监管机构、法院仍难以实际有效追究中概股在美违规的当事方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四 新法重压之下,中概股公司该如何应对?

而现在, 如果《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正式通过后,上述两个主要的“美国执法困境”将会发生重大的改变。 如果被SEC认定为连续三年无法对该上市公司进行有效审查,那么中概股公司必须面临被禁止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后果,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退市。也就是说,中概股公司将承担中国法律关于资料不得随意跨境提供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未来如果这一《法案》实锤,中概股公司则将面临重大挑战。审计机构为应对监管压力、降低检查风险,可能从严审计,引发更多中概股爆雷风险。如果公司遭遇因为信息披露导致的集团诉讼,被做空机构狙击,被人举报,美国SEC开启调查而无法获得中国境内审计师会计底稿的话,那么将会面临非常不利的后果,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不了了之,或者接受一定数额的处罚结束。这意味着中概股公司必须花费更多成本满足合规要求,应对这类调查以及潜在的美国诉讼。

对此,中概股公司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准备预案。 除了在信息披露调查、遭遇做空机构狙击等方面,需要通过律师(结合中国律师及美国律师)尽快评估风险之外,与此同时,私有化可能不得不摆上议事日程,例如通过私有化完成转板,到香港或者国内上市。这也需要进行财务和法律的筹划,既要找到愿意提供融资的投资人,帮助进行私有化,同时也要积极开始私有化架构设计以及公司重组的准备,并论证境内上市或者香港上市的可行性。短期赴美IPO企业数目可能将进一步下滑,中概股有可能在美国遭遇更多诉讼和调查,并开始出现“归国潮”。


*段慧明亦对本文有所贡献。




江源县18239818679: 美国国会参议院周一通过了一项法案的程序性投票,这项法案是在向中国?
文旭舒窗: 美国国会参议院周一通过了一项法案的程序性投票,这项法案旨在向中国施压,迫使其允许人民币汇率升值.法案要求美国政府调查中国是否存在故意压低人民币币值的行为.一旦生效,意味着美国任何行业如果能证明其因某国低估汇率而受到该国的出口商品的 “实质性损害”,就可以向这类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江源县18239818679: 从美国议会立法过程中学到了什么? -
文旭舒窗: 1.国会议员向本院(参议院或众议院)提出立法议案.2.参议院或众议院将议案列入议程.3.参议院或众议院对议案进行审议.4.议案在本院通过则提交另一院进行审议.5.国会另一院审议后如果对议案有修改意见,则将修改后的议案提交原审议议院再次审议并表决.6.原议院审议修改议案之后再次向另一议院提交审议.5-6的过程可以无限反复直到两院达成一致,全都通过议案.7.两院通过议案之后交由总统签署生效.8.总统如拒绝签署,则经过两院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法案自动生效,无需总统签署.

江源县18239818679: 为什么克隆人会犯法?
文旭舒窗: 为什么克隆人会犯法?2002年2月联合国举行的关于拟定《反对生殖性克隆人国际公... 美国:2002年4月10日,美国总统布什在白宫发表讲话,敦促美国参议院通过对立法...

江源县18239818679: 奥巴马会签署美参院刚通过的神马法案吗?
文旭舒窗: 这个法案通过的科能性很大,奥巴马估计也会签署,但这只是美国的国内法,按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国内法不能凌驾于国际法之上,这个法律只是给日本打气而已.

江源县18239818679: 美国新移民法案到底如何?哪里可以咨询?
文旭舒窗: 美国众议院苛刻移民法案逼出50万人大规模抗议,美国华人走上街头不再沉默.此法案如果通过,可能影响到80%的华人家庭. 连日来,一场支持和反对苛刻移民法案的...

江源县18239818679: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大事记
文旭舒窗: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大事记 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从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理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构筑安全防线,期望以此恢复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 2009年12月11...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