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决定书生效的解释

作者&投稿:丘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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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工伤认定 的司法解释如下: 一、 工伤 的含义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 职业病 伤害。 二、司法解释关于工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 工伤保险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 证据 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 刑事侦查 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 诉讼 前已经就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 申请劳动仲裁 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 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 劳务派遣 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 医疗费用 除外。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工伤不仅关系着职工的 生命健康权 利,而且也关系着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且社会中工伤纠纷还不少,所以国家一直很重视这方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若干规定
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 的规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

法律中规定撤销工伤认定的事由都有哪些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工伤赔偿中是否侵权行为人是第三人
侵权行为人是本单位员工还是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工伤劳动者可否获得工伤赔偿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决定意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和工伤可以一并起诉吗
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经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

关于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没有固定的标准,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等级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经反复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

工伤官司最多几审
二、二审 二审是工伤官司的上一级审理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这个阶段,法院将对上诉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二审裁决仍然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再审 再审是工伤官司的最高审理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这个阶段,法院将对再审的事实和法律...

员工上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员工上班途中受伤算工伤的,因为我们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工伤的认定,就是看员工是否是在上班途中所发生的一些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类型的若干解释当中就明确的规定了,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的时候,可以认定工伤。 一、员工上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员工上班途中受伤算工伤的,走路上下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解读_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后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因工伤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梅河口市18681786975: 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后多久会生效
江屈福至: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等相关结论出具后,生效.工伤认定书自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资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梅河口市18681786975: 工伤认定生效需要多久
江屈福至: 在有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就生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60日...

梅河口市18681786975: 工伤认定书有效期如何规定的
江屈福至: 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之日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梅河口市18681786975: 工伤决定书多久有法律效力 -
江屈福至: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只是对工伤认定规定了具体的时限,对劳动能力鉴定,只是规定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暂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并未规定时效限制.职工经过工伤认定,受伤性质已得到法律上确认,一年后才进行劳...

梅河口市18681786975: 该怎么推翻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书
江屈福至: 推翻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书的方式是应当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梅河口市18681786975: 工伤认定书必须等6月以后才生效吗 -
江屈福至: 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即生效,不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梅河口市18681786975: 工伤从申请到工伤认定书生效,法律规定应多长时间 -
江屈福至: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梅河口市18681786975: 当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后该怎么处理
江屈福至: 在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后,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申请工伤赔偿;对工伤认定结论不...

梅河口市18681786975: 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什么时候生效
江屈福至: 工伤认定决定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梅河口市18681786975: 工伤认定撤销要多久时间才能生效
江屈福至: 1.工伤认定撤销的时间一般在30天左右.工伤认定可以撤销,分为两种情形,如果对工商的认定不合理,劳动者可以上诉要求撤销.如果是做出工伤认定的人社局觉得工伤认定不够合理,可以撤销.2.《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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