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州阿云案”引起的风波,从中看北宋司马光与王安石之争

作者&投稿:依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话说到了神宗时,自“陈桥兵变”以来,北宋王朝已享国百余年。表面来看,经过几代人的经营,王朝似乎形势一片大好,国富民丰,朝堂人才济济,边境相对和平。且不说,仁宗朝留下的重臣如韩琦、欧阳修、富弼、文彦博均在朝,宋境之内,文化之风浓郁,一扫五代十国以来的颓势。然而在这看似一切平静之下,殊不知,大宋王朝已经在风尖浪口的前夜。饱受极大争议的“王安石变法”即将来临。无论后世怎么评论这场神宗年间的变法,大宋王朝却无法再平静下去,参与或者恰逢这场变法的人也难以置身事外,整个国家的命运夹杂着芸芸众生的命运都将以此而改变,无论你是王侯将相还是平民百姓。

历史在开演之前,总会有一些小插曲,似乎是给后面的结局一些不经意的暗示。今天要说的就是一场看似不甚严重的“杀人未遂”案件,就发生在变法的前夜,然而,其所折射的背景就像暴风雨前的宁静一般。牵涉其中的两位重要人物的分歧,在此就能体现出来。这就是神宗熙宁变法的一对冤家,王安石与司马光。他们看似政敌,私底下确实好友。但是,两人都是有名的固执,无怪乎得名拗相公(王安石)与司马牛(司马光)。

这桩案子并不复杂,在《宋史》中多处都有记录,王安石传、许遵传、刑法志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记述,可见这一案件的影响不同于一般。我们还原一下,看看究竟是什么分歧能让惜字如金的史书中留下多处记载。

        故事发生在公元1068年,北宋熙宁元年,也就是宋神宗当皇帝的第一年。登州(今山东烟台区域)有一个女孩叫做阿云,十三四岁,古人普遍早婚,这个年纪的小姑娘也到了嫁娶之龄。阿云生得不错,现在的话说妥妥的小美女一枚。不过,阿云的身世并不美好,很小父亲的就不在了,这一年母亲突然离世。按照封建王朝礼节,应该服丧三年。父母不在只能跟着家里亲戚,但,显然亲戚并不太愿抚养,于是阿云还守丧期就将她许配给本村一名韦姓男子,姑且叫他韦大吧,订立婚约接受聘礼,于是就成了夫妻。要知道,在万恶的旧社会,婚姻之事,男女几乎不会谋面,很大程度上靠运气。阿云,一位花季少女,或许还满怀着对未来官家一些憧憬。然而很快现实就给了她一个大嘴巴子。韦大,五大三粗,相貌丑陋(“ 婿陋 ”—《许遵传》),难怪一直没找到媳妇,这次算是捡了便宜。估计,如果阿云的父母在世,见到韦大,未必会同意这桩婚事。

        “心比天高,命比纸薄”,这应该就是阿云内心独白吧。然而,阿云并不甘心就这样过一生。一天,她趁着韦大熟睡之际,拿着刀想去杀他。《许遵传》中记述:“ 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 ”显然,小姑娘没有杀人的本事,更多应该是不甘之心作祟,砍了一通,竟然只砍断一个手指头。估计,小姑娘见此景,估计是吓跑了。后来,官府来人办案时就怀疑是阿云所为,于是“ 执而诘之,欲加讯掠 ”(引同上),不认罪就要动刑,典型的粗暴式办案法。小姑娘那里经过这种场面,于是直接交代犯罪事实。杀人未遂,而且内有衷情,又发生在一个孤苦无依的小姑娘身上,以现在观点来看,触犯刑法,但量刑应该不会太重。实际上,时任登州知州的许遵也是这种观点。另外,许遵注意到,阿云订亲时,“ 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 ”,这是无效婚姻,所以不存在什么谋杀亲夫。而且,还有一点,虽然属于“谋杀已伤”,但阿云“ 被问即承 ”,一问就认罪,属于自首。于是就将这个案子上报,请上级部门核准执行。在宋朝,刑事案件的要一级一级上报,最终经过中央部门审核,报皇帝批准,尤其对于死刑。

很快审刑院和大理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就批驳了许遵的判决,改判 “违律为婚,谋杀亲夫”(《宋史·刑法志》) ,虽然未遂,但性质恶劣,按《宋刑统》,应处以绞刑。

注意,这里审刑院和大理寺又加了一条“违例为婚”,这条对于后面的争论也非常重要。虽然是法律规定,但这里还有道德牵涉其中,所谓礼法不分,才让案件显得复杂。

 

        许遵收到这一判决,表示不服,于是再次上奏(负责人的父母官呀),并引用熙宁元年八月,宋神宗诏 “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宋史·刑法志》), 以及《宋刑统•名例律》:“ 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返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皇帝有诏令,律法也有依据,那么阿云不应该判处死刑;再有前面也说到了,他们的婚姻关系本身就不成立,而且许遵引律 “因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案子本身就是刑事案件,与婚姻无关,不应强行绑定在一起。案子又被转到了刑部。“ 刑部定如审刑、大理 ” (《宋史·刑法志》) 直接认同审刑院和大理寺的判决。

        事情到这似乎要定案了,但偏偏此时,许遵被调到了大理寺任职,他自然不同意刑部的判决,认为“ 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宋史·许遵传》)刑部不遵从皇帝敕令,而断章取义援引律条,无视阿云自首情节,所以其定议不公。所以,许遵依然坚持其原来的判法,而不认同刑部。这事被御史台(监察部门,专门负责纠错)的谏官知道了,弹劾许遵,指责他“ 妄法 ”,许遵自然不服,怎么办呢,再往上呈递吧。于是就到了皇帝那里,许遵请求皇帝召两制议。

注:鉴于宋朝官制较为复杂,我有专门文章说明这个。“两制议”是宋代的一项独特的审议机制,所谓两制是指内制的翰林学士与外制的知制诰(北宋众多名臣都在此任职过,例如大名鼎鼎的包拯、欧阳修、苏轼等等),这两个部门算起来属于皇帝的中枢秘书机构,发展成为宋朝士大夫政治的重要部分。简而言之,就是说天下有疑难案件、争议大的就由内制的翰林学士与外制的知制诰,一起讨论决定。此时的代表人物就是王安石和司马光。

        对于神宗而言,其实内心里,他并不为难断,毕竟自己的态度已经体现在他的刚继位就发布的那封诏令。但是既然群臣分歧较大,还是集思广益,辩论清楚才好,另一个似乎不可告人的心思就是,测试一下群臣谁听从自己的敕令,毕竟皇帝下决心要变法图强的,须知道群臣意向,能否支持自己。《刑法志》中说王安石和司马光“ 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 ”,两人果然意见相左,司马光支持刑部,而王安石力挺许遵,这两人的不同,实际上也代表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与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的不同:

保守派的司马光坚持以《宋刑统》为标准,阿云必须处以绞刑,否则“ 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义,使良普无告,奸凶得志,岂非徇其枝叶,而忘其根本之所致耶!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六十六,下同)正如前文所注,儒家礼法已经成为保守派的一个立论基础,“ 国家之治乱奉于礼 ”,也是司马光的一贯主张。而变法派的王安石则更重实用主义,就事论事,“ 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 ”律法重要,按时皇帝的诏令对律法也有解释权,这点正如当今社会中最高法院对法律的解释权,具备同等效力。另外,王安石认为即使从法理上讲,阿云属于“只谋未杀”,用现在的法律术语就是“杀人未遂”,所以罪不至死。王安石还秉承其变法主张,认为“ 祖宗之法不足守 ”,并举出宋仁宗例子,“ 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改变? ”(《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

神宗一看形势,心里有数了,果然王安石是听从他的。于是很高兴,“ 诏从安石所议 ”(《刑法志》)。然而神宗还是低估了朝臣的态度,有宋一朝,对士大夫格外宽容,所以朝臣对皇帝并非如清朝之唯唯诺诺。这不,神宗诏书刚下,御史中丞滕甫上奏请再议,史记上并不同意神宗和王安石的意见,而御史钱顗(yǐ)则更进一步,要求罢免大理寺许遵。神宗甫一继位就遇到这么个难题,自己的圣旨大臣都不遵循,也是他好脾气,又下令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吕公著等人支持王安石,神宗很高兴,下诏表示支持,并明确,“ 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 ”,要遵从皇帝朕的敕令。但是,事情还没结束,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 皆论奏公著等所议为不当 ”(《刑法志》)。到这个地步,朝臣有不少人依然反对,也是佩服神宗,这样还能继续下去,脾气确实太好,但显得优柔寡断了些( 注:此处就表现出神宗的性格,摇摆不定,可以料想,后面变法在大阻力下,他也不会决绝坚持。王安石被罢相,变法流产,也在情理之中 ),又下诏王安石与众法官集议,反覆论难。可见阿云案在朝廷之上,争议之大,几乎搅动整个官场。宋神宗最终采折中法,于熙宁二年八月下诏:“ 谋杀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 ”原则上神宗终于肯定了王安石的结论,值此,争论了一年之久的登州阿云之案才算暂时落下帷幕。阿云的死刑得免,改判有期徒刑。后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 似乎 (注意,这两个字)真的结束了。这都是发生在王安石执政之后的事情了。

明眼人也能看出来,这一震动整个官场的案子,与其说是后人常论的“律敕之争”(法律与皇帝敕令),其实隐藏在背后却是不折不扣的“路线之争”或者说“政治之争”,是熙宁变法前保守派与变法派之间的小试牛刀。

王安石立论也为其变法造势,并进一步发挥,皇帝的敕令是对法律的补充与修改,拥有同样效力,这也是他获得神宗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祖宗之法并非不可变动,要因时因势而变。

司马光坚决反对改变祖宗成法,实际上也对神宗律法解释权的反对,一旦这次“卫法”失败,也就意味着“变法”的合理性。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在神宗多次下诏免除阿云死刑之后,保守势力依然不依不饶,这是他们的底线。然而,毕竟是封建王朝,一旦失去皇帝的支持,保守派必然失势。果然,变法期间,保守派悉数被闲置。

回到阿云案

前面提到,阿云案暂时尘埃落定,是在王安石执政主持变法之后,但我们知道,熙宁变法最终结果王安石两次被罢相,新法于神宗崩后,尽皆被上台为相的司马光废除。继位的哲宗皇帝就下诏:“ 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 ”这肯定是司马光的意见,也就说是,神宗当年的敕令无效。于是,这桩公案又发生了扭转。

有一个版本说,司马光掌权后,翻起这桩旧案,阿云又被逮捕并处以死刑。以司马光的个性来看,翻案很可能发生,哲宗的诏令就是佐证,因为翻案的意义在于废除新法;但是时隔十几年再将人处死,似乎显得不近人情,且在史书中也没有记述。多半是后人的编造。

再看阿云案引起的“律敕之争”与“政治之争”

今天,很多人认为,皇帝的敕令是在破坏法律,造成恶劣影响,也是北宋走下坡路的标志。其实不然,北宋“人治”政治下的法律并不同于今天的依法治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从来都是停留在纸上,更不用说立法之初的不完善性。实际上,如果说皇帝的敕令合理,完全可以体现在法律上,在敕令指导下,相应不完善的条款就行修订使之完善。这与今天的法治社会概念就一脉相承。同样,“礼”的含义也不能缺失,我们常说“法律无情”,条条框框的解读可能不同,但是“以德治国”也不可或缺,结合这两年国内一些较为著名的案件(比如山东的“辱母案”,高考冒名顶替案)思考的话,我们可能会得到更加深刻的认识。以《宪法》核心,各领域分类律法共同完善的法制建设,结合“以德治国”理念,方是建设公平正义又不失活力的现代社会之路。

参考资料:

1.     《宋史》王安石传、许遵传、刑法志三等

2.     “登州阿云案”中的律敕之争,李梓琳,来源万方数据

3.     宋神宗时期律敕关系考——基于对登州“阿云案”的思考,江眺,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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