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汉代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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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汉代大小官员职位表~

  中国汉代大小官员职位表


  汉代官职一览表

  大司马:汉武帝(刘彻)废太尉设大司马,光武帝(刘秀)又废大司马为太尉,故大司马即太尉,为掌管军政和军赋的最高官职,即全国最高军事长官。东汉时与司徒、司空并称三公。

  大司农:秦时称治粟内史,景帝改称太农令,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为大司农。魏初设大农,文帝(曹丕)黄初二年(221年)改称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两汉时大司农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而到了三国时期,由于权力的分散则只能负责这些物资的保管工作了。九卿之一。

  大鸿胪:秦时称典客,汉初称大行令,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为大鸿胪,掌管接待宾客之事。九卿之一。

  卫 尉:秦时始置,汉景帝(刘启)初更名为中大夫令,不久即恢复原名,掌管宫门警卫。九卿之一。

  太 尉:同大司马。曹丕即位后任贾诩为太尉。

  太 傅:辅弼国君之官,作为重臣参与朝政,掌管全国的军政大权。曹睿即位后人钟繇为太傅。

  太 常:秦时称奉常,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为太常,掌管礼乐社稷、宗庙礼仪。其属官有太史、太祝、太宰、太药、太医(为百官治病)、太卜六令及博士祭酒。九卿之一。

  太 仆:秦和两汉均设太仆,王莽一度更名为太御,掌管舆马及牧畜之事。九卿之一。

  太 守:秦时设郡守,汉景帝更名为太守,为一郡之最高长官,除治民、进贤、决讼、检奸外,还可以自行任免所属掾史。

  少 府:秦和两汉均设少府,王莽称共工,与大司农一同掌管财货。不过大司农掌管国家财货,而少府则管供养皇帝。其属官有掌管御用纸、墨、笔等物的守宫令、掌管刀剑弩机等物的尚方令、掌管衣物的御府令、为宫廷治病的太医令。九卿之一。

  中常侍:秦时始置,东汉时由宦官担任,掌管文书和传达诏令,权力极大。

  中书监令:曹操为魏王时,设置秘书令以处理尚书章奏。曹丕于黄初初年改秘书令为中书令并特置中书监,使之排在中书令之前。

  中领军:曹操为丞相后置领军,不久改为中领军,掌管禁卫军。

  中护军:曹操为丞相后置护军,不久改为中护军,掌管禁卫军,地位略低于中领军。

  长 史:秦时始置,西汉时丞相下有两长史,其职务相当于秘书长,即最高国务机关中事务主管。将军幕府中亦有长史,为幕僚之长;可分令部队出战的称为将兵长史。东汉的太尉、司空、司徒三公府亦设长史,职任颇重。三国沿置不改。

  从 事:刺史的佐官如别驾、治中、主簿、功曹等都称为从事。

  仓曹掾属:主管仓谷之事的官员,正者称掾,副者称属。

  司 徒:西周始置,东汉时掌管教化,三公之一。

  司 空:西周始置,东汉时掌管水土及营建工程,三公之一。

  司隶校尉:汉武帝始置,负责督率京城徒隶,从事查捕奸邪和罪犯,简称司隶。刘备在蜀称帝时以张飞为司隶校尉。

  司金中郎将:曹操于建安十年(205)置,掌管冶铁、钱币和农具的铸造的官员。

  主 簿:汉始置,掌管文书簿笈,司空、丞相府及刺史的佐官中都设有主簿。

  功 曹:刺史的佐官,掌管考查记录功劳。

  东西曹掾属:曹操为丞相后下设东、西曹掌管人事工作,东曹主管二千石官员的任免,西曹主观丞相府官员的任免。其负责人员正者称掾,副者称属。

  丞 相:战国时始置,为百官之长。东汉不设丞相,建安十三年(208)复置,曹操自任丞相。“丞”与“承”相通,“丞相”就是承君主的旨意来处理国家事务的人。

  丞相理曹掾:丞相府中掌管司法的官员。

  光禄勋:秦时称郎中令,汉武帝更名为光禄勋。王莽称司中,东汉又称光禄勋。曹操为魏公后设郎中令,黄初元年(220年)又称光禄勋,掌管宿卫宫殿门户。其属官有掌管宾赞受事的谒者、掌管御乘舆车的奉车都尉、掌管副车马匹的附马都尉、掌管羽林骑的骑都尉,而大夫、中郎将等官是否是光禄勋的属官尚有争议。九卿之一。


  执金吾:秦时称中尉,汉武帝更名为执金吾。王莽称奋武,东汉复称执金吾。曹魏先称中尉,黄初元年更名为执金吾,掌管宫外巡卫。卫尉巡行宫中,执金吾则徼偱京师。天子出行,执金吾为先导。“吾”当御讲。

  别 驾:刺史的佐吏,刺史以巡行视察为职,别驾则另乘传车,辅助刺史出巡,故称别驾。

  廷 尉:秦时始置,汉景帝更名为大理,自后或称廷尉,或称大理。廷尉掌管刑法狱讼,是各地上诉的最高司法机关。“廷”字系直、平之义,治狱贵直而平,故以为号。廷尉的属官有大理正、大理平、大理监,成为廷尉三官。九卿之一。

  县令长:春秋战国时始置,一县的行政长官,人口在万户以下的县的长官称为令,万户以上的称为长。县令长的佐官有掌管军事、治安的县尉和掌管文书、仓狱的县丞,一般每县有丞、尉各一人,大县有尉两人或更多。

  尚 书:“尚”就是执掌的意思。秦汉时,尚书只是少府的属官,掌管殿内文书,地位很低。汉武帝时,设尚书五人,开始分曹治事,因在皇帝周围办事,地位逐渐重要。曹魏有吏部、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共五曹尚书。吏部又称选部,掌管选用官吏;左民掌管缮修功作、盐池园苑;客曹掌管少数民族和外国事务;五兵掌管中兵、外兵、骑兵、别兵、都兵;度支掌管军国支计。其中以吏部尚书最为重要。

  尚书令:秦时始置,为尚书台首长,是直接对皇帝负责、掌管一切政令的首脑。尚书令的副手为尚书仆射,曹魏置尚书仆射一或二人,二人并置时称左右仆射。若尚书令缺,由左仆射代行令事。曹魏时以五曹尚书、二仆射、一令为八座。

  尚书郎:尚书台内负责起草文书的官员。东汉选孝廉中有才能者入尚书台,满一年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

  侍 中:秦时始置,为丞相的属官,掌管拾遗补缺、赞导、陪乘、出而负玺以及照料皇帝日常生活等事。

  宗 正:秦时始置,王莽称宗伯,东汉复称宗正,掌管皇族与外戚事务。两汉皆以刘姓宗室充任。九卿之一。

  征东将军:统领青、兖、徐、扬四州,屯驻扬州。

  征南将军:统领荆、豫二州,屯驻新野。

  征西将军:统领雍、凉二州,屯驻长安。

  征北将军:统领幽、冀、并三州,屯驻蓟州。

  刺 史:秦时始置,掌管一州的军政大权。刺,检举不法;史,皇帝所使。

  治 中:刺史的佐吏。古代簿籍文书之类称为“中”,“治中”即为管理文书档案之意,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固定的官职。

  参 军:东汉末曹操以丞相总揽军政,其僚属往往以参丞相军事为名,即参谋军务,简称“参军”。

  河南尹:东汉建都于河南郡洛阳县,为提高河南郡的地位,其长官不称太守而称尹,掌管洛阳附近的二十一县。

  典农中郎将:汉末曹操置典农中郎将和典农校尉,均掌管农业生产、民政和田租,仅有所治郡国大小之别,职权相当于太守。

  城门校尉:西汉始置,掌管京师城门的屯兵。

  相 国:即丞相。

  将作大臣:秦时称将作少府,汉景帝更名为将作大臣,掌管宫室、宗庙、路寝、陵园地土木营建。

  给事中:秦时始置,西汉沿置,东汉省,魏复置。为将军、列侯、九卿,以及黄门郎、谒者等的加官。

  都 督:三国始置都督和大都督,为领兵官,其中大都督为最高军事统帅。

  校 事:曹操临时设置的小吏,负责伺察群臣的微过小罪。

  监冶谒者:三国时魏置,掌管冶铁的专官

  御史大夫:掌管弹劾、纠察的官员,其位仅次于丞相。

  御史中丞:御史大夫的副手。

  黄门侍郎:秦汉时,宫门皆黄色,故号黄门。黄门侍郎因在黄门内供职而得名。

  散骑常侍:三国魏置,即汉代散骑(皇帝的骑从)和中常侍的合称,在皇帝左右规谏过失,以备顾问。

  督 军:高级统兵长官,位在相国、太尉、御史大夫之下。

  督 邮:汉代各郡置督邮官,掌管督察纠举所领县乡违法之事,兼管宣达教令、讼狱捕亡等事。

太史令 职掌文史、星历的官员

大农丞 管领盐铁事务的官员

中郎将 统领皇帝侍从的官员

典属国 掌管少数民族各部的事务的官员

大长秋 皇后的近侍,用来宣达皇后的旨意以及管理宫中事务的官员

武骑常侍 皇帝的侍从

都尉 即郡尉,武官名,掌握一郡的军事,官阶略低于太守,秩比二千石

骑郎将 统帅骑兵的将官,秩比千石

骁骑都尉 禁卫军将官

未央卫尉 未央宫禁卫军长官

长乐卫尉 长乐宫禁卫军长官

前、后、左、右将军 职位仅次于上卿

轻车将军 汉时杂号将军之一

骠骑将军 官位仅低于大将军

长史 大将军的秘书

建章监 监督建章宫羽林军的长官

骑都尉 羽林军长官,秩比二千石

待中郎 在皇帝左右侍奉的官员,汉制,侍中是在原官职上特加的荣衔

国相 相当于太守

常侍 皇帝的侍从近臣,东汉光武帝后都用宦官充任

典军校尉 武官,统领皇帝宿卫兵的长官,汉灵帝中平五年,即公元188年,设置了西园八校尉,。典军校尉是其中之一

御使中丞 汉代掌管宫廷藏书之处的官员

兰台令史 在藏书之处典校图籍,管理劾奏等文书档案

太守 专门治理一个郡,掌握生杀大权

  论汉代禄秩之从属于职位 【内容提要】汉代以禄秩标志官员等级。如果从品位与职位的视角加以观照,禄秩等级便显示出了一个重要特点:它是从属于职位的,从而有异于先秦的卿大夫士爵制与南北朝隋唐的散阶制。在爵制和散阶制下,官员个人的品位与官职的品级是分离的;但在禄秩制度下,有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即从其秩。文章从无罪过一度离职时的再仕、从“故公”与“故二千石”的任用,从增秩贬秩问题等方面加以考察,认为禄秩大致上还未构成从属于个人的品位。

  【关 键 词】品位与职位/汉代/禄秩

  一、引言

  在揭著“禄秩从属于职位”这个论题之时,对这个论题为何得以成立,我们首先做些解释。一般说来,文官等级结构有“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两大类型。在职位分类下,等级与职位是合一的,无官则无级、位可言;而在品位分类之下,在职位之外别有官阶。职位确定权力、职责和任务,而官阶则确定官员自身的地位、资格、报酬等等。在后一情况下,阶与职是分开的,既可以有阶无职、有职无阶,更可以阶高职低或阶低职高。职位分类重视效率,同工同酬,是以“事”为中心的;品位分类则有利于保证官员的个人资位薪俸,赋予其安全稳定之感,是以“人”为中心的。(注:以军衔制为例,大将、中校、少尉之类军衔与各种军职分离为二,这就是一个品位分类的典型例证。又如我国曾经实行多年的27级干部制度,在其之下,同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及相应工资可能颇为不同,由此就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现象;在工作调动之时,这“行政级别”是跟人走的,将跟随干部到达另一职务。美国则最早实行了职位分类制度,日本、中国台湾也已完成了从品位分类到职位分类的发展。我国的有关改革仍在进行之中。)古今政制和社会当然有复杂的差异,我们不好直接拿这两种分类到古代去套用。不过中国古代有很发达的文官制度,它已具现代分科分层的官僚体制之雏形;“品位”、“职位”这类概念,对于分析各代官员等级制度的变迁,仍然是一个可资利用的工具。

  比方说,先秦存在的卿、大夫、士这些爵级以及“命数”,就构成了与官职分离的“品位”。越在历史早期“身分”越是个人的立身之本,相应地爵位也比官职更为重要、更为根本,它是各种权势、利益和声望之所归依。直到秦代的二十等爵,依然是“爵”重于“官”。又如在南北朝和唐代的官阶制度下,在职事官之外存在着由散官构成的散阶,当时称为“本品”,它标志着官员的个人资位。在任满解职之时,这本品依然维系着官员的个人资位不至丧失;在授予职事官之时,本品的高低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由于散阶跟随人走而与职位相分离,这时就会产生散阶高于或低于职事官品的现象。如王寿南之概括:“职事官有职、有位、有权、有责,乃是真正的文官,不过,每一职事官必带散官,职事官乃是现职,通称‘官’,散官则为铨叙之阶级,亦称‘阶’。……职事官可随时调动,而散官则须按部就班升级。”(注:王寿南:《唐代政治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5页。)就此而言,唐代散阶体制明显构成了一种“品位”。宋代改以“寄禄官”为本阶,也具有相近意义。

  汉代则不相同,这时的禄秩是附丽于职位的。“若干石”所确定的是职位之高低,它并不跟随人走,如无职位,则官员本身无等级可言。比方说,某位郡守被解免,那么其“二千石”的禄秩也就非其所有了。陈梦家先生指出:“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注:陈梦家:《汉简所见俸例》,《文物》1963年第5期。)陈先生并无意图透过现代文官理论审视汉代禄秩,但他对禄秩内容的叙述却颇精确,尤其是“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一句,一语道出汉代禄秩的如下特点:秩级与官职直接相应,而不是与官员的个人品位直接相应的。杨树藩在总叙历代“阶职分立制”之时,也明确指出:“阶称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分标准,职称代表各官府个别职务性质及权力范围。……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至隋始见‘阶制’之初型。”(注: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6年,“绪论”第10页。)这“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一语,就在事实上表达了不把汉代禄秩看成是“官阶”的意见。尽管禄秩也以“若干石”构成了序列,但与“阶职分立制”仍有很大不同。

  这样看来,汉代禄秩既不同于先秦爵制,也不同于南北朝和唐宋的官阶,由此便能够窥见汉代官僚政治的特色与倾向。不过在作此发挥之前,有必要对“汉代禄秩从属于职位”这一特点作出论证,并通过官员的任用情况作出切实说明。可如何更明快地证成这个论断呢?在此我们打算提出这样一个思路,这就是对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后的再任情况进行考察。

  相比之下,寻常的迁升降黜由于涉及了才干专长、功过奖惩,过多的因素纠缠其间,将之用为证据就不够明快简捷。此外汉代官职大多没有确定任期,所以也无法像后世那样,可以对任满解职后的安排加以排比。在这个时候,考察因病、因丧等情况下的离职及再任,我觉得就是一个很便利的视角,因为这既不涉及因罪过而来的左降,也不涉及因功次而来的升迁,疾病或丧事甚至是个人所不能左右的遭遇,那么在官员为此而一度不能提供勤务之时,朝廷对官员已往所曾达到的秩位作何安排,显然就与前揭主旨密切相关。如果在无罪过情况下一度去官离职,官员通常也要丧失既往秩位,那么就能清晰显示,在汉代禄秩之下,官员未能获得从属于人身的品级。说得再直截一点儿:如果他丧失了秩次仅仅因为离开了职位,那么这秩次显然就是从属于职位的。

  汉代官员在遇病时则须提交“病书”(请病假的文书)“移病”,经批准后在三个月内可以保持原有职位;但如果到了三个月未能痊愈视事,朝廷即予免职,除非皇帝特恩“赐告”(注:参看宋杰《汉代休假制度》,《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6年第3期。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下册,第488-493页。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休假与告”,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据杨鸿年所论,有一种“长假”、“长告”,或为变相免职,或有优待之意。其所举例证中的郑小同,是以郎中长假在家,并未丧失官职。其余则大抵都属“变相免职”。)。日人大庭修对汉代“病免”问题专有研究,但对病免后的再仕,则未予深论。(注: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节“病免的规定”。)至于服丧,汉文帝以来法定丧假为三十六日。此后儒家力倡的三年丧期制朝廷时行时废,如赵翼所谓:“是终汉之世,行丧不行丧迄无定制”,不过“士大夫有独行己见、持服三年者,遂以之得名”(注:赵翼:《陔余丛考》卷16“汉时大臣不服父母丧”,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52页。)。除此之外,官员的离职还可能是出于辞职。由于这是个人自行退出官场,因而与本文论题无干。不过,三公因灾异而引咎辞职者却有不同意义。这个制度始于西汉中期。(注:参看赵翼《廿二史札记》卷2“灾异策免三公”条,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中华书局1984年,第47-48页。)即使在最初人们确实认为灾异的出现罪在宰相,但后来它也已成为“例行公事”了。就本文论题而言,不妨也将之算在“无过错一度离职”的范畴之内。

  二、无罪过一度离职时的再仕

  稽之史料,病免或服丧之后官员的再仕,至少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有重新拜郎中者,有重新接受察举者,有接受三府征辟者,有接受州郡征辟者,有直接征举任命者。对由此引起的秩位变动情况,下面抄拣史料一一以明之。

  (一)以拜郎再仕者:

  郭旻:数迁敬陵园令、廷尉左平、治书侍御史。……以父忧去官,还拜郎中、侍御史。遭母忧,服除,复拜郎中、治书侍御史。(《丹阳太守郭旻碑》)

  王纯:还谒者官,迁左都侯。丧父服除,复拜郎,敬北(阙三字)……(《冀州刺史王纯碑》)

  范丹:以处士举孝廉,除郎中,菜芜长。未出京师,丧母行服。故事,服阕后还郎中,君遂不从州郡之政。(《范丹碑》)

  首先来看郭旻,他两次服除后都拜为比三百石郎中,依汉代选官通例,为郎是士人出仕朝廷的起点;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则为六百石官。也就是说,郭旻曾两次丧失了六百石的秩位而重新从郎官仕起。与之类似,王纯初任的左都侯亦为六百石官,他也因丁忧而丧失了昔日秩位。《王纯碑》之“敬北”当作“敬丘”,即沛国太丘,其地东汉设长。(注:据《汉书》卷28上,《地理志》,沛郡有敬丘为侯国。应劭注:“春秋‘遇于犬丘’。明帝更名大丘。”《续汉书》卷20,《郡国二》沛国有太丘。《后汉书》卷62《陈寔传》:“迁除太丘长。”时约桓帝。知太丘设“长”而不设“令”。据《王纯碑》,王纯举孝廉在顺帝永和2年,为敬丘长更在其后,此时敬丘仍未更名太丘。应劭“明帝更名大丘”之说似乎不确,或桓帝始更其名也。)王纯直至为敬丘长时,仍未达到昔日都侯之秩。《范丹碑》谓“服阕后还郎中”是“故事”,但我想范丹当时未能离京上任便遭母丧,其行服时的身份仍为郎中;这“服阕后还郎中”仅是针对郎署而制订的,且仅是朝廷允许官员服三年丧时的制度。但东汉行丧“迄无定制”,在三年丧被废止的时候,“服阕还拜郎中”的规定恐怕是要一并废止的。再看后面的各种服除再仕事例,就知道这“还拜郎中”不是普遍适用的。

  (二)重新接受察举者:

  辕固:拜为清河太傅,疾免。武帝初即位,复以贤良征。(《汉书》卷88,《儒林传》)

  杜邺:哀帝即位,迁为凉州刺史。……数年以病免。……(元寿二年)诏举方正直言,扶阳侯韦育举邺方正。……邺未拜,病卒。(《汉书》卷85,《杜邺传》)

  谯玄:后迁太常丞,以弟服去职。平帝元始元年,日食,又诏公卿举敦朴直言,大鸿胪左咸举玄。诣公车对策,复拜议郎。(《后汉书》卷81,《独行谯玄传》)

  杨弼:举孝廉,西鄂长,伯母忧去官。复举孝廉,尚书侍郎。(《司隶校尉杨淮碑》)

  曹全:建宁二年举孝廉,除郎中。……迁右扶风槐里令,遭同产弟忧弃官。……光和六年,复举孝,除郎中,拜酒泉福禄长。(《郃阳令曹全碑》)

  辕固、杜邺后来未得任用,但其仕历可以证明察举是病免再仕的途径之一。哀、平之际谯玄自千石之太常丞去职,后因察举对策方复拜比六百石之议郎。东汉杨弼、曹全都官居三百石至千石的令长,因丧去官后以又举孝廉再度起家。举孝廉者依例入三署为郎中,或许有人会认为这与上述“还拜郎中”之例相似;然而从仕途上看二者的意义便不同了:不是直接再拜郎,而是经过“举孝廉”才再度拜郎,这更多地意味着仕途的重新开始。杨弼和曹全并未得到“服阕后还郎中”的待遇,可见那只是朝廷允许行丧时的一时之制,并且是只针对郎署的。

  (三)重新接受中央三公、大将军之征辟者:

  杜钦:后为议郎,复以病免。征诣大将军幕府。……优游不仕,以寿终。(《汉书》卷60,《杜钦传》)东汉大将军有掾属29人,其禄秩应与三府掾属相类,约在比三百石、比二百石至百石之间(注:据《续汉书》卷24《百官一》。《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对西汉将军幕府组织没有叙述。大庭修谓:“《汉书·百官表》……还记载了位比三公的将军幕府的组织系统。其中有长史、司马各一人,为千石之官,司马主兵。还有从事中郎二人,为六百石之官,参与谋议。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属三十一人。”见其《秦汉法制史研究》,第323页。按,大庭修过于粗率,把《续汉书·百官志》中的东汉制度,误叙为《汉书·百官公卿表》内容了。《续汉书·百官一》叙公府掾:“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这段史料所叙颇有含混不清之处:掾属“皆自辟除”之后,似乎也不会有掾、属“通为百石”之事。从“或曰”看,作者对大将军掾属的秩位并不十分清楚。《宋书》卷39《百官上》:“公府长史、司马秩千石,从事中郎六百石,东西曹掾四百石,他掾三百石,属二百石。”这是晋宋制度,但也可供推测东汉。);西汉将军幕僚大概也是如此。不过《杜钦传》后文又称其“优游不仕”,似乎他是以私人身份入幕的。无论如何,这个例子可资说明大将军征辟是病免者再仕之一途。又:

  鲁峻:举孝廉,除郎中、谒者、河内太守。丧父如礼,辟司徒府,举高第,侍御史、东郡顿丘令。(《汉故司隶校尉鲁峻碑》)

  鲁峻已仕至郡守,只因父丧归宁,便失去了二千石的秩位,只能从二、三百石的司徒掾属再仕;此后所迁侍御史、县令,亦不过六百石。与三署郎中相似,公府征辟也构成了出仕朝廷的起点;鲁峻再辟公府,也等于其仕途重新开始了。以征辟再仕者又如:

  杨仁:拜什邡令。……行兄丧去官。后辟司徒桓虞府。……后为阆中令。(《后汉书》卷79下,《儒林杨仁传》)

  王纯:复拜郎,敬丘(阙三字)失妹宁归,遂释印绶。司空辟,举高第,选侍御史。(《冀州刺史王纯碑》)

  王元宾:察孝廉,郎、谒者、考工苑陵叶封丘令。……以母忧去官,服祥,辟司空府,补阙(下阙)……(《封丘令王元宾碑》)。

  张纳:迁甘陵、冤句令,亲病去官。念(阙二字)复义章海内,辟司空、司徒府。……复辟大尉。举高第,拜侍御史。(《巴郡太守张纳碑》)

  樊敏:察孝除郎,永昌长史,迁宕渠令。布化三载,离母忧,五五断仁,大将军辟。(《巴郡太守樊敏碑》)

  其中《樊敏碑》中的“五五断仁”一语指服丧期满。(注:汉碑称三年丧期为“五五”,二十五月也。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5“三年之丧”,《日知录集释》,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上册,第244-245页。)以上诸人,也都因服丧而丧失了昔日三百石到千石的令长秩位,而从较低的府掾再仕。

  (四)重新接受州郡征辟:

  虞延:建武初,仕执金吾府,除细阳令。……后去官还乡里。太守富宗闻延名,召署功曹。(《后汉书》卷33,《虞延传》)

  李翊:拜广汉属国侯,……至建宁元年,遭从事君(其父)忧,去官。……礼服既尽,州郡争取。……栖迟不就,童冠相娱。(《广汉属国侯李翊碑》)

  胡硕:除郎中,宿卫十年,遭叔父忧,以疾自免。州郡交辟,皆不就,后以大将军高第拜侍御史。(《陈留太守胡硕碑》)

  虞延原任之县令六百石至千石,李翊之原任当是属国都尉之下的侯官,其禄秩约比六百石。他们仅因丁忧就失去了旧秩,而面临着接受州郡征辟的局面。李翊、胡硕虽然未就州郡之辟,但其事例可以反映这是丁忧再仕的途径之一。这州郡掾属大抵以百石者居多,州郡征辟又低于公府征辟,往往是布衣白民的发身之阶。并且众所周知,汉代出仕州郡与出仕朝廷有很大不同:州郡掾属是地方长官的私属,而不是朝廷王官。那么,再仕州郡者的已往仕历就等于白费,又与布衣初仕者处于同一起点上了。

  (五)接受朝廷征召或再次任命而起家再仕:

  刘歆:后复转在涿郡,历三郡守。数年以病免官,起家复为安定属国都尉。(《汉书》卷36,《楚元王传》)

  王骏:迁赵内史。(父)吉坐昌邑王被刑后,戒子孙毋为王国吏,故骏道病,免官归。起家复为幽州刺史。(《汉书》卷72,《王骏传》)

  萧由:为大鸿胪,会病,不及宾赞,还归故官,病免。复为中散大夫,终官。(《汉书》卷78,《萧望之传》)

  朱博:徙为山阳太守,病免官。复征为光禄大夫,迁廷尉。(《汉书》卷83,《朱博传》)

  召信臣:超为零陵太守,病归。复征为谏大夫,迁南阳太守。(《汉书》卷89,《循吏召信臣传》)

  李咸:征河南尹,母忧乞行,服阕奔命。孝桓皇帝时机密久缺,百僚佥乞,诏拜尚书。(《太尉李咸碑》)

  刘歆、萧由、朱博、召信臣原来均是郡守二千石,再仕之属国都尉比二千石,中散大夫六百石(注:中散大夫,《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不见。《资治通鉴》卷76魏劭陵厉公纪嘉平5年胡三省注:“中散大夫,秩六百石,在谏议大夫上,按中散大夫王莽所置,后汉因之。”时在平帝元始年间。),光禄大夫比二千石,谏大夫比八百石(注:据《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谏大夫比八百石:据《续汉书》卷25《百官二》,谏议大夫六百石。这个变化大约发生在汉成帝时。《汉书》卷10《成帝纪》阳朔二年:“除吏八百石、五百石秩。”师古注:“李奇曰:除八百就六百,除五百就四百。”查召信臣为零陵、南阳二郡太守之事均在宣帝以前,故此时谏大夫应为比八百石。),均低于原官。王骏原任之王国内史约二千石(注:按,王国内史禄秩,《汉书·百官公卿表》无载,不过记有“成帝绥和元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又查《汉书》卷11《哀帝纪》:“令,诸侯王朝,得从其国二千石,傅、相、中尉皆国二千石。”由国相二千石,推知王国内史原亦二千石。),再仕为六百石刺史;李咸原任之河南尹中二千石,再仕为六百石尚书(按,以议郎再仕当然也可以系于“以拜郎再仕”部分。但郎中多为初仕之职,而议郎官秩已高,故归于此类)。下面再把几位三公的情况列示如下:

  陈球:迁司空,以地震免。拜光禄大夫,复为廷尉、太常。光和元年迁太尉。数月以日食免。复拜光禄大夫。明年,为永乐少府。(《后汉书》卷56,《陈球传》)

  乔玄:遂陟司空、司徒,托疴逊位。起家拜尚书令。以痴笃称,拜光禄大夫。后拜太尉,久病自替,复为少府、太中大夫。(《太尉乔玄碑》)

  胡广:……进作太尉……援立孝桓,以绍宗绪,用首谋定策,封安乐乡侯。……致位就第。复拜司空。……功遂身退,告疾固辞,乃为特进,爰以休息。又拜太常典司三礼。……复拜太尉,寻申前业,又以特进逍遥致位。又拜太常,遘疾不夷,逊位辞爵,迁于旧都。征拜太中大夫。延和末年,……引公为尚书令。以二千石居官,委以阃外之事。……乃拜太仆,……迁太常、司徒。成宗晏驾,推建圣嗣,复封故邑,与参机密。寝疾告退,复拜太傅、录尚书事。(《太傅胡广碑》)

  刘宽:迁……太尉。股肱元首,宣□□□,臣工允敕。帝载粤熹,寝疾逊位,复拜光禄大夫、卫尉、太尉。□□交会,独引其咎,□□□□□,拜永乐少府、光禄勋。(《太尉刘宽碑》)

  杨赐:列作司空,地平天成。阴阳不忒,公遂身退。又以光禄大夫受命司徒。(《太尉杨赐碑》)

  他们以疾病、灾异或其它原因逊位后的再仕之官,有比千石之太中大夫,千石之尚书令,比二千石之光禄大夫,二千石之永乐少府,中二千石之少府、太常等,却不是直接恢复旧职或旧秩。

  还可看到,汉代官员之再仕有多种方式。有时会同时面临多种选择,如前举胡硕之例,他有幸得到了州郡征辟和大将军征辟两个再仕机会。其例又如:

  刘宽:迁梁令,丧旧君去官。博士征,三府辟,皆又不到。司隶校尉察茂材,太尉公车举有道,征拜议郎、司徒长史。(《太尉刘宽碑》)

  在这个时候,刘宽有征召、征辟和察举等多种再仕途径可供选择。这说明朝廷对离职再仕并无一定之规。

  类似事例当然不止于此,恕不一一征引,以免烦秽。以上事例足资显示,在非因罪过的去官再仕情况中,再任官的官秩低于原官决不是罕见现象。尽管原官较高者的再任官往往也会较高,但无论如何,官员离职后便丧失了旧日秩位,“若干石”的禄秩并没有跟随官员本人走,它是附丽于职位的。

  三、“故公”与“故二千石”的任用

  在官员并非因罪过而一度中断勤务之时,朝廷不予保有其昔日官资,这便使一种观感油然而生:当时统治者对官员的个人利益尚是较为漠视的。当然,官僚阶级构成了帝国的统治基础,其权益朝廷不能完全视若罔闻;曾经仕宦者的经验能力是可资利用的宝贵资源,对此统治者也不会错过。事实上,“故官”确实被朝廷视为一种有异于白民的资格,不过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即令如此,汉廷仍未设立品位序列来满足安排离职官员的需要。

  首先,“故官”在汉代仍是一种身份,故将军、都尉和故吏二千石的家庭依制有免役特权。(注:《汉书》卷2《惠帝纪》:“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如李广赎罪以庶人家居,称“故李将军”,后值匈奴入犯,“于是天子乃召拜广为右北平太守”。“故将军”在朝廷需要时可随时起之于家,这个称呼不仅仅是泛称而已。又武帝天汉年间所遣镇压徐勃起义者中有“故九卿张德”,昭帝始元元年所遣循行郡国者中有“故廷尉王平”,而刘向也曾“以故谏大夫通达待诏”(注:《史记》卷109《李将军列传》,卷122《酷吏列传》;《汉书》卷7《昭帝纪》,卷88《儒林传》。)。颜师古谓:“前为此官今不居者,皆谓之故也。”语中“今不居”如果改云“今不居官”,则更为准确。他们虽无现职,但仍为朝廷承担着临时性差使。然而也很明显,这种“故官”身份并不十分清晰确定。

  一些史料反映,对故官的任用,朝廷还有些具体安排。请看如下史料:

  《续汉书》卷26《百官三》:“尚书令一人,千石。”注引蔡质《汉仪》:“故公为之者,朝会下陛奏事,增秩二千石,故自佩铜印墨绶。”

  所谓“公”即三公,在西汉则为丞相。昔居三公而无现职者如被任命为千石之尚书令,则增其秩为二千石,但其昔日秩次——姑且视为“万石”——则不能维持。这说明了什么呢?一方面,对“故公”所尊重的无论是其个人资位还是其才能经验,总之是有所尊重的,所以在其屈居千石之官时,朝廷要略增其秩;但另一方面,相应的优待依然有其限度;昔日的“万石”之秩,并没有跟随官员个人走;所增二千石之秩,比起九卿的中二千石还要低下一级。顺便指出,此时“故公”所佩之“铜印墨绶”亦依从尚书令之职位而定,既不是其故官三公之金印紫绶,亦不是其现秩二千石之银印青绶。增秩并不导致印绶的变化,这作为权责象征物的印绶也是从属于职位的。

  三公居政务官之首,朝廷在秩次地位上仍有些许优惠。至于二千石故官,请看:

  《汉书》卷7,《昭帝纪》:“丞相征事受斩捕桀。”文颖注:“征事,丞相官属,位差尊,掾属也。”张晏注:“《汉仪注》,征事比六百石,皆故吏二千石不以赃罪免者为征事,绛衣奉朝贺正月。”

  又《汉旧仪》:“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比四百石,居后六卿;一切举试守令;取征事。”本注:“征事,比六百石,皆故吏二千石不以赃罪免,降秩为征事。”

  《续汉书》卷26,《百官三》:“御史中丞一人,千石。”注引蔡质《汉仪》:“丞,故二千石为之,或选侍御史高第,执宪中司,朝会独坐,内掌兰台,督诸州刺史,纠察百僚,出为二千石。”

  对“不以赃罪免”的“故吏二千石”,朝廷认为他们仍有利用价值,承认其“故吏”身份。刺史在循行州部之时,有义务从中选取有用之才奏报中央,任用为丞相征事。不过在这个时候,对其曾经达到的二千石秩次,就不像对“故公”那样给予照顾了:征事比六百石而已,比旧秩二千石低好几个等级呢。朝廷还从“故二千石”中选择御史中丞,他们可能是因丧、病或人事变动等而离职,估计也是“不以赃罪免”的;但这时也只能被“降秩”使用,而依从新职御史中丞之千石秩次了。

  这就再度显示了汉代禄秩的一个重要特点:秩次是从属于职位的,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官员此前达到的等级一般不能带到新职上去。“故公”就任低秩之官时,或可稍增其秩,但“故吏二千石”就连这种待遇也没有了,只能“降秩”处理。至于二千石以下故官,朝廷任用时的优待又应较此更为淡薄,如前一节离职再仕之例所显示的那样。

  当时再任官也常常有同于甚至或高于旧位者,西汉已是如此,东汉仍是如此。说那些有幸再次起家的官员,其再仕之官必定就低于原职,这并非本文论点。虽然再仕官高于原官的例子确实也有很多,然而我们之所以要特别揭著再仕官秩低于原官之例,乃因为后一类事例才特别有助于说明,朝廷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职事”是其关注所在,至于对官员个人地位权益的照顾,则很不周到,决不是“无微不至”的。

  具体说来,对非因罪过而中断勤务者,朝廷并不是全盘否定其昔日资格;曾经仕宦者业已积累了工作经验,朝廷对此也并非视而不见,如果他们才干优异,自不妨再度授予较高职务。但是我们尤其关注如下一点:朝廷不大考虑昔日资历,让其从较低位置重新仕起,甚至听任他们从头再来(如听其出仕州郡),这也是屡见不鲜的处理。为父母行服本应受到“以孝治天下”的朝廷的大力褒彰,在职罹疾也有可能是忧勤政务所致,当局应有体恤的义务;然而在官员为此一度离职、不能为王朝效力卖命之时,朝廷便另眼相看,漠视其既往官资权益;二千石以上故官尚有免役待遇,至如二千石以下的官吏,夸张说几乎有点儿视同路人。这不但远较唐宋朝廷苛刻寡恩,甚至都不及许多现代国家的做法。(注:法国规定,文官病假可以长达一年,三个月内领全工资,超过三个月领半工资:需支付昂贵医疗费的长期病号,其病假可以延长到三年,一年内领全工资,一年后领半工资。英国病假六个月内付全工资,超过六个月则付半工资。我国改革之前的干部制度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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