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抵押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抵押权

作者&投稿:稻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物权法 抵押,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抵押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

  (二)流质禁止条款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三)抵押权的标的

  所以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

  ①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四荒用地)

  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的,可以抵押)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 (1)按份共有人有权单独决定以其份额抵押;

  (2)共同共有物设定抵押的,应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效;

  (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以共有物抵押的,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可以抵押的财产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对于上述《物权法》第180条所述财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其一并抵押。依据上述规定,并非只有《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抵押,恰恰应当解释为凡是未被第《物权法》第184条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另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物权法》第180条)

  (2)未登记的财产,补办登记的,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物权法》第 182 条)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 52 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 49 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一台电脑当天赚800元方法www.tsisun.com揭秘网络史上最快速的赚钱方法, 人人可做 方便简单,当天操作就能赚钱!公司注册代办 只需3个工作日www.boruigz.com广州博瑞商务,专业办理大陆公司注册,香港公 司注册.多年从业经验,价格优惠130保本不赔投资理财短期投资理财wangmeng.ilife9.com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投资理财的绝佳平台 个人投资理财,回报率高的投资新产品!百度推广

  考试吧整理“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抵押权”供考生参考。更多司法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考试吧司法考试网或者微信关注“566司法考试”。

  (四)登记

  1、不动产——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例外: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5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五)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1、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

  3、原则上不及于孳息;但有例外;

  4、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

  (六)抵押权当事人的效力

  Ⅰ: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受到抵押权人限制

  (1)抵押物的转移——经过抵押人同意并且告知受让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种权利称为涤除权)

  ①买受人的涤除权——代抵押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消灭债权以消除抵押权。

  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惟有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并由法院判决可认定无效

  已登记:合同无效——相对无效,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取得所有权

  未登记:合同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集团动产抵押权:一般适用该规则,但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

  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Ⅱ: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请求权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因抵押人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非因抵押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

  ◆非因抵押人行为的,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

  抵押物价值下跌的,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2.特殊情况下孳息收取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因为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所以原则上由抵押人(抵押物所有人)收取并所有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抵押权人收取孳息,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归抵押人,但抵押权人可以就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收取不等于所有)

  3.变价优先受偿权

  (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物权法取代了之前的规定。但质押无此行使期限的限制

  (3)行使步骤:

  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

  B.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抵押物最终实现价值——高于设定时的估价,高出部分返还抵押人

  低于设定时的估价,不足部分转为一般债权

  (七)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1、与执行权的关系——抵押权 > 执行权

  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后被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与出租权的关系:先租赁,后抵押——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3、与所有权的关系——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知识产权考试考什么·
知识产权考试科目:(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303)数学三、(875)知识产权法综合。(根据不同院校,专业课内容范围会略有不同)。

法学专业开设哪些课程
⑶ 法学专业的课程 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版济法、刑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 (3)法学专业开设哪些课程扩展阅读 ...

北京司法考试培训哪家比较好?
所以网授更加合算。时间上也更加自由。所以呢,如果你要去学习辅导,我建议你去新华考资,新华考资集合了多家司考机构的名师教学课程,可以说是融汇贯通,还有自主推出的司考真题通,可以模拟司考真题的现场考试效果。所以,我给你建议是去新华考资上课,获取全套的司考资料,好好加油。直接百度新华考资即...

法学的主要课程
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二 会计和法学都有什么课程 会计专...

法律课程
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版济法、刑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 (5)法律课程扩展阅读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

中山市15917154581: 法考民法考哪些内容? -
季振三臣: 无论是司考,还是现在的法考,民法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历来就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称. 民法内容多,但是难度较低.因为民法的命题特点一直沿袭“重者恒重”的规律,每年高频考点变化不大. 考点主要集中在: 1、民法总论:...

中山市15917154581: 《物法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
季振三臣: 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日常生活中,小到一张纸、一支笔,大到车辆买卖、商品房买卖、土地承包经营,人们对大多数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实际上都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备受关注.

中山市15917154581: 论述我国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
季振三臣:[答案] 近年来,学界对传统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观点:? 有观点认为,传统民法学中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以及矿业权、渔业权等准物权.(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

中山市15917154581: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为什么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违法物权法定原则的民事 -
季振三臣: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即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适用法定原...

中山市15917154581: 关于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作何理解 -
季振三臣: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辈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

中山市15917154581: 请教民法关于抵押权的问题!! -
季振三臣: 仔细看了才发现这个问题蛮有难度的,当前我们国家法律上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的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

中山市15917154581: 关于《物权法》191条,抵押财产转让时,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 -
季振三臣: 你好!小弟在此发表一下意见,但不代表正确的,希望能帮到你. 1、“未经同意转让行为无效”,该“行为”系物权行为.在这里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对抵押权人的影响是抵押人对该抵押物的所有权的灭失,使得抵押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中山市15917154581: 中国的物权法的核心原则和内容是什麽? -
季振三臣: 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 1、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2、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3、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中山市15917154581: 抵押物的抵押权 -
季振三臣: 法定抵押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均属于约定担保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特殊的抵押权,例如,世界各国民法一般都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的工作物如建筑物的修建或修缮时...

中山市15917154581: 一到司法考试题 关于“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 和 银行抵押权”?? -
季振三臣: 这个题目解析是说,参照商品房解释第九条,我个人理解是先买卖后抵押,房租所有权期待权属于物权,抵押权也属于物权.根据物权原理,同为物权,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在后的.故选c 有点牵强,同样在做题中摸索,一起加油吧!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