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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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字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合伙: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4、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6、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2、联营 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3、宣告失踪 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4、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5、法定代理 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二、填空: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的活动。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三、选择题: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二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不动产)。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6、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7、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四、问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作业2参考答案一、试述公平自愿原则:论述参见课文第18-19页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二、试述诚实信用原则:论述参见课文第20页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业3参考答案案例分析答: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相邻关系的民事案件。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房屋与邻居相邻,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相邻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李某的邻居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排水管漏水。邻家漏水导致李某的墙壁损坏,邻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邻家不予理睬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的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应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邻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作业4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宣告死亡 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2、表见代理 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3、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4、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5、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6、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填空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 产生,到(消灭时)终止。4、货币式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选择题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遂将张就起,其要求付钱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3、《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某甲将一台彩电赠送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单务法律行为)。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没收、劳动生产、取得孳息)。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股票、支票、本票)。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8、下列(矿藏、森林、军事设施、广播设施)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9、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以国库券作抵押)。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问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2、财产所有权具体有哪些法律特征?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⑴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⑵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⑶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⑷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⑸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行为和智力成果等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答: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案例分析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什么叫法律事实,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如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因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在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主体之间直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能改变或消灭某一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

民法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但是对于民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民法与某些法学家所主张的经济法的关系等等问题,目前法学界的看法很不一致,需要根据法学理论,特别是关于法的体系的一般原理去进行分析研究,以求逐步取得比较统一的认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又称法律...

法学和法律分别是什么概念?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差异?
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史学、外国法学等分支学科。其中,法律学里又分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基础,在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指导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大部门法和宪法一起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司法专业有哪些
司法专业的类别主要包括:1. 法学基础理论专业。2.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3 刑法专业。4. 民法专业。5. 商法专业。6. 经济法专业 。7. 诉讼法学专业等。详细解释:1. 法学基础理论专业:这是司法专业的基础,主要研究法学的原理、原则和理论框架,为其他司法专业提供理论支持。2.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

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有什么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总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

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有什么区别
范围: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包括了所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等。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仅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总的来说,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是一个更加广泛的概念,包括了所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

民法学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

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法理学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急...
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为平权型法律关系。法理学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个律师需要什么素质和条件?
之后,每年将根据近一年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用书进行修订。以上书籍是考试必读的。这套教材考虑到考试的需要,尽量避开了当前的学术争议,主要采纳通说,各部分的篇幅也不大,所以要想用它真的搞明白问题是很困难的,有些科目如刑法、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最好还能找来正统的教材来帮助理解。当然,如果考生...

边沁法理学基本内容是什么
第二,法理学也应当是批判性的。它指出法律应当怎样、法律如何制定和执行等等。第三,法理学所研究的范围可以是一个地区性的,也可能是普遍的。第四,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可以是成文法,也可以是习惯法,它可以是民事法规,也可以是刑事法规,也可以是实体法或者是程序法。第五,法理学必须有批判性,...

九龙坡区15925066782: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
源苇永迪: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总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九龙坡区15925066782: 什么叫做民事法律行为呢? -
源苇永迪: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九龙坡区15925066782: 什么叫做民事法律行为 -
源苇永迪: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九龙坡区1592506678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
源苇永迪: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九龙坡区15925066782: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源苇永迪: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下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部分.

九龙坡区15925066782: 简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源苇永迪: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在经济生活领域,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各种商品交换行为在民法上所采取的法律形式,同时,它也是人们在伦理生活(包括婚姻、家庭生活等)中所实施的诸如子女收养、抚养及赡养等各种行为在民法上所采取的法律形式.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是各种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最为普遍、最为重要的依据.它不仅适用于商品经济,而且适用于一切民事活动领域.

九龙坡区15925066782: 民法中说的法律行为概念是什么,能顺便举个例子吗 -
源苇永迪: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比如继承遗产、签订合同、登记结婚等,因这些行为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这是区别于非法律行为的关键所在,比如刷牙洗脸、吃饭睡觉这种日常行为就不产生权利义务,不是法律行为.

九龙坡区15925066782: 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解释的 -
源苇永迪: 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九龙坡区15925066782: 请问民事行为是什么意思 ? -
源苇永迪: 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 民事行为 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九龙坡区15925066782: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哪些 -
源苇永迪: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只要合法,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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