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人住院的护工费有谁负担?

作者&投稿:福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从法律和金融两个角度分别解释一下保险的定义。~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商业保险   大致可分为: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海上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乡镇政府。

政府

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及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城乡统筹发展的医疗救助体系。
(一)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
(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
(2)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因患严重疾病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
(3)城乡低保户中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一、二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600元。
2.“共付”门诊救助。
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在扣除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城市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保险已报销或已赔偿的医药费及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后,属个人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住院医后救助。
1.普通病种住院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金额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3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含普通病种或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自负金额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300元的部分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90%,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
因病住院治疗医药费较高,个人负担较重,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包括持有本区暂住证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或慈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


住家照顾老人护工
总结来说,住家照顾老人的护工费用根据被护理者的自理能力有所不同。完全不能自理者的费用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为40%,部分不能自理者为30%。此外,护理费用通常每天大约在100元左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住家照顾老人护工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4、护理费一般每天约100元左右。护工的薪酬构成:1、基本工资...

男护工陪护老人一个月多少钱
一般情况下,男护士陪护一位老人每月的费用大约在7000元左右,对于能自理的老人,费用可能在150-200元\/天,约3000-3500元\/月;而对于需要全方位照顾的残疾或瘫痪老人,费用则较高,一天可能在200-350元,每月费用在7000元以上。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价格差异较大,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护理费用可...

照顾老人的护工一个月多少钱
以2019年的数据为例,北京许多医院中的护工日薪大约为200元,这一费用通常包括了护工的餐费,通常为医院提供的食堂餐食,标准并不高。这是根据实际调查以及朋友家中老人就医时雇佣护工的实际开销所得到的信息,是真实需支付的费用。出院后的老人护理同样重要,尤其是手术后恢复期,对老人的健康恢复至关重要...

老人护工陪护
1、陪护的价格一般是根据病人的情况决定的,生活自理的老人一般24小时一个月是两千块钱左右,对于瘫痪的老人24小时陪护的价格是四千到五千块钱,当然很多地区的价格是不一样的,早北京和上海大的城市护理费都在一万元左右。2、护工一个月30天,休息4天,工作26天。休息时间可以根据家里情况来双方约定。

老年人陪护价格是多少
医院陪护:在医院里照料行动不便或者有特殊病痛的病人,负责病人的饮食起居,医院陪护也叫医院护工。陪护的价格一般是根据病人的情况决定的,生活自理的老人一般24小时一个月是两千块钱左右,对于瘫痪的老人24小时陪护的价格是四千到五千块钱,当然很多地区的价格是不一样的,早北京和上海大的城市护理费都在...

老人陪护一个月多少钱?
男护工陪护老人一个8000元。养老院护工一个月在8000左右亲亲,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所分配老人的个人、住所卫生清洁工作;二、负责老人用餐的食材采购、做饭等工作.在医院里,受雇用于患者或患者家属方,协助护士对病号进行日常护理和帮助的工作人员 也有大多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一些医院有护工,一些医院根本...

90岁老人护理费规定是什么?
90岁老人护理费规定是:我国的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进行确定。如果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如果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一、90岁老人护理费规定是什么?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

24小时陪护老人的保姆多少钱一个月
平常价格是300元一天,现在物价涨了,工资相对也较高,而且是一年比一年高,但是也可以砍砍价,会砍的也要看看行情,明白今年的护工工资行情。一些医院有护工,一些医院根本不存在这个部门,只能家属自己聘请,自己聘请一般通过家政或网上找。有些医院在住院部门口就有提示,可以到那里咨询。

五保户请护工的钱谁出
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五保老人有病住院,通知当地村委会,所有费用和护理都有村委会安排!请不必担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5671065387: 散养五保户住院谁来负责
戈卢固元: 五保户住院费由国家承担.农村五保户住院期间发生的生活及陪护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5671065387: 五保户的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费
戈卢固元: 1、没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2、根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5671065387: 五保户住院费由谁承担 -
戈卢固元: 五保户住院的费用由于属于五保户自己消费,需要由自己承担.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5671065387: 五保户住院后如何办理民政方面的报销 -
戈卢固元: 五保户住院后办理民政方面的报销如下: 1、农村五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住院医药费减去按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后,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民政部门按25%的比例予以补助;2、农村五保户对象到县人民医院总费用超...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5671065387: 请问住在养老院的五保户所需经费由谁来承担 -
戈卢固元: “五保户”的生养死葬由政府承担,“五保户”死后的财产归承担生养死葬由政府所有.由此可见,住在养老院的五保户所需经费由负责生养死葬的政府承担.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5671065387: 农村五保户有没有人管? -
戈卢固元: 文件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病住院不能自理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居民派人照顾,其陪护费可以从五保供养服务管理经费中列支.”可实际上找不到落实.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5671065387: 五保户骨折住院费用由谁来承担 -
戈卢固元: 农村五保户住院期间发生的生活及陪护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设立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5671065387: 敬老院五保老人生病住院应有谁护理
戈卢固元: 肯定由敬老院负责. 农村五保供养指的就是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5671065387: 五保户住院费用找哪个部门报销 -
戈卢固元: 目前,五保户生病住院只有在县医院和指定医院,才可以报销.新农村医疗合作办报销80%,还有20%到民政局申请报销.一、五保户报销政策:1、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出100元即可,(随便住,但只能使用农合药品目录以内的药物及一般...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15671065387: 五保户的医疗费用由谁负责 -
戈卢固元: 农村参合五保户住院总费用先由县(市)、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给予10%的减免,减免后的剩余部分,由当地新农合医疗补助和民政医疗救助分别按比例分担;农村五保户住院期间发生的生活及陪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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