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怎么理解?

作者&投稿:陆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经济学,经济法~

经济学是专门研究和论述经济规律的学问。属于大学的课程和研究机构的课题。而经济法则是为了保障经济发展有序进行的专有法律。

一、性质不同
1、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分为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经济学两大类型。
2、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起源不同
1、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经世致用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扩展资料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

双方的债务适于抵销时,即为抵销权发生之时。在双方的债务清偿期不一致时,以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抵销权 的时间为适于抵销的时间。

抵销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以及分别履行所带来的不便及不公平,故其被许多国家立法所肯定并在实践中广为应用。

如通过抵销,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不必亲自履行各自的债务,从而节省履行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抵销制度还具有担保功能。

扩展资料: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抵销的溯及力。通常认为,抵销具有溯及力,抵销的溯及力表现为:

其一,自得为抵销时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利息债务;

其二,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

其三,得抵销的情形发生后,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

抵销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销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销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动债权人为之,该抵消的通知到达被动债权人处分处发生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中段)。

该被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自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处时发生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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