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投稿:再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是什么呢~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第九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第十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第十五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第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经纪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第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四)修改公司章程;(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第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第二节任职资格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十一条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第二十五条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第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第三十条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经纪人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经纪人超过2个月未任命;(二)从该保险经纪人离职;(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四)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三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第三节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三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第三十六条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第四十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第四十一条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第四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一)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保险经纪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第四十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第四十六条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再保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再保险安排确认书;(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比例。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第四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第四十八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向保险公司解付保险费、收取佣金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解付保险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第五十条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第五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第五十二条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第五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险建议的,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客观分析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其利益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第五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第五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第五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第五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第五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一)注册资本减少;(二)许可证被注销;(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第五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第六十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保险经纪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六十一条保险经纪人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第六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六十四条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第六十五条保险经纪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第六十六条保险经纪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第六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第四章市场退出第六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第六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保险经纪公司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有关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延续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第七十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新许可证。第七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退出保险经纪市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三)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无法交回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终止其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并自许可证

基于被投保人得利益。根据现行保险法,是指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保险市场的规则、构成和市场状况,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不在法律上负责支付赔款和退款,但负责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因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吸引业务,因此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拓展资料1、 再保险经纪人。在再保险市场中,存在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业、入业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受再保险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2、 工作职责。摸清潜在客户的保险需求,努力成为客户认可的保险经纪人;调查客户面临的风险,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其核心是保险计划;协助或代表客户购买保险,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方案;协助客户办理保险和支付手续;审查技术文件,如保险协议、保险合同和保险单;对客户的保险相关人员进行保险培训,告知其保险方案的内容、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申报方式、保险公司与经纪公司的联系方式等重要保险事项。保险事故发生后,协助客户报案、收集报案材料、勘察现场、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协商等。日常联系,定期提交保险服务等工作。3、 申请资格。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其从事的保险中介业务要求其具备必要的保险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试行)》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经纪人服务奠定良好的人事基础。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或者申请《资格证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保险法》和本规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八条 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第九条 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第十条 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者;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执业证件使用。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第三章 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五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第十六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员工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信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三)申请前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
  (四)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二年以上;
  (五)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方合资者应当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中方合资者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资信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
  (三)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拔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第二十一条 中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一法人股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三)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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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签约很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线丰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简单说,就是消费者的私人保险顾问,或者家庭保险顾问。从投保咨询,到投保手续办理,再到理赔服务甚至理赔纠纷的协助,可以提供全流程的服务。万一在经纪人手里购买的保险,发生了保险理赔纠纷,你可以...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区别
在我国,保险代理人以隐瞒或欺骗的方式引诱消费者签单,最后导致理赔纠纷的事例很多,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不相信保险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口碑一落千丈。奶爸教你如何避坑:《揭穿保险销售六大坑!教你如何正确配置保险》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异同?
定义不同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

保险经纪人的中介区别
此时,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4)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

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保险中介人一般均需经考试合格,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存规定的保证金后,才能经办保险业务。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精算是指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保险业务数理计算的...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分类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三、...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区别?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区别。定义不同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

郧县17019491605: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
督省拉西: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

郧县17019491605: 意外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之总则有哪些内容?
督省拉西: 第一条 为规范意外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意外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外险法》以下简称《意外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意外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

郧县17019491605: 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证怎么考 -
督省拉西: 课程设置 《保险原理与实务》 《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与法规》 考试时间:约每年的4-12月,每月一次. (1)“保险原理与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道,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50道,每题1分,共计50分;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郧县17019491605: 保险经纪公司是否可以做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险种?是这样的吗
督省拉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是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单位.它不仅可以为投保人选择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任何险种,而且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度身定做、设计保险方案,它不同于保险代理公司.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要从事业务,均应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必须注明代理展业的险种范围,并明确规定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险种范围展业.

郧县17019491605: 何谓保险中介人?
督省拉西: 保险中介人是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促进双方达成保险合同或者协助履行保险合... 根据中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试行)》,个人代理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

郧县17019491605: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费要多少钱?报名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督省拉西: 单科九十元.一、报考资格:首先,从民法意义上来说,必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已颁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报名参加者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这样有利于提高从...

郧县17019491605: 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需要什么条件 -
督省拉西: 1. 这个是保险经纪人资格开始,是从业资格证. 2. 报考条件:首先,从民法意义上来说,必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已颁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报名参加者必须具有大...

郧县17019491605: 什么是保险经纪、保险代理?
督省拉西: 什么是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保险公司除接受上门业务(客户主动到保险公司投保)外,更多地通过中介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来推销保险.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

郧县17019491605: 做保险经纪人需具备怎样的条件? -
督省拉西: 首先你要先进入保险行业 进去以后要考取一个上岗证书 第一步就是当一名保险业务员 保险经纪人有三种形式: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我国目前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必须是依照规...

郧县17019491605: 什么是保险经纪公司?它的经营范围?
督省拉西: 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是一个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经纪人活动和出发点是为了投保人的利益,这一点与保险代理人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为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保险经纪公司是业务范围有: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 2.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文件,办理投保手续 3.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佃检验,索赔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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