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是

作者&投稿:方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存在的共识是什么~

我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存在的共识是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目录评价专家共识(2021版)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 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任用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四十四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条 药师连续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促销活动的监管,对违规促销的企业和抗菌药物,应当及时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企业购入抗菌药物的;
(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三的规定,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九条 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条 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是:

1、抗菌药物管理不严格,临床用药不合理。抗菌药物的不合理应用可引起病菌的耐药性增加,甚至可形成多重耐药性,从而增加疾病的治疗难度。很多医院抗菌药物应用仍存在较多问题,包括抗菌药物考核核心指标不符。

如抗菌药物使用率及使用强度、微生物标本送检率、药物剂量过大或过小、药物品种选择不当、使用指征掌握不明确、预防感染疗程不当、使用掌握时机不当等。

除抗菌药物应用不合理外,很多医院临床药物应用上也存在其他不合理现象,比如辅助用药使用适应症超说明书范围和超疗程使用、糖皮质激素无指征使用、药物剂量不合理、配伍不合理、溶媒选择不当等。

2、特殊管理药品管理不严格。特殊管理药品一直是医院药事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如特殊药品储存应用时。

未按照相关标准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专柜、双人双锁等管理制度以及如何做到账物相符、药品批号追踪、空安瓿的回收等,一些管理人员风险意识、责任心不够强,在特殊药品管理中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

3、部分医院药事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很多医院的药事管理制度更新存在滞后现象,对于一些新药的管理还存在空缺。

同时一些医院的药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影响药品管理质量。另外还有一些医院药事管理制度虽然较为健全,但管理执行力度不足。

4、一些医院信息化建设不足,相应的监管无法及时跟上。

如临床药师日常工作缺少相应的信息系统支持,这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也不能做到监控全程覆盖,不利于实时监控医院用药指标,如药占比、抗菌药物使用各项考核指标等。




如何看待我国滥用抗生素?如何解决
对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和回收进行追踪 “必须重视抗生素可能引发的生态隐患。”安徽省药监局调研员孙斌园表示,要特别对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和回收进行追踪,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纳入考核体系,对于滥用抗生素的医院和医生加大处罚力度。专家认为,欧盟国家已全面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任何抗生素,中国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

关于西部普法网关爱明天普法先行知识竞赛官方入口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标准答案:A考生答案: 56 艾滋病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标准答案:A考生答案: 57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标准答案:A考生答案: 58 乙类传染病中的某种传染病可以按...

抗菌药物如何合理用药
滥用抗菌药物,还可能导致二重感染,它使口腔、呼吸道、肠道等等部位的正常的寄生菌全部都变成趁虚而入的致病菌。安全合理的使用抗菌药物,应该做到三不原则:一、不自行购买,抗菌药物是处方药物,病人不要自己做主,有病一定要去医院就医,如果需要用药,医生会为病人开具抗菌药物;二、不主动要求,抗菌...

5种国际公认的抗菌药物酶抑制剂复合制剂是哪几种?
BINGO哌拉西林 他唑巴坦 (PIP)、头孢哌酮 舒巴坦 (SPZ)、阿莫西林 克拉维酸 (AOA)、替卡西林 克拉维酸 (TIA)和氨苄西林 舒巴坦 (AMS)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活动目标
活动的核心在于实施标本兼治的措施,既要解决眼前的问题,也要从长远角度完善抗菌药物的管理。这包括提升医疗人员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识,以及建立和健全相关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这些举措,活动期望能持续推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合理性和管理能力的提升,确保患者能获得更为科学和有效的治疗。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工作要求
(二)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务求实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分工、活动安排、工作重点,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各项活动内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当前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通过完善工作...

我国抗菌药使用量最大的行业是
中国的抗菌药物使用主要集中在养殖业,这个行业由于规模庞大和动物数量众多,对抗菌药物的需求量显著。然而,过度使用抗菌药会催生抗药性,对人和动物的健康构成威胁。面对这一问题,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限制养殖业的抗菌药物使用,并鼓励企业改进养殖管理,提升环境卫生,增强动物自身免疫力,减少对抗菌药的...

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安排;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各相关部门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滥用抗生素会有怎样的后果?
而超级细菌NDM-1就是从印度的整形和外科医院患者中传播开来。 中国:每年8万人因滥用抗生素死亡 8月初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上,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抗菌药物耐药率居高不下,院内感染前5位的致病菌耐药情况不断恶化,“超级耐药菌”临床分离率日益攀升。这表明,现有药物对付超级耐药病菌越来越难...

简述2022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