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投稿:晏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纪委可以依据《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监狱警察做出处分吗~

不可以,也可以。说不可以,是因为纪委处分对象是党员,处分的依据是党章党纪,而不是部门规定。说可以,是因为监狱警察一般都是党员,同时纪委与监察部门是合署办公,党的纪律组织与行政监察机关在一起,所以可以以监察室的名义,处分监狱警察。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24日 司发通[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现将《关于坚强监狱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子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相关规定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关于坚强监狱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消除薄弱环节,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关押条件的监狱,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将罪犯调离,监狱予以撤销。
  二、监狱大门应当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设置AB门,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认真查验进出人员的证件,严格检查出入车辆。
  三、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私藏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违反规定带入、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将移动电话提供给罪犯使用的,对警察一律辞退,取消警衔;对工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五、生产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监狱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监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禁止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等违禁品带入监狱。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今后一律不得再进入监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禁止监狱警察安排、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监狱领导的责任。罪犯应当按照监狱规定穿着囚服,佩戴胸卡。
  七、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特情建设,增强预防和侦破狱内案件的能力。
  八、监狱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防暴队或者应急分队,与驻监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建立联防联控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处置狱内突发事件。
  九、监狱实行生产项目准入审批制度,选择适合罪犯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产项目。监狱生产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停产或者关闭。
  十、监狱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和警务督察工作,对执法不严、违法乱纪、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监狱警察,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因监管不力,致使罪犯使用移动电话、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追究监狱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一、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因素进行研究分析,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措施加以整改。监狱发生监管安全事故或者排查出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瞒报、迟报、漏报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观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监督、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第四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正公开、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分应当与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相适应。第五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分为下列四种:
  (一)情节较轻的,可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奖金,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记大过,调离警察工作岗位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六条 过错责任人犯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从重处分或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处分。第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警衔降级、取消警衔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规定处理。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扣押或销毁罪犯、劳教人员申诉、控告、检举、奖惩材料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放任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或者滥用警戒具的;
  (三)对罪犯、劳教人员超期禁闭、到期不及时办理释放、解教手续或无故扣压释放、解教证明的;
  (四)本人或亲属索要或者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五)克扣、挪用、贪污罪犯、劳教人员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的;
  (六)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兜售物品、借钱、借物或委托代购商品谋取经济利益的;
  (七)本人或亲属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的;
  (八)违反规定,让罪犯、劳教人员或者其亲属给予监狱、劳教单位财物的;
  (九)在值班期间由于失职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逃跑、伤亡的;
  (十)由于工作失察、处理不当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闹事或其他事故的;
  (十一)发生罪犯、劳教人员逃跑、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十二)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三)违反规定,擅自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十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枪支、弹药及警戒具造成丢失或其它后果的;
  (十五)对本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予以制止、纠正,或隐瞒不报、报而不查,或袒护包庇、妨碍责任追究的;
  (十六)违反规定,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捎带物品,私下安排罪犯、劳教人员和亲属会见,带领罪犯、劳教人员外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劳务的;
  (十七)违反规定,同意对罪犯或劳教人员准假、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的;
  (十八)办理罪犯或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九)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采访监狱、劳教所,造成监狱、劳教工作失密、泄密的;
  对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过错行为,可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后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分,但需经上一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监狱、劳教单位在册职工过错责任的处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各级监狱、劳教机关由监察和政工部门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做好处分决定时,应当查清事实,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及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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