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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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陆原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什么?~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总结来说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即是排污口对水域环境影响的分析材料,那么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怎么写呢?
  一套完整的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1.1水功能区分与水质管理目标
  1.2水域纳污能力
  1.3取排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2.1入河排污口位置
  2.2入河排污口类型
  2.3入河排污口性质
  2.4入河排污口入河方式
  2.5入河排污口排放形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3.1污水量预测
  3.2主要处理方式
  3.3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
  3.4污染物去除要求
  3.5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4.1污水排放影响范围分析
  4.2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影响分析
  4.3对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4.4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6.1污水处理措施
  6.2效果分析
  6.3水资源保护措施
  6.4应急预案
  (七)论证结论。
  7.1结论
  7.2建议
  以上内容是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的主要部分及各部分的分项。
参考资料:排污口论证

入河排污口是监管部门控制污染物进入河渠湖泊的重要关口是控总量、改水质和保环境的重要抓手。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主要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和《人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内容着重对挑河东营开发利用区的影响范围、水质和水生态影响等进行分析论证确定人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
哪里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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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针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论证,能够分析入河排污口运行后对水域产生的影响,针对产品的不利影响,并能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运行方案的优化建议。
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通过分析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位置、方式、规模是否合理可行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运行后对水域产生影响包括水量、水质水域功能、水域生态及水域内取用水行为地下水水位等。
2、根据区域水域管理、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针对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排污口门、排放方案、水资源保护、应急处理、水质监控等方面的措施,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运行方案的优化建议。入河排污口论证工作等级由各分类指标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区水资源与水生态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水域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类型、废污水排放量等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入河排污口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下表。

排污口论证分级指标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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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自己对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的一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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