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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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并明确指出将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正确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起到哪几个方面的作用
安全帽,—防止大脑突然受到意外重击。手套—防止皮肤的擦伤或接触到损害皮肤的物品。工作服上的反光条可以使来往施工车辆或设备操作员警示。防毒面具或口罩可以减少工作员工吸收有害气体减轻对健康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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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3、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按期完成项目部安全生产相关报表汇总、整理和上报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与交流; 6、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7、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用品; 8、负责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组织典型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二、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以保障自身的安全。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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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湖区15347505269: 第四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是什么?
濯陈脑络: 一、了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 二、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三、了解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四、掌握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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