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体检新标准

作者&投稿:载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20国考人民警察体检有什么要求?~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扩展资料: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以下是现行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要求:摘取自《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中的人民警察职位标准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内容拓展:

现行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是根据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发〔2010〕82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参考资料:公安机关体检标准百科、现行体检标准。



检查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与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公安机关(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与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公安机关(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2号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正文内容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附件1:体检特殊标准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警察体检录用标准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已经公布。身高和体重标准:1. 男性身高应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2. 女性身高应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

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单侧裸眼视力、身高体重、纹身。1、单侧裸眼视力:需高于和等于4.8,单眼矫正后的视力需高于和等于5.0。2、身高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1. 身高和体重标准:- 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 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 在南方部分地区,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2. 体型要求:...

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单侧裸眼视力需高于或等于4.8,单眼矫正后的视力需高于或等于5.0;②有色盲、色弱等眼部疾病的不合格;③不可有纹身;④不能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

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1、身高和体重: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在某些南方地区,标准可能会有所放宽。2、视力:双眼裸眼视力均不低于4.8,对于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

最新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一、人民警察录用标准: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4、身体健康。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

招录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招录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身高和体重:男性一般要求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一般要求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2. 视力:裸眼视力需要达到4.8以上,无色盲、色弱等视觉障碍。3. 听力、嗅觉等感官能力:听力、嗅觉等感官能力正常,无严重口音障碍。4. 身体其他...

人民警察体检标准
1、视力要求:视力是警察体检的重要指标之一。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考生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而对于一些特殊职位,如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也会被认定为...

2023年警察体检标准
1. 2023年警察体检标准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分为普通、侦查和特勤三类。2. 体检包括身体素质测试与防疫体检两大部分。3. 身体素质测试涵盖身高体重指数、视力、听力、肺活量、心肺功能等项目。4. 不同岗位的体检标准有所差异,侦查岗位对视力、听力和反应速度要求更高。5. 防疫体检主要检查血常规、尿常规...

人民警察体检标准2023
2023高考警校体检标准: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中央司法警察学院要求男孩身高1.68米以上,女孩身高1.58米以上。 警察类院校体检标准 警察学院常规体检项目:一般检查(身高、体重、发育、营养状况、淋巴结);内科检查(心肺听诊、血压、关节活动、肛门外生殖器检查、胸腹部触摸...

肥西县18311775837: 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身高、视力、年龄2012年之后有什么新的要求 -
蓟裕托西: 现在人民警察没有身高要求,体能有纵跳摸高,要大于等于二米六五,指男性,视力是双眼裸视达到四点八,年龄各地规定要求不同

肥西县18311775837: 《中国人民警察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蓟裕托西: 一、身体条件 1、身高、体重、视力: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8 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 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动作协调.过于肥胖,指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过于...

肥西县18311775837: 公务员警察体检要求
蓟裕托西: 您好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有所帮助 公务员警察类职位的体检标准 详见 人社部发( 2010 ) 82 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公安类专业体检标准) http://wenku.baidu.com/view/9a23cc7f27284b73f2425008.html

肥西县18311775837: 社会警察的体能测试标准是什么? -
蓟裕托西: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إ 3、具有良好的品行; إ 4、具有国家承认且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与工作能力; إ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①身高条件为:男...

肥西县18311775837: 警察体检视力要求多少
蓟裕托西: 人民警察体检标准视力要求为:单侧裸眼视力需高于或等于4.8,单眼矫正后的视力需高于或等于5.0.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规定: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有色盲、色弱等眼部疾病的不合格.

肥西县18311775837: 人民警察体检对视力有什么要求 -
蓟裕托西: 对视力有要求,辨色力也有要求,体检标准参考公安类事业单位体检标准.

肥西县18311775837: 警察体检标准 - 国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
蓟裕托西: 应该是标准体重=身高(厘米)-110(厘米)比如你170,你的标准体重就是170-110=60(公斤)

肥西县18311775837: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有哪些?
蓟裕托西: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

肥西县18311775837: 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中视力要求是裸视还是矫正视力 -
蓟裕托西: 警察要求严,不能是矫正视力,必须是裸视,但可以做手术,还有,一般这个查的不严,找找认识的医生,戴个隐形眼镜,或者干脆瞎回答,他就给你填1.0就行,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我当时隐形眼镜带反了,更不清,医生都郁闷了..用幽怨的眼神看着我...小声说,不是告你戴隐形眼睛吗..最后填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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