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养狗吗?

作者&投稿:农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上海地区可以养狗,但是需注意规定。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犬只管理条例》,上海市区域内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品种有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阿拉斯加雪橇犬、萨摩耶犬、杜宾犬等等。这些犬种具有身形魁梧,性格稳定,智商高等特点。但是饲养大型犬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首先,大型犬需要独立的生活空间,如客厅、阳台或院子,必须营造好它的食宿和起居环境。建议选用卫生清洁易打理的材质,如铺设网格地板或毡垫,以便于清理及干燥。此外,大型犬出门活动达到一定频率,所以需要日常耐心带它出去散步、慢跑等。
  因为大型犬体型肥大,所以需要注意其肠胃问题。可以选择专门的食粮、以及加速消化,或者定时带狗狗出去散步,帮助它消耗能量。同时大型犬还需要考虑其性情难以控制的问题,为了避免小区其他居民投诉,以免闹出矛盾,建议让大型犬带牵引,或者在开放性较高的社区内拜访带领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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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狗政策 上海养犬规定 上海市养犬规定最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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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394关注
摘要:上海养犬规定是什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养狗政策共7章、61条,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的收容、犬只认领和领养、犬只的经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小编带来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原文,下面一起来看上海市养犬规定最新内容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上海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上海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上海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上海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第三十四条 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确认领养犬只的,犬只领养人应当在犬只收容所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五条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

第三十七条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犬只销售前,应当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第三十九条 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 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犬只送交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每销售一只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处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犬只扰民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参加展览、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化地区,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第五十八条 烈性犬只的目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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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是上海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上海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上海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上海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狗狗

在上海是可以养狗的,但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限制。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一些关于犬只数量、品种、遛犬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养犬人也需要对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和定期体检,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区域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限制,因此在养狗之前最好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养狗也需要考虑到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能力,确保能够给予犬只足够的关注和照顾。

可以(除禁养目录以内的)

如图所示,上海一网通办官网查询显示,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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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洋葱中含有毒物质,叫正丙基二硫化物,而狗狗体内没有能消化这种有毒物质的酶。 什么?洋葱竟然有毒,很多养狗的朋友应该知道狗是不能吃洋葱的,不过知道是知道,还是很多人会忍不住想给自家狗子常常,就像我身边很多养狗的朋友,大家都知道巧克力、葱姜蒜狗是不能吃的,依然给会给狗子吃,不过不过量肯定是没事的...

养狗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养狗可以减轻主人压力,有利于孩子成长以及减少患病风险。科学研究证明,狗狗能够有效降低主人的血压,喜欢宠物的孩子在认知、社交和运动都会做得更好老年人在养狗养猫之后的一个月,轻微疾病的病情就减轻了5%,比如关节疼痛、花粉症、失眠、便秘、焦虑、消化不良、感冒、呼吸困难、头疼等等。主人在抚摸狗狗...

养狗可以做的5件小事|有爱到爆的清单
养狗可以做的50件小事 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 1、每天早晚带它出去遛弯 2、给它布置温馨的小窝命 3、给它买好看的衣服 4、和它一起窝在沙发上追剧 5、帮它洗澡,剪指甲,梳毛 6、每天定时定点给它喂食 7、下班回家一定会回应它的热情 8、定时帮它清洁牙齿,刷牙 9、定时给它驱虫 10、每天给它清洁脸部...

养狗诀窍是什么???
谈起养狗来,可以说学问真是不少,以下是综合了许多养宠发烧友和专业人士的经验而得的一些体会,包括了许多方面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首先我们每天都要抽时间喂狗和陪狗狗玩,能够忍受狗狗带来的不便(气味,掉下的毛,吠叫等),要为它付出金钱(每年的预防针和驱虫药,狗狗的食物开销,生病上医院的...

散养狗咬人怎么办?
一、训练散养狗不咬人的方法 有的犬天生具有攻击性,比如梗类、獒犬类、杜宾。其实这种犬如果受过良好的行为训练还是可以成为开朗友善的伴侣犬的。像德国牧羊犬、大丹麦犬天生性格比较友善的犬如果主人过于纵容,缺乏管教,也会变得十分危险。主人要让犬在户外安全情况下多与陌生人接触,让陌生人喂给它...

养狗人士挑选狗粮有哪些性价比高的推荐?
每次开罐,狗子能连碗都给你舔干净了!有点挑食的狗狗,尝试一下这款主食肉罐吧!而且单罐才15元,普通养狗家庭也能吃得起,有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囤。 3、海洋之星三文鱼狗粮 参考价格:32元\/斤 主要原料包括三文鱼粉、甘薯片、三文鱼、木薯片和三文鱼油,可以很好地改善狗狗毛发粗糙、肠胃消化不良、易过敏等问题,能够...

养狗有6忌,这些知识需要知道
养狗有6忌,这些知识需要知道 禁忌1、喂食不规律 有些宠主给狗狗喂食,从来都是记得就喂,不记得就算了。这样的喂食习惯,会导致狗狗饮食不规律,从而影响狗狗肠胃,损害狗狗的健康。因此宠主在给狗喂食时,一定要定时定量喂食,不要乱喂。禁忌2、狗狗用品长期不清洗 狗狗也是需要干净的生活和卫生环境的...

...大概三个月这样 前面有一个主人,我是第一次养狗 请问需要注意一些什 ...
狗笼: 以静电烤漆狗笼与不锈钢狗笼最佳,木制容易被小狗咬噬而引起肠胃不适故不宜,冬天要围起来保温,夏天要通风、勿潮湿。 当已决定小狗休憩之处后,饲主必须考虑家中或院子裏的哪些地点应被列为禁区。为使在家之训练能更简易,您最好限制新小狗在家中与院子裏的自由。 大家都晓得小狗就是喜欢乱咬东西。这些东西可...

盘锦市18921329328: 本人去年刚毕业,现在工资2300元,人在上海 房子是租的 可以养狗狗吗?适合养狗狗吗? -
甫谈板蓝: 我觉得不适合养狗狗. 首先你租的房子,房东一般不愿意,而且你人在上海,消费高,每个月养狗的钱还不如存起来或自己买吃的喝的. 而且你上班,没有足够的时间陪狗狗,狗狗也许会得忧郁症的. 狗狗每个月吃狗粮不是很便宜,要是生病的话,就更花钱了,我家狗狗夏天得了一个皮肤病,估计就要花个400,500了 你要喜欢宠物的话,不妨等以后更稳定些再养~你觉得呢?~

盘锦市18921329328: 请问各位上海市区可以养金毛吗? -
甫谈板蓝: 以下是引用 hyacinth_lily 在08-03-18 09:52:49的发言: 周日得知楼上原来那个养金毛的,被业主投诉被迫搬家了...也就是说,虽然乐天儿小时候大家都很喜欢,偶尔还逗逗,但若是能长大,命运怎样还不一定呢最近老是在问广州哪里可以...

盘锦市18921329328: 在上海么有狗证可以养狗吗, -
甫谈板蓝: 可以是可以,但是自己得宠物咬了人或者被别人举报了,自己可能要负挺大的责任

盘锦市18921329328: 上海能养大型犬吗 -
甫谈板蓝: 宠物饲养在中国并不是很严格 连户口都不用办理的 但是为了安全起见 还是办一个比较好 的确有规定 居民区不得饲养大型犬 但是我一个派出所的朋友告诉我 他们在查这些事情的时候 只看有没有户口 只要有户口他们就好交代 只要有户口 不管什么狗都能养的 这点你放心吧 只要你去办理 都是给你办理的 但是具体程序我不能告诉你 因为我不是很清楚 不能乱说 要是办理的时候 别人要你写地址 你就写个郊区的地址就好了 你想象 要是在上海打工的 经常搬家的 不照样可以办户口吗 所以 地址随便你写的 只要你的身份证不乱写就可以了

盘锦市18921329328: 上海市区养狗所需哪些条件在上海市区养狗需要办哪些手续
甫谈板蓝: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养犬必须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不得繁殖,不得销售. ★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县、乡(镇)实行养...

盘锦市18921329328: 上海这边小区可以养狗吗 不是宠物狗 而且很大 很凶 -
甫谈板蓝: 在市里或者小区是不可以养宠物的 小的还说的过去 大型的犬类 是绝对不行的 弄不好会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你可以看看你那里有没有动物保护协会,或者向社区反映 投诉 希望可以帮到你.

盘锦市18921329328: 在上海养犬的问题! -
甫谈板蓝: 2011年5月起,在上海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上海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希望上述答复能帮到你!

盘锦市18921329328: 上海能不能养金毛狗,养金毛没有养狗证会怎么样,上海还有打狗队吗? -
甫谈板蓝: 我就住在上海,我家有个金毛. 我们小区很多人都养中大型犬,说实话上海应该没打狗队(除非违法,城管应该回来抓狗) 一般没有养狗证我觉得应该会先提醒你的.不过最好先去弄狗证因为我也不知道会怎么样.

盘锦市18921329328: 上海张江创业公寓可以养狗么 -
甫谈板蓝: 你好,可以的,你可以把狗狗包着偷偷的带进去,放在家里饲养是没有人知道的,只要别让狗狗大声的叫就行.

盘锦市18921329328: 上海养狗!! -
甫谈板蓝: 大型犬还是办一下狗证吧……带出去的时候带着狗证就不怕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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