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怎么执行死刑?过程是什么?

作者&投稿:濮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是如何执行死刑的?~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的对象是严重罪行的罪犯,在以前有很多惨无人道的死刑方法,虽然我们身处现今这个比较开明的时代,但是历史是无法完全抹去的。

古代十大最恐怖的死刑方法
1、蛇坑

蛇坑是欧洲历史上判处死刑的一种手段。罪犯被扔进一个深坑里,里面全是毒蛇。类似的刑罚出现在中国古代五代十国时期(907-960),南汉的其中一个州,判处一名囚犯被扔进一个水池里,里面有数百条毒蛇。很快,这个囚犯就被几十条蛇咬死了。
2、野兽

作为一种极刑手段,野兽的死亡是对国家敌人的一种惩罚,其中包括那些被判犯有严重罪行的囚犯和奴隶。他们赤身露体死去,无法抵御野兽。据报道,很少有必要要求两只野兽杀死一个人。相反,一只野兽经常对付几个人。
3、直立式抓斗

直立式抓斗是19世纪和20世纪初在美国断断续续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和装置。为了更换吊杆,立式铲运机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就像绞刑一样,一根绳子会缠绕在死刑犯的脖子上。这种处决方法的目的是通过折断死刑犯的脖子迅速死亡。
4、压碎
压死是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的处决方法,在此过程中,使用的技术因地而异。这种形式的处决不再受到任何管理机构的批准。在整个南亚和东南亚4000多年来,一种常见的死亡方法就是被大象压垮。罗马人和迦太基人有时也使用这种方法。在美国历史上,只有盖尔斯·科里以这种方式被处决,他在1692年9月19日的塞勒姆女巫审判中被判处死刑,因为他拒绝在司法程序中认罪。
5、血鹰

血鹰是我们已知的古老北欧传说。当一个人以这种方式被处决时,他们被迫脸朝下躺在一张桌子上,而行刑在他们的背上割开一个狭缝,使他们能够进入胸腔。肋骨就会被切下来,然后扩张成翅膀的形状。然后,刽子手移除受害者的肺部,并在伤口上撒盐。关于这种方法是在现实中还是在小说中使用,有争议,但许多历史学家确实认为它是真实的。这种处决方式的一些据称受害者是东安格利亚国王埃德蒙和诺森布里亚国王埃拉。
6、跌落

将人从高处抛下,自古以来就被用作行刑的一种形式。以这种方式处决的人死于高速撞击地面造成的伤害。在前罗马时期的撒丁岛,那些无法养活自己的老人在仪式上被杀害。他们陶醉于一种被称为“讽刺药草”的神经毒性植物(一些科学家认为这种植物是铁杉、水草),然后从高高的岩石上掉下来,或被打死。上图是罗马广场,它有一个极好的景观,从那里的人被扔到吉莫尼亚楼梯滚下死亡。
7、哥伦比亚领带

哥伦比亚的领带是一种行刑方法,受害者的喉咙被割断(用刀或其他锋利的物体),他们的舌头被从开放性的伤口中拔出来。这是哥伦比亚历史时期的一种常见的杀人方法。其他人试图将这种方法归因于他们的国籍,将哥伦比亚领带称为意大利领带、西西里领带、古巴领带、斯洛伐克领带,而墨西哥领带则较少。
8、马扎特洛

18世纪末至1870年教皇国使用的一种死刑方法。该方法是以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命名的:一个大型的、长柄的槌或极斧。死刑犯将被带到罗马公共广场的一个脚手架上,由一名牧师(被定罪者的忏悔者)陪同;平台上也有一口棺材和身穿黑衣的蒙面刽子手。
首先要为死刑犯的灵魂祈祷。然后,木槌被举起来,在空中摇摆,以获得动力,然后把犯人的头倒在地上,就像在畜场里宰杀牛的一种当代方法一样。由于这一程序只会使被定罪者目瞪口呆,而不是立即杀死他,因此囚犯的喉咙就会被刀割开。
9、钉十字架

钉十字架是一种古老的痛苦处决方法,死刑犯被绑在或钉在(各种形状的)大木十字架上,然后被绞死。绳子通常是用来把受害者绑在十字架上的,但有时也会用钉子。虽然艺术家们用腰布或生殖器盖在十字架上描绘了这个人物,但罪犯一般都是裸体上吊的。死亡所需的时间从几个小时到几天不等,取决于确切的方法、被定罪者的先前健康状况和环境情况。死亡可能由多种原因所致,包括失血、低血容量休克或感染后的脓毒症、受难前的鞭打、钉人过程或最终脱水。
在公元337年,君士坦丁皇帝废除了这种在罗马帝国执行死刑的方法,这是出于对耶稣基督的崇敬,耶稣基督是最著名的受害者。在一些使用伊斯兰教法的国家,仍然允许钉十字架,最近一次合法使用是在2002年苏丹,当时有88人被判处死刑。
10、活埋

在古罗马,一位维斯特尔维珍因违反独身誓言而被判“活埋”,她被密封在一个山洞里,里面有少量的面包和水,表面上是为了让女神维斯塔能救她,如果她是真的无辜的话。在17世纪和18世纪初,在封建俄国,同样的处决方式被称为“坑”,用来对付因杀害丈夫而被定罪的妇女。最后一个已知的病例发生在1740年。二战期间,日本士兵被记录为活埋了中国平民,尤其是南京大屠杀期间。
上述十大最恐怖的死刑方法,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死刑作为一种十分严厉的刑罚,对人产生了深远持久的心理影响,但如今时代不同了,对于死刑的执行都极为慎重!



一、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二、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

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三、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四、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五、通知家属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扩展资料:

死刑的使用条件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适用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很少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参考资料:死刑(刑罚方式)  百度百科



我国有两种死刑执行方式:枪决、注射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注射死刑:在注射死刑执行室或执行车内执行,按照顺序使用3种不同的药物,首先使用苯巴比妥类药物诱导犯人昏迷,接着静脉注射过量的泮库溴铵、氯化钾等药物来麻痹呼吸肌,诱导心脏停搏,完成死亡仪式。

法警将犯人带到执行室或执行车后,首先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待审判人员下达行刑命令,专业人员会把针头扎入,启动注射泵保证药物足量、全部注入死刑犯的静脉内。

静静等待一段时间之后,法医会根据心跳、呼吸和瞳孔来确认罪犯死亡。

枪决:枪本来就是最简单便捷结束生命的武器,对于死刑犯来说,在面临死亡时可以还可以自行选择站位:

背对行刑者跪下,行刑者向其头部或者胸部开枪;面对行刑者站立,行刑者向其胸部开枪。

一次注射死刑的造价会比枪决昂贵的多,许多中级法院都没有完备的执行室和执行车,所以现在有些城市执行死刑都还是以枪决为主。

扩展资料:

死刑成本比较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后,“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几乎是决定性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胡云腾博士介绍,枪决的执行成本其实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就足以快速处决。

但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枪毙犯人是一项“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

有关部门说,国家财政每年拨给一个死刑犯的费用是700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运灵费、火化费和抬尸费、射手费、布告费。

“现在一颗子弹几毛钱,如果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相对应的成本应该与这个差不多,但是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花费就节省下来了。”

“相当经济”也是我国高层领导对死亡注射的一个评价。

但执行枪决与注射死亡,并非单纯的金钱计算。胡云腾说:实践中的枪决成本是强调一种威慑效果。

国外情况

世界上有99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

我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分情况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1977年5月1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静脉注射作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后,德克萨斯州也通过了法令。美国有19个州在法令中规定可以使用这种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许犯人选择其他的方式。但自从有人提出注射处死无效、残忍以及上述调查提出了种种问题后,美国已有11个州暂停注射处死。

人类历史上第一例静脉注射死刑的犯人是查理·布鲁克斯,其罪行是偷旧车时杀死一名机修工。1982年12月7日午夜,被执行于美国的德克萨斯州的事茨维尔监狱,死亡时间为七分钟。 [18]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主要特点

2004年2月20日,遵义市中院采用药物注射方式对一名罪犯执行死刑,该院的死刑执行车为全国首台投入使用。注射后犯人可以在90秒内死亡。

参考资料:死刑(百度百科)



1、在我国大陆地区,死刑主要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关于执行死刑的过程和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至第四百二十八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可查阅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扩展资料: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

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死刑



1、执行方式:在我国大陆地区,死刑主要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执行过程:关于执行死刑的过程和程序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至第四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七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

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杀害女婿一家三口罪犯被执行死刑,案件具体经过是怎样的?
随后,张志军持刀分别向邹阳、杨某芬胸部捅刺数刀,随即又向邹某海腹部捅刺一刀,致邹阳、杨某芬当场死亡。张志军拨打110未果,并通知其女张云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志军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各个国家是如何执行死刑的?有多可怕?
18世纪末至1870年教皇国使用的一种死刑方法。该方法是以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命名的:一个大型的、长柄的槌或极斧。死刑犯将被带到罗马公共广场的一个脚手架上,由一名牧师(被定罪者的忏悔者)陪同;平台上也有一口棺材和身穿黑衣的蒙面刽子手。首先要为死刑犯的灵魂祈祷。然后,木槌被举起来,在空中摇...

药家鑫如何执行死刑,枪还是注射?
注射死刑,成本比枪刑低,只要行刑车上一躺,手脚一绑,法医注射,几分钟后,大脑电波成直线。 然后可以直接抬到旁边的殡仪车上去火化。现在大部分省份开始普及注射死刑,枪刑正在逐渐减少。 枪刑比较残忍一点,子弹一打,脑袋一个大窟窿,法医还要拿根树枝搅下脑浆,这下死的不能再死。

执行死刑几点
所有死刑,上诉的经过二审宣判,没上诉的高级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须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是怎样的过程,犯人是怎样的状态?
死刑犯和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区别,死刑犯的特殊待遇就是要依法戴上械具,也就是手铐、脚镣。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一般有三种表现,一种是神情麻木,表情呆滞;一种是情绪激动,胡言乱语;另一种就是心理素质超好,很平静。大部分死刑犯在最后一晚,都会彻夜无眠。结语 总之,死刑执行前的犯人的状态是...

现在执行死刑还是用枪决吗
三、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只有云南、辽宁、北京、湖南等少数的几个省市。而在这几省市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在这几个省市中,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只有其中少数的中级法院。四、采用注射的方法其实更为方便、便宜。因为毒针的价格与子弹的价格相差无已,并且采用...

哈尔滨男子侵犯邻居家幼女被执行死刑,死刑的量刑准则是什么?
正规过程可想而知,残忍至极。除了强奸未成年少女外,加之被告还有过两次的强奸前科,可见这并不是不知晓法律,完全属于知法犯法的事实,罪证更深。为了给幼女及幼女家庭一个公平的裁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维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这一案件...

杀害女婿一家三口,张志军被执行死刑!他的作案动机是什么?
从而才会酿成这场悲剧,作为长辈在处理这些事情上面更应该大度和体谅,而不是激发双方的矛盾,因为一时的冲动导致女儿的家庭破灭,不管他的作案动机是什么,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也应该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因为杀害女婿一家,张志军被法院执行死刑的新闻曝光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想必很多人对这起暴力...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被执行死刑,案件中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案子在一审的全过程之中,被告也就是老丈人被判死刑。可是被上诉人不服气表明起诉,而二审则被判缓刑。受害人亲属不能够接纳这一结论,在开展起诉之后,这名老丈人最后被判死刑。而这起案子往往一波三折,难题则是出在谅解书及其动因层面。最先非常值得关心的关键点便是谅解书,谅解书是由受害人老婆...

死刑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是怎样的过程?
罗翔老师讲过这样的案例,一个男子,到工厂里打工,老板欠了他几个月工资,他跪在老板的面前,求他发工资,因为家里的孩子发烧了,他需要这些钱。但是,老板就是不给,还拿言语刺激他。他一气之下,杀了老板全家。这个人也被判死刑了!这种情况下的犯罪,是无法预料的。要是这个人别纠结于此事,...

南平市19369537519: 执行死刑要通过几个步骤? -
余琰复方: 逮捕 - 关押或取保候审 - 起诉 - 一审 (- 上诉 - 二审) - 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核准 - 发判决书给被执行人 - 确定执行日期 - 通知被执行人及家属 - 家属见最一面 - 留遗言及满足一个合理要求 - 吃一顿好饭还有酒 - 押送 - 检察官核对身份 - 开枪或注射 - 家属收尸 - 火化 ()内表示可以没有也可以有的过程

南平市19369537519: 我们国家死刑是怎么执行的 -
余琰复方: 枪毙为主,注射为辅.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一般都是宣判完毕后直接在车上注射,到看守所办理手续火化.对于需要申报的死刑案件一般都是申报核准后在看守所执行枪决.

南平市19369537519: 枪毙死刑犯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
余琰复方: 1. 初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上诉于上级人民法院.2. 终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3.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并...

南平市19369537519: 我国的死刑到底怎么执行? -
余琰复方: 中国死刑的执行方式有枪决和注射两种方式,现阶段采用注射死刑的比例越来越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南平市19369537519: 现在执行死刑的方法是什么! -
余琰复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现在已经改为由法警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死刑.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社会观念的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南平市19369537519: 死刑是用什么方法执行 -
余琰复方: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予以核准后要对死刑犯立即执行,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枪支、注射等. 我国多年以来一直采用的是枪支,实用枪支的方法一般是执行人员对判处死刑的案犯打脑袋,也有打心脏的,让人看了确实比较残忍.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定后,执行死刑的方法增加了注射,但是在我国许多城市都没有使用,使用的地方也是对如影响大的贪污犯使用,据说有许多死刑犯临死前打报告要求使用注射,但还是用枪支执行的,毕竟一颗子弹还是很便宜的,注射相对来说要贵一些,我想这只是一个因素,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吧.

南平市19369537519: 我国是怎样执行死刑的 -
余琰复方: 现在的死刑应该是由法警来执行,似乎是注射毒针.以前的行刑手一般从武警的入伍新兵中挑选,死刑犯被带到刑场后一排跪开,行刑手都是上刺刀的步枪,站在死刑犯的背后两步距离,然后由法医将刺刀顶在死刑犯背后的心脏部位,以保证击中心脏.最后验明正身后由一武警喊口令执行死刑.

南平市19369537519: 我国的死刑到底是怎么执行的,有没有当众处决的规定 -
余琰复方: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改革开放之后,一般没有当众处死的规定.

南平市19369537519: 死刑的主要方法包括哪些?
余琰复方: 题目:死刑的主要方法包括哪些?死刑的主要方式包括多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枪决和执行死刑.枪决:是死刑执行中最常用的手段,通常由监狱或军队使用.枪决需要严...

南平市19369537519: 中国的死刑怎么执行的 -
余琰复方: 中国的死刑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